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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进行了重新的界定。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介绍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以及对内资企业的影响,以企业的角度提出了合理实施扣除标准、按国家引导议程方向投资、加大提升企业形象等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 两税合并;新税变化;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2-0071- 01
1 新旧企业税法的主要变化
“两税合并”的核心内容就是将内、外资企业逐步实现“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1)新税法将基本税率确定为25%,这一比率在国际上属于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外资而言,要提高税率了,优惠可能要减少了(至少优惠政策和内企共享)。对内资而言,无论政策如何,税负会降低,竞争会更公平,市场会更易争取。这一举措有利于消除逆向歧视,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竞争,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2)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将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提高到了12%,而之前的公益捐赠扣除额度仅为3%,通过税收手段推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新税法改变了现行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形成了新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税所收优惠格局,增加了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的税收优惠。该政策致力于鼓励企业投资环保的设备、项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进一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策略,从税收政策来鼓励企业确立科学发展观的政策。
(4)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新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特别纳税调整”,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2 针对性建议
新税法正式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以前很多有效的筹划方法失去了法律依据。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新税法却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鉴于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提出以下建议。
2.1 合理实施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
新税法规范了计算所得税时的扣除项目,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应当予以扣除。扣除的条件设定为三个:第一,实际发生,是指该笔支出已经发生,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第二, 与经营活动有关,是指企业发生的支出费用必须与企业获得的收入具有关系,即与仅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能扣除;第三,合理,一方面是指该支出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另一方面,该支出的数额是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企业应实施合理的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其他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实行税前据实列支,使企业工资性支出得到足额补偿,进一步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水平。另外,适当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可以达到激励机制效果,刺激工人生产积极性。
2.2 正确归集业务招待费,避免不合理缴税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有40%不能在所得税前抵免。而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提供证明其真实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所以在平时的会计核算中,要注意正确归集业务招待费,不要将本由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以免多缴纳40%的企业所得税,给企业造成损失。
2.3 加大科研投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专门成立了技术研发中心, 技术研发中心新产品设计费,设备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研发中心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归入技术研发中心“研究开发费”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全额在所得税前列支, 50%的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直接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2.4 合理的公益捐赠可加大力度提升企业形象
不同捐赠形式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不同,当前国内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捐赠。一是现金捐赠; 这是最为普遍的捐赠方式。捐赠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现金流,还要对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作合理的预测。二是实物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实质上是为免税的单位不用考虑捐赠限额的规定。因此,不妨采取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的方式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筹划。
2.5 注重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
新税法针对避税行为作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同时增加诸如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过去的反避税主要针对外资企业,新税法延伸到内资企业;原来对避税纳税调整一般只补税不处罚,新税法规定特别纳税调整不仅补税还要加收罚息。对于诸如此类的变化,企业应提早做出安排,降低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DB/OL].国家税务总局网,2008-06-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DB/OL].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8-06-10.
[3]胡伟.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比较[J].涉外税务, 2007-07.
(责任编辑:晏 欢)
【关键词】 两税合并;新税变化;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DF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2-0071- 01
1 新旧企业税法的主要变化
“两税合并”的核心内容就是将内、外资企业逐步实现“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1)新税法将基本税率确定为25%,这一比率在国际上属于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外资而言,要提高税率了,优惠可能要减少了(至少优惠政策和内企共享)。对内资而言,无论政策如何,税负会降低,竞争会更公平,市场会更易争取。这一举措有利于消除逆向歧视,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竞争,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2)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将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提高到了12%,而之前的公益捐赠扣除额度仅为3%,通过税收手段推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新税法改变了现行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形成了新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税所收优惠格局,增加了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的税收优惠。该政策致力于鼓励企业投资环保的设备、项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进一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策略,从税收政策来鼓励企业确立科学发展观的政策。
(4)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新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特别纳税调整”,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2 针对性建议
新税法正式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以前很多有效的筹划方法失去了法律依据。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新税法却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鉴于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提出以下建议。
2.1 合理实施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
新税法规范了计算所得税时的扣除项目,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应当予以扣除。扣除的条件设定为三个:第一,实际发生,是指该笔支出已经发生,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第二, 与经营活动有关,是指企业发生的支出费用必须与企业获得的收入具有关系,即与仅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能扣除;第三,合理,一方面是指该支出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另一方面,该支出的数额是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企业应实施合理的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其他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实行税前据实列支,使企业工资性支出得到足额补偿,进一步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水平。另外,适当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可以达到激励机制效果,刺激工人生产积极性。
2.2 正确归集业务招待费,避免不合理缴税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有40%不能在所得税前抵免。而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提供证明其真实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所以在平时的会计核算中,要注意正确归集业务招待费,不要将本由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以免多缴纳40%的企业所得税,给企业造成损失。
2.3 加大科研投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专门成立了技术研发中心, 技术研发中心新产品设计费,设备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研发中心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归入技术研发中心“研究开发费”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全额在所得税前列支, 50%的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直接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2.4 合理的公益捐赠可加大力度提升企业形象
不同捐赠形式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不同,当前国内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捐赠。一是现金捐赠; 这是最为普遍的捐赠方式。捐赠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现金流,还要对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作合理的预测。二是实物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实质上是为免税的单位不用考虑捐赠限额的规定。因此,不妨采取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的方式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筹划。
2.5 注重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
新税法针对避税行为作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同时增加诸如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过去的反避税主要针对外资企业,新税法延伸到内资企业;原来对避税纳税调整一般只补税不处罚,新税法规定特别纳税调整不仅补税还要加收罚息。对于诸如此类的变化,企业应提早做出安排,降低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DB/OL].国家税务总局网,2008-06-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DB/OL].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8-06-10.
[3]胡伟.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比较[J].涉外税务, 2007-07.
(责任编辑:晏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