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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区域发展需要法制支撑,在诸多中央立法尚未顾及以及必须反映区域特征的领域,更需要通过先行立法予以规范。而在西部先行立法中,倘若不坚持法制原则,势必造成对法制统一性的破坏。本文以法制统一性为视角,在解析西部先行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其与法制统一性可能存在的冲突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协调西部区域先行立法与法制统一性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