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政治文明的推进和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我国近年来民意表达需求呈迅速上升的态势,这是时代进步和政府转型的好现象。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背后隐含的危机,即民意的体制外表达。体制外民意表达,顾名思义,是公民通过国家现有政治体制以外的其他途径来进行意愿表达和利益诉求。具体到我国,就是在权力机构、政府机构、司法机构、主流媒体、群众团体等法律政策规定的体制之外,以突发、群发方式来表达意愿的方式和途径。这种民意表达常伴随着聚众、违法、干扰社会秩序甚至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极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损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我们有必要挖出这种表达方式的存在根源,建立标本兼治的机制,以消解这种不良民意表达。
一、体制外民意表达的危害性
从1993年到2003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近3年来,群体性事件更是愈演愈烈,呈现出频率高、参与人数多、对抗性强、社会反响大、连锁性强、破坏性强的特点和趋势,其中常常伴有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形势不容忽视。
(一)危及社会稳定,社会付出高昂代价
体制外民意表达通常采取聚众静坐、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罢工游行等方式。因为它的聚众性、违法性特点,极易引发更多的人群围观、聚集、参与,极易形成“蝴蝶效应”,使初始的状态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放大,最后导致规模、行动、结果失控。它所带来的直接后果,轻则干扰其他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干扰国家机构的正常工作,干扰社会的正常运行;重则引发群体性冲突,甚至出现社会暴乱局面,危及社会稳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付出血的代价。像国人尽知的江西瓮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甘肃陇南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无一不是由小的具体的民意诉求因体制外民意表达而演变成大规模恶性打砸抢烧事件的,教训沉痛。
(二)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主要有两层含义:国家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治理社会,依法服务于民众;民众依法表达意愿,依法诉求利益。双方是一种相互塑造的关系。民众的法治要求高,会促使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水平的提高;而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执政能力强,也会引导民众的民意表达步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体制外民意表达并不寻求以法制化途径和程序解决问题。这种民意表达的随意性造就的民意环境,不利于规范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不利于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来监督国家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从而使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缺少提升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动力。同时,民众在体制外表达的思维和行为惯性中,越来越丧失了对规则、秩序、制度的敬畏,远离了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法制意识、公共精神,在肆意践踏制度和规则的同时,也践踏着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给境外反动组织以攻击我们党和政府的口舌
从冷战结束至今,境外反动组织与西方和平演变势力一刻也没有停止西化、分化我国的图谋,他们随时随地寻找机会来进行各种颠覆活动。体制外的民意表达正好给他们以攻击我们党和政府的口舌。本来这种民意表达只是我国公民对自身利益的一种诉求,一种反应性表达方式,并没有深层的政治意图。但境外反动势力捕捉到这方面信息竟如获至宝,大肆进行歪曲宣传,将经济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将社会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最后将政治矛头直指我们的党和政府,极尽丑化诬蔑之能事,严重损毁党和政府形象,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所有群体性事件背后,都有境外组织和西方势力的影子,国际舆论中都有他们兴风作浪的痕迹。
二、为什么民众要选择体制外表达方式
体制外民意表达因其聚众性、随意性带来的负面影响,通常任何国家、政府都力图避免民众采用。我国政府一向致力于开辟多种体制内民意通道,引导公民的民意表达步入制度化渠道,但效果并未尽如人意。尤其是自2003年以来,体制外民意表达呈现出高发态势。为什么民众热衷于选择体制外民意表达,需要我们反思。
(一)体制存在的多种问题弱化了民意在制度内的表达
1. 各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阻滞了民意表达。体制内不同部门、部门的不同层次中存在的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使民意表达难以实现。我国目前的民意表达绝大多数没有明确的政治要求,它只是民众在利益受损时所寻求的自我保护,是一种反应性需求,因此,完全有可能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体制内。但基层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致使民意表达落空。反复多次以后,民意开始裹挟着新的不满、新的问题寻求体制外表达方式。同时,不同部门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脱离群众、推诿扯皮、寻租创租等行为。如权力机构中的某些人大代表脱离群众,职能履行得不到评估与监督;信访机构对民意表达没有直接的办案权、决定权,工作效率不高;司法过程中某些司法人员的寻租创租行为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民意表达不畅通。体制内表达的种种问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众的信心。
2. 体制内表达渠道成本高,成为阻滞民意表达的又一门槛。民意表达成本包含着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通过法律程序来表达民意,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化民主渠道。但通过司法渠道来诉求利益,成本较高。首先,需要支付诉讼、律师、鉴定等一系列相关费用,一般民众,尤其是贫弱百姓难以承担,会望而却步;其次,要付出高时间成本。民意的体制内表达通常需要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必须支付时间成本:如司法渠道中的诉讼期,信访渠道中的转办期;另外还包含着非正常的效率低下、推诿扯皮、官僚作风对民意诉求的耽搁;第三,体制内表达往往还需要付出高精神成本:表达受阻的委屈与愤懑,经年累月不得结果的痛苦与失望,结果不公带来的精神打击,等等。如此的高成本,自然使公众本能地回避这些体制内民意表达方式,而在体制外寻求低成本的民意表达。
3. 体制内民意表达范围狭窄。我国之所以有如此多的体制外民意表达,也与体制内表达范围狭窄有关。本属于体制内表达的方式是,公民有在法制框架内运用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式来表达民意与诉求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但多年来并未落到实处。因为国家相关部门对民众以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意愿高度紧张,所以基本上不允许、不批准这种民意表达方式。长此以往,民众就干脆放弃合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民意表达方式,也就难以形成在合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时遵守法律、规则、程序的习惯。一旦以聚集方式表达民意,必然会形成与国家机构的对立,也更容易引发冲突。
(二)体制外民意表达的多种特点,使民意表达易获得满足
体制外民意表达以群发、突发为特点,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会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但这种体制外意愿表达方式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同和常态化使用,尤其在弱势群体中。弱势群体之所以运用这种表达方式,也是迫于现实的选择:其一,弱势群体生活艰辛,面临的问题多、困难大,任何一个问题都有可能直接威胁其生存,这个群体最需要畅通意愿表达和利益诉求。其二,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底层,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而他们又缺少维护自身利益、对抗侵害的能力,这个群体最需要体制机制的重视和社会的帮助。而在体制机制不重视不倾斜的环境下,其意愿表达并不容易得到充分回应。其三,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最容易博得社会的同情,当他们选择体制外表达意愿时,最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和支持,达到给体制机制施加压力的目的。聚众进行体制外意愿表达,同时具有了新闻性,吸引媒体关注、报道,使其社会影响加大,强化了对体制的压力,问题有了加快解决、充分解决的可能性。其四,静坐、堵路、罢工、发生冲突等体制外意愿表达方式,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成本最低的方式。而对于政府等国家机构来说,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名誉成本等都有可能是最高的。在这种博弈当中,弱势群体由弱势转变为强势,意愿表达易被满足,甚至形成连锁反应,诱发鼓励了这一方式的反复运用。
(三)新型民意表达机构发展步伐缓慢,也促使其寻求体制外意愿表达
当今世界各国在政治文明的演进过程中,都致力于在官方之外广泛建立多样化的非政府民意表达机制,这些机制在疏通民意方面作用重大。而新型民意表达机制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非政府民调机构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包含非政府民调机构在内的新市场主体尚未大量涌现,数量很少,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民调机构缺乏普遍生存和发展的条件,难以营利,甚至难以自养。在社情民意的统计、表达、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尚没有得到发挥。二是非政府民调机构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少数几个大城市,真正更需要民意表达、解决民生问题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落后地区,几乎没有非官方的民调机构。三是体制内的决策、管理、服务等机构和工作人员与非政府民调机构间的合作少,非政府民调机构的成果很难有用武之地,从而导致体制内决策管理智囊机构和体制外的民间机构成为两张皮,难以形成互补互动而扬长避短、双赢共进的局面。这些都成为阻滞民意体制内表达的因素。
三、建立消解体制外民意表达的对策机制
针对我国体制外民意表达现状,我们应建立一套多层次对策机制,以标本兼治地消解体制外民意表达。
(一)转变观念,正确对待民意表达
体制外民意表达的多发,归根结底,源于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观念上对民意表达的不重视,甚至排斥。因此,要从根本上扭转体制外民意表达现状,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民意表达日趋增多的积极意义。民意表达增多,说明社会中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多、矛盾多,这本身就是帮助政府治理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政府的职能就是代表公民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问题解决了,社会就进了一步,政府就成长了一步,公民的生活就幸福了一步。每个党政组织、每个社会团体、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紧密相连的统一体,每个公民具体而细小的问题都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每个党政干部都要谨记胡锦涛同志“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告诫,增强职业的责任感、使命感。与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相比,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更应强调。我们应有的态度是:尊重民意,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真正拿出“寻求问题如探宝”的精神来。
(二)克服体制弊病,畅通体制内民意表达渠道
解决体制内民意表达不畅问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逐一改进:首先,改善基层工作作风,建立刚性的工作监督机制,引导基层公务人员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扑下身子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尽力避免小问题放大升级。同时,要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意愿动向和利益维护问题,并抽出主要精力予以解决。其次,改进部门机制,使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减少职能交叉和职能真空,提高效率。在权力机构中,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与监督,引导人大代表形成主动深入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赋予信访机构更大的督办、协调、监督权力,加大解决信访疑难问题的力度;司法机构加大清除腐败现象、严格执法的力度,提升司法的公正度、信誉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让公民在民意表达和维护利益时用得起法律武器。第三,尽快将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落到实处。只有真正还权于民,公民才会尊重这种权利运行中的规则和纪律,才会在意愿表达时履行应尽的义务。对于公民合法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我们无需谈之色变。只要按照不同的具体条件区别对待,实施批准制度,相关程序和制度能够及时跟进,它们就可以成为正常的意愿表达方式,充当社会的“减震器”。
(三)建立健全新型民意表达机制,拓宽民意表达渠道
新型民意表达机制范围较广,有非政府民调机构、民意倾听机构、民情咨询机构、民意反馈机构等。建立健全这支社会力量可从三方面着手:一要增加机构数量、创建机构类型、拓展覆盖领域;二要加快对非政府民调机构分布不均衡状态的校正,国家应采取一定的政策引导、资金支持、人员配合措施,使非政府民调机构也能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三要增加体制内决策、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与非政府民调机构间的合作,尽快形成民意表达官民互补的局面。当然,重点向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倾斜,主动关注并解决该群体生存中的各种困难,维护其利益是消解体制外民意表达和突发、群发式表达的根本之道。
(四)培育公民意识,自觉维护民意表达秩序
畅通民意表达,需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需要强化刚性的制度、政策,更需要强化柔性力量,努力培育新型的现代公民。现代公民除了应具备一定的知识素质外,最为重要的是应具有公民意识,即尊重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尊重他人,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维护自我;尊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培养积极协调、适当妥协的行为方式等。我国目前的民意表达量不仅多,而且常伴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等过激不法行为。在引起这些行为的诸多原因中,当事人公民意识与素质的缺乏是一个重要因素。这就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在从根本上改进工作的同时,也应加大对全社会公民的教育、宣传力度,使群众能通过正确的渠道来反映问题、表达意愿,用辩证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责编/朱艳秋)
一、体制外民意表达的危害性
从1993年到2003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近3年来,群体性事件更是愈演愈烈,呈现出频率高、参与人数多、对抗性强、社会反响大、连锁性强、破坏性强的特点和趋势,其中常常伴有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形势不容忽视。
(一)危及社会稳定,社会付出高昂代价
体制外民意表达通常采取聚众静坐、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罢工游行等方式。因为它的聚众性、违法性特点,极易引发更多的人群围观、聚集、参与,极易形成“蝴蝶效应”,使初始的状态数倍、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放大,最后导致规模、行动、结果失控。它所带来的直接后果,轻则干扰其他公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干扰国家机构的正常工作,干扰社会的正常运行;重则引发群体性冲突,甚至出现社会暴乱局面,危及社会稳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付出血的代价。像国人尽知的江西瓮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甘肃陇南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无一不是由小的具体的民意诉求因体制外民意表达而演变成大规模恶性打砸抢烧事件的,教训沉痛。
(二)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主要有两层含义:国家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治理社会,依法服务于民众;民众依法表达意愿,依法诉求利益。双方是一种相互塑造的关系。民众的法治要求高,会促使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水平的提高;而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执政能力强,也会引导民众的民意表达步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体制外民意表达并不寻求以法制化途径和程序解决问题。这种民意表达的随意性造就的民意环境,不利于规范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不利于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来监督国家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从而使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缺少提升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动力。同时,民众在体制外表达的思维和行为惯性中,越来越丧失了对规则、秩序、制度的敬畏,远离了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法制意识、公共精神,在肆意践踏制度和规则的同时,也践踏着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给境外反动组织以攻击我们党和政府的口舌
从冷战结束至今,境外反动组织与西方和平演变势力一刻也没有停止西化、分化我国的图谋,他们随时随地寻找机会来进行各种颠覆活动。体制外的民意表达正好给他们以攻击我们党和政府的口舌。本来这种民意表达只是我国公民对自身利益的一种诉求,一种反应性表达方式,并没有深层的政治意图。但境外反动势力捕捉到这方面信息竟如获至宝,大肆进行歪曲宣传,将经济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将社会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最后将政治矛头直指我们的党和政府,极尽丑化诬蔑之能事,严重损毁党和政府形象,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所有群体性事件背后,都有境外组织和西方势力的影子,国际舆论中都有他们兴风作浪的痕迹。
二、为什么民众要选择体制外表达方式
体制外民意表达因其聚众性、随意性带来的负面影响,通常任何国家、政府都力图避免民众采用。我国政府一向致力于开辟多种体制内民意通道,引导公民的民意表达步入制度化渠道,但效果并未尽如人意。尤其是自2003年以来,体制外民意表达呈现出高发态势。为什么民众热衷于选择体制外民意表达,需要我们反思。
(一)体制存在的多种问题弱化了民意在制度内的表达
1. 各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阻滞了民意表达。体制内不同部门、部门的不同层次中存在的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使民意表达难以实现。我国目前的民意表达绝大多数没有明确的政治要求,它只是民众在利益受损时所寻求的自我保护,是一种反应性需求,因此,完全有可能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体制内。但基层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致使民意表达落空。反复多次以后,民意开始裹挟着新的不满、新的问题寻求体制外表达方式。同时,不同部门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脱离群众、推诿扯皮、寻租创租等行为。如权力机构中的某些人大代表脱离群众,职能履行得不到评估与监督;信访机构对民意表达没有直接的办案权、决定权,工作效率不高;司法过程中某些司法人员的寻租创租行为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民意表达不畅通。体制内表达的种种问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众的信心。
2. 体制内表达渠道成本高,成为阻滞民意表达的又一门槛。民意表达成本包含着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通过法律程序来表达民意,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化民主渠道。但通过司法渠道来诉求利益,成本较高。首先,需要支付诉讼、律师、鉴定等一系列相关费用,一般民众,尤其是贫弱百姓难以承担,会望而却步;其次,要付出高时间成本。民意的体制内表达通常需要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必须支付时间成本:如司法渠道中的诉讼期,信访渠道中的转办期;另外还包含着非正常的效率低下、推诿扯皮、官僚作风对民意诉求的耽搁;第三,体制内表达往往还需要付出高精神成本:表达受阻的委屈与愤懑,经年累月不得结果的痛苦与失望,结果不公带来的精神打击,等等。如此的高成本,自然使公众本能地回避这些体制内民意表达方式,而在体制外寻求低成本的民意表达。
3. 体制内民意表达范围狭窄。我国之所以有如此多的体制外民意表达,也与体制内表达范围狭窄有关。本属于体制内表达的方式是,公民有在法制框架内运用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式来表达民意与诉求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但多年来并未落到实处。因为国家相关部门对民众以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意愿高度紧张,所以基本上不允许、不批准这种民意表达方式。长此以往,民众就干脆放弃合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民意表达方式,也就难以形成在合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时遵守法律、规则、程序的习惯。一旦以聚集方式表达民意,必然会形成与国家机构的对立,也更容易引发冲突。
(二)体制外民意表达的多种特点,使民意表达易获得满足
体制外民意表达以群发、突发为特点,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会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但这种体制外意愿表达方式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同和常态化使用,尤其在弱势群体中。弱势群体之所以运用这种表达方式,也是迫于现实的选择:其一,弱势群体生活艰辛,面临的问题多、困难大,任何一个问题都有可能直接威胁其生存,这个群体最需要畅通意愿表达和利益诉求。其二,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底层,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而他们又缺少维护自身利益、对抗侵害的能力,这个群体最需要体制机制的重视和社会的帮助。而在体制机制不重视不倾斜的环境下,其意愿表达并不容易得到充分回应。其三,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最容易博得社会的同情,当他们选择体制外表达意愿时,最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和支持,达到给体制机制施加压力的目的。聚众进行体制外意愿表达,同时具有了新闻性,吸引媒体关注、报道,使其社会影响加大,强化了对体制的压力,问题有了加快解决、充分解决的可能性。其四,静坐、堵路、罢工、发生冲突等体制外意愿表达方式,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成本最低的方式。而对于政府等国家机构来说,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名誉成本等都有可能是最高的。在这种博弈当中,弱势群体由弱势转变为强势,意愿表达易被满足,甚至形成连锁反应,诱发鼓励了这一方式的反复运用。
(三)新型民意表达机构发展步伐缓慢,也促使其寻求体制外意愿表达
当今世界各国在政治文明的演进过程中,都致力于在官方之外广泛建立多样化的非政府民意表达机制,这些机制在疏通民意方面作用重大。而新型民意表达机制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非政府民调机构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包含非政府民调机构在内的新市场主体尚未大量涌现,数量很少,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民调机构缺乏普遍生存和发展的条件,难以营利,甚至难以自养。在社情民意的统计、表达、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尚没有得到发挥。二是非政府民调机构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少数几个大城市,真正更需要民意表达、解决民生问题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落后地区,几乎没有非官方的民调机构。三是体制内的决策、管理、服务等机构和工作人员与非政府民调机构间的合作少,非政府民调机构的成果很难有用武之地,从而导致体制内决策管理智囊机构和体制外的民间机构成为两张皮,难以形成互补互动而扬长避短、双赢共进的局面。这些都成为阻滞民意体制内表达的因素。
三、建立消解体制外民意表达的对策机制
针对我国体制外民意表达现状,我们应建立一套多层次对策机制,以标本兼治地消解体制外民意表达。
(一)转变观念,正确对待民意表达
体制外民意表达的多发,归根结底,源于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观念上对民意表达的不重视,甚至排斥。因此,要从根本上扭转体制外民意表达现状,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民意表达日趋增多的积极意义。民意表达增多,说明社会中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多、矛盾多,这本身就是帮助政府治理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政府的职能就是代表公民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问题解决了,社会就进了一步,政府就成长了一步,公民的生活就幸福了一步。每个党政组织、每个社会团体、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紧密相连的统一体,每个公民具体而细小的问题都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每个党政干部都要谨记胡锦涛同志“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告诫,增强职业的责任感、使命感。与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相比,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更应强调。我们应有的态度是:尊重民意,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真正拿出“寻求问题如探宝”的精神来。
(二)克服体制弊病,畅通体制内民意表达渠道
解决体制内民意表达不畅问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逐一改进:首先,改善基层工作作风,建立刚性的工作监督机制,引导基层公务人员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扑下身子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尽力避免小问题放大升级。同时,要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意愿动向和利益维护问题,并抽出主要精力予以解决。其次,改进部门机制,使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减少职能交叉和职能真空,提高效率。在权力机构中,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与监督,引导人大代表形成主动深入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赋予信访机构更大的督办、协调、监督权力,加大解决信访疑难问题的力度;司法机构加大清除腐败现象、严格执法的力度,提升司法的公正度、信誉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让公民在民意表达和维护利益时用得起法律武器。第三,尽快将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落到实处。只有真正还权于民,公民才会尊重这种权利运行中的规则和纪律,才会在意愿表达时履行应尽的义务。对于公民合法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我们无需谈之色变。只要按照不同的具体条件区别对待,实施批准制度,相关程序和制度能够及时跟进,它们就可以成为正常的意愿表达方式,充当社会的“减震器”。
(三)建立健全新型民意表达机制,拓宽民意表达渠道
新型民意表达机制范围较广,有非政府民调机构、民意倾听机构、民情咨询机构、民意反馈机构等。建立健全这支社会力量可从三方面着手:一要增加机构数量、创建机构类型、拓展覆盖领域;二要加快对非政府民调机构分布不均衡状态的校正,国家应采取一定的政策引导、资金支持、人员配合措施,使非政府民调机构也能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三要增加体制内决策、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与非政府民调机构间的合作,尽快形成民意表达官民互补的局面。当然,重点向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倾斜,主动关注并解决该群体生存中的各种困难,维护其利益是消解体制外民意表达和突发、群发式表达的根本之道。
(四)培育公民意识,自觉维护民意表达秩序
畅通民意表达,需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需要强化刚性的制度、政策,更需要强化柔性力量,努力培育新型的现代公民。现代公民除了应具备一定的知识素质外,最为重要的是应具有公民意识,即尊重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尊重他人,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维护自我;尊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培养积极协调、适当妥协的行为方式等。我国目前的民意表达量不仅多,而且常伴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等过激不法行为。在引起这些行为的诸多原因中,当事人公民意识与素质的缺乏是一个重要因素。这就需要政府等相关部门在从根本上改进工作的同时,也应加大对全社会公民的教育、宣传力度,使群众能通过正确的渠道来反映问题、表达意愿,用辩证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责编/朱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