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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研究了不同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差异,包括我国与国际、新旧会计准则之间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规定差异的产生原因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070-01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了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这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的、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于趋同的事实也表示肯定,标志着我国新准则实现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商业会计语言的成功对接。
1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差异的比较分析
与旧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更明确规范了资产减值的处理。明确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以及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具体问题。所有企业面临的新旧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准备的变化。新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期末,企业应核查实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己经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此外,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同时,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使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易于理解,且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难以估计可收回金额的单项资产应当并入所属资产组确定可收回金额;现有会计制度没有涉及商誉的减值问题,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新准则还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直接会产生以下两个结果:一方面,利润调节难以避免。新准则的一系列规定使得利润调节受到限制,如对存货管理办法的变革,对资产减值准备冲回的取消等,但仍然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如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不能排除有的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甚至与银行勾结利用债务重组收益来粉饰利润的行为,新准则的实施难以避免企业的利润调节行为。另一方面,净利润将受到极大影响。新准则规定,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恢复。按农行制度,对全部信贷风险资产,按风险资产余额的1%差额提取呆帐准备。此外,对2005年以后形成的风险资产,根据五级分类后四类形态的不同,分别按照2%,25%,50%和100%提取呆账准备。按新会计准则,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出现减值的贷款,应将该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按组合方式测试的贷款组合,应当运用恰当的减值模型确定减值金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思路和方法不同,作为附属资本的呆账准备也将发生变化。
2 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差异的比较分析
对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的问题,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允许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资产(不包括商誉)减值损失;另一种观点是对以前年度己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而1AS36代表了第一种观点,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但同时也明确指出资产的使用价值如果仅仅因为货币时间价值的缘故,而不是因为服务潜能的提升,导致其高于账面余额,就不得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
分析此处差异产生的原因,:首先,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又过于分散和粗糙,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操纵盈余的现象比较严重。第二,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己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首先要判断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不再存在或己减少,或者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的估计是否发生改变,而这些均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来看,一时还难以达到这个要求,如果允许转回己计提的资产减值失,反而容易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则做出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的规定。所以,从这个角度考虑,这一规定虽然与国际会计准则还有差异,但是更符合我国目前现状。其次是关于资产组的规定。新会计制度中的“资产组”,概念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在IAS36中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现金产出单元”,且后者具有更详细的操作规定,更具有可实现性。我国对“资产组”的认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现金产出单元”认定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在不能估计单项资产现金流量时,需按“现金产出单元”或“资产组”进行估计。但是采用现金产出单元确认资产减值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同时提高可操作性。我国准则引入的“资产组”或总部资产中的“资产组组合”,应当在今后颁布的准则中做一些更为详细的引导和解释。
参考文献:
[1]曹椿苗. 新会计准则下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问题探讨[J]。市场论坛,2006 (1):
[2]曹菁菁,陈留平.浅析新会计准则的变革及其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6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070-01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了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这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的、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于趋同的事实也表示肯定,标志着我国新准则实现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商业会计语言的成功对接。
1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差异的比较分析
与旧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更明确规范了资产减值的处理。明确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以及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具体问题。所有企业面临的新旧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准备的变化。新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期末,企业应核查实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己经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此外,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同时,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使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易于理解,且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性;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难以估计可收回金额的单项资产应当并入所属资产组确定可收回金额;现有会计制度没有涉及商誉的减值问题,而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新准则还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直接会产生以下两个结果:一方面,利润调节难以避免。新准则的一系列规定使得利润调节受到限制,如对存货管理办法的变革,对资产减值准备冲回的取消等,但仍然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如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不能排除有的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甚至与银行勾结利用债务重组收益来粉饰利润的行为,新准则的实施难以避免企业的利润调节行为。另一方面,净利润将受到极大影响。新准则规定,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恢复。按农行制度,对全部信贷风险资产,按风险资产余额的1%差额提取呆帐准备。此外,对2005年以后形成的风险资产,根据五级分类后四类形态的不同,分别按照2%,25%,50%和100%提取呆账准备。按新会计准则,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出现减值的贷款,应将该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按组合方式测试的贷款组合,应当运用恰当的减值模型确定减值金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思路和方法不同,作为附属资本的呆账准备也将发生变化。
2 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差异的比较分析
对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的问题,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允许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资产(不包括商誉)减值损失;另一种观点是对以前年度己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而1AS36代表了第一种观点,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但同时也明确指出资产的使用价值如果仅仅因为货币时间价值的缘故,而不是因为服务潜能的提升,导致其高于账面余额,就不得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
分析此处差异产生的原因,:首先,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又过于分散和粗糙,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操纵盈余的现象比较严重。第二,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己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首先要判断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不再存在或己减少,或者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的估计是否发生改变,而这些均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来看,一时还难以达到这个要求,如果允许转回己计提的资产减值失,反而容易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则做出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的规定。所以,从这个角度考虑,这一规定虽然与国际会计准则还有差异,但是更符合我国目前现状。其次是关于资产组的规定。新会计制度中的“资产组”,概念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在IAS36中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现金产出单元”,且后者具有更详细的操作规定,更具有可实现性。我国对“资产组”的认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现金产出单元”认定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在不能估计单项资产现金流量时,需按“现金产出单元”或“资产组”进行估计。但是采用现金产出单元确认资产减值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同时提高可操作性。我国准则引入的“资产组”或总部资产中的“资产组组合”,应当在今后颁布的准则中做一些更为详细的引导和解释。
参考文献:
[1]曹椿苗. 新会计准则下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问题探讨[J]。市场论坛,2006 (1):
[2]曹菁菁,陈留平.浅析新会计准则的变革及其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