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西南地区多出女土司的文化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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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很好地巩固了国家的统治,土司、土兵、土民所构成的“三元对立”结构稳定了土司地区的社会。土司制度在明朝时期最为强盛,而正是这个时期土司地区出现了一大批的女政治家,上能应对庙堂,下能相夫教子,她们巾帼不让须眉的姿态,让她们在明朝的历史中犹如明珠般熠熠生辉。翻检《明史·土司传》,四川土司与贵州土司中有较多的女土司的记载,本文将从四川土司蒙乌撒东川镇雄军民府入手,探究明朝时期西南地区多出女土司的文化渊源。并在运用文化相对论的基础上来讨论西南地区女土司文化的特殊性。
  【关键词】:女土司;土司制度;西南地区;继承制度;文化相对论
  一、明烏蒙、乌撒、东川、镇雄女土司
  “乌蒙、乌撒、东川、芒部,古为窦地、的巴、东川、大雄诸甸……与中土声教隔离。”[1](p8002)在元朝时,乌蒙、乌撒、东川、镇雄属云南行省管辖,在此设立了乌撒乌蒙宣慰使司,到了明朝随着“明太祖略定边方……乌蒙、乌撒、东川、芒部旧属云南者,皆属于四川。”[1](p8001)分设乌蒙、乌撒、东川、镇雄四个军民府。在历史上,该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地,至今天也是苗、彝的聚居地。明朝土司制度时期,该地区出现过一大批土司家族,也孕育了很多有影响力的女土司。
  (一)明乌蒙、乌撒、东川、镇雄与周边土司的关系
  “乌蒙、乌撒、东川、芒部,古为窦地、的巴、东川、大雄诸甸,皆唐乌蒙裔也”[1](p8002)“东川、芒部诸夷,种类皆出于罗罗。厥后子姓蕃衍,各立疆场,乃异其名曰东川、乌撒、乌蒙、芒部、禄肇、水西。无事则互起争端,有事则相为救援”[1](p8004) 。该地区的土司他们之间本来就是亲戚或姻亲关系,但是,他们之间也因各种原因相互发生战争和仇杀。
  1.姻亲关系。
  乌撒与沾益州。乌撒土知府实卜和沾益州知州阿哥是叔嫂關系,阿哥是实卜丈夫之弟,洪武初,因帮助明朝剿灭梁王有功分别被立为乌撒的土知府和沾益州知州。“明初大军南下,女土官实卜与夫弟阿哥二人,率众归顺,授实卜以乌撒土知府,授阿哥以沾益土知州。”[1](p8010)
  乌撒与水西。泰昌元年,乌撒女土司安效良的妻子安氏是水西土司安位的姐姐,当初安效良死,安氏承袭,安效良的妾室和他的儿子安其爵忌惮水西势力而不敢与安氏对抗。“安氏遂代效良为土官,然亦未绝其爵,其爵亦以安氏为安位姐,不敢抗。”[1](p8013)后来安氏为了对抗安其爵,崇祯元年,安氏嫁给了沾益州土司安边,合谋对抗安其爵和安其禄。
  东川与罗雄州。东川土司宁著的女儿嫁给了罗雄州土官者浚的儿子,“(嘉靖)四十年,营长者阿易谋于堂之心腹母勒阿济等,掩杀堂于戛来矣石之地,其子阿哲就擒,哲时年八岁。事虽定,而府印不知所在。于是安万铨取东川府经历印,畀禄位妻宁著署之,以照磨印畀罗雄土官者浚,而以宁著女妻者浚子”[1](p8010)。
  贵州宣慰与东川。“(嘉靖)三十九年命勘东川阿堂之乱。初,东川土知府禄庆死,子位幼,妻安氏摄府事。有营长阿得革颇擅权,谋夺其官。因先求烝安氏不得,乃纵火焚府治,走武定州,为土官所杀。得革子堂奔水西,贿结乌撒土官安泰,入东川,囚安氏,夺其印。贵州宣慰安万铨故与禄氏姻连,乃起兵攻阿堂所居寨,破之。”[1](p8009)
  2.依附关系。
  镇雄依附于乌撒。“嘉靖元年命芒部护印土舍陇寿袭知府,免赴京。故事,土官九品以上,皆保送至京乃袭。时寿、政等争袭,不敢离任。朝廷以嫡故立寿,恐寿赴京而政等北隙为乱,故有是命。然政与支禄倚乌撒土舍安宁等兵力,仇杀如故”[1](p8006)。
  东川依附贵州宣慰。当初禄庆死,其妻安氏承袭土知府,贵州宣慰安万铨帮助安氏平定了叛乱。“初,东川土知府禄庆死,子位幼,妻安氏摄府事。有营长阿得革颇擅权,谋夺其官。因先求烝安氏不得,乃纵火焚府治,走武定州,为土官所杀。得革子堂奔水西,贿结乌撒土官安泰,入东川,囚安氏,夺其印。贵州宣慰安万铨故与禄氏姻连,乃起兵攻阿堂所居寨,破之。”[1](p8009)
  3.仇杀关系。
  乌蒙于乌撒。“宣德七年,兵部侍郎王骥言,乌蒙、乌撒土官禄昭、尼禄等,争地仇杀,宜遣官按问”[1](8005)。
  乌撒与沾益州。“二十七年,乌撒知府卜穆奏,沾益州屡侵其地,命沐春谕之。”[1](p8005)
  (二)明乌蒙、乌撒、东川、镇雄女土司
  根据《明史·四川土司一》和查阅一些相关的地方志和家族志,笔者找出了明朝时期在乌蒙、乌撒、东川、镇雄担任过土司一职的女土司。
  1.乌撒:实卜[1]、圆和[2]、奢勿、安氏
  实卜,乌撒女酋。《明史·四川土司一》记载:“(洪武)十六年以云南所属乌撒、乌蒙、芒部三府隶四川布政使司……其乌撒女酋实卜,加赐珠翠。”[1](p8004)
  圆和,乌撒知府卜穆妻,卜穆死,其妻摄政。《乌撒安氏本末》记:“宣德二年,乌撒知府卜穆妻圆和入贡。先是,卜穆已卒,故圆和摄。” [3](p684)
  奢勿,乌撒土司安得之妻。《乌撒安氏本末》记:“得卒,妻奢勿摄”。《明史·四川土司一》记载: “(嘉靖元年)政败奔乌撒,卿檄乌撒土舍安宁、土妇奢勿擒之。”[1](p8007)奢勿在乌撒主政长达二十五年。
  安氏,安效良之妻。《明史·四川土司一》记载:“(泰昌元年)安效良以乌撒首附逆于邦彦……安氏遂代效良为土官,然亦未绝其爵,其爵亦以安氏为安位姐,不敢抗。”[1](p8013)
  2.东川:安氏、宁著
  在东川,土司禄氏常与安氏联姻,以至于有时婆媳都姓“安”。东川女土司安氏是东川土知府禄庆的妻子,禄庆卒,子幼,妻子摄政。《明史·四川土司一》中有这样的记载:“(嘉靖)三十九年命勘东川阿堂之乱。初,东川土知府禄庆死,子位幼,妻安氏摄府事。”[1](p8009)   宁著,东川土司禄位的妻子。禄位死,他的近亲几乎全无,中央政府便让宁著掌管东川事务。《明史·四川土司一》中把宁著为何承袭知府的缘由交代得很清楚:“(嘉靖)四十年,营长者阿易谋于堂之心腹母勒阿济等,掩杀堂于戛来矣石之地,其子阿哲就擒,哲时年八岁。事虽定,而府印不知所在。于是安万铨取东川府经历印,畀禄位妻宁著署之。”[1](p8010)
  3.镇雄:者氏
  者氏,镇雄女土官。乌撒土司禄墨之子安云龙妻陇氏之母。《明史·四川土司一》记载:“万历元年,沾益女土官安素仪无嗣,奏以土知府禄墨次子继本州,即安绍庆也。已,禄墨及长子安云龙与两孙俱殁,安绍庆奏以次子安效良归宗,袭土知府。安云龙之妻陇氏,即鎮雄女土官者氏之女也,以云龙虽故,尚有遗孤,且挟外家兵力,与绍庆为敌……三十九年,女官者氏以阿固应……阿固不为夷众所服,往复察勘。”[1](p8011-8012)
  二、明乌蒙、乌撒、东川、镇雄出现女土司的条件
  笔者将以翻阅的《明史·四川土司一》为史料来源,分析出现女土司家族的情况。综上,在乌蒙、乌撒、东川、镇雄这四个土司地区均有女土司出现。而她们出现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夫死无子。通过上述对该地区出现的女土司的整理,发现很多出现女土司的家族都因夫死无人继承职位而土司妻子便顺理成章的摄政。像乌撒的圆和与奢勿两位女土司,皆是因为丈夫亡故没有继承人,而作为土司妻子的她们在政务管理上又有实力去管理,进而也就掌管了当地的土司权力。
  2.夫死子幼。这是女性被立为土司的众因素中最为常见之一,土司亡故继承人年幼无法主政,就由其母代为管理一方事务,这样的情况在中央王朝中也是屡见不鲜。如:“东川土知府禄庆死,其儿子禄位年幼,便由其妻安氏摄理知府事务。”[1](p8009)
  3.有功而立。这样的情况出现在女土司身上相对来说较少。如乌撒的女土司实卜,明初帮朝廷灭了梁王,朝廷繼续任乌撒知府,其夫之弟阿哥也因有功被立为沾益州土知州。
  三、总结西南地区出现女土司的原因
  综上,对《明史·四川土司一》的查阅和总结,知道了该地区出现了多少女土司并知晓了其出现女土司当时的背景和原因。由于西南地区土司家族情况都基本差不多,推而衍之,也可总结出西南地区出现女土司的原因。
  (一)土司制度的实质
  土司制度,是封建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基本政策,它与隋唐以来的“羁縻制”一脉相承。建于元朝,胜于明朝,衰于清朝,它的建立、发展和衰落恰好反应了历代统治者治边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变化,而这个变化也刚好显示了封建政府对边疆统治逐步加强的过程。它由中央政府任命少数民族贵族“土人”为世袭地方官,通过当地官吏的管理实现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土司制度以西南地区最为完美,持续时间最长。[4](p41)为了更好的管理西南边陲,对该地区的贡赋作了规定,“诸土知府三年一入贡,以为常,或有恩赐,则进马及方物谢恩”[1](p8005),“进贡不过百人,赴京不过二十人”[2](p7989)。西南地区缘何会产生女土司,其中土司制度的实质具有很大的说明性。
  1.“三元对立”结构。土司作为一方的管理者统治者当地的土民,土民作为土司地区的兵力资源闲时为农战时为兵,在战场上奋勇有功的土兵就晋升为比土司地位低但是又比土民地位高的统治阶级。土司、土兵、土民三者的复杂联系所构成的“三元对立”的结构有利于土司地区的管理。这各结构为所有能成为土司的人赋予了他“她”绝对的权利与地位。
  2.以土官为核心。土司制度中土官是土司制度内容的核心,集政权、军权、财权、文权于一身,因而受到朝廷的很大关注,也为土民百姓所仰赖。土兵和土民依附于土官,使得土官的权利在这个政治体系中得以越来越重要。所以作为土司的妻子也就很容易触及这样的权利,一旦掌握对政治军事的主动权,就会成为这个体系的核心。
  3.家族利益的体现。西南地区的土官都是地方的家族首领,土司之间的利益都是以家族为纽带维系,各土司之间也是互相通婚以达到在政治和军事上的相互支持。这也就为女性能成为土司储备了强大的政治军事力量。比如安氏与陇氏、禄氏的通婚。贵州宣慰与东川禄家是姻亲关系,禄位死后他的妻子安氏就成了女土司掌管了东川事务。
  (二)土司制度的继承原则
  按明朝的规定:“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5](p122)《明史·职官志一》规定:“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其俗。”而继承人身份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在《明史·土司传》序中有交代:“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网受职。”[2](p7982)查阅文献和阅读有关资料中关于土司继承方面的描述,现将明朝时期的土司制度的承袭情况归类为以下类型:
  1.父死子继。土司亡故或年老,如有长子,则长子继承。《明史·四川土司一》载:“嘉靖元年命芒部护印土舍陇寿袭知府,免赴京。故事,土官九品以上,皆保送至京乃袭。时寿、政等争袭,不敢离任。朝廷以嫡故立寿,恐寿赴京而政等北隙为乱,故有是命。”[1](p8006)
  2.兄终弟及。如无子,由亲弟承袭。《镇远府通判》载,镇远府通判杨瑄,成化二年领兵征进阵亡,“未有儿男,保送亲叔永宁嫡长男杨裕袭替间。杨瑄妾赵氏生子杨富生,仍保杨裕借袭,三年十二月题准,行令杨裕就彼冠带,借袭堂兄杨暄土官通判,候杨复生长成照旧承袭”。
  3.叔侄相立。叔死无子,土官职位可以传给侄子。如《土官底簿·云南》卷上《罗雄州知州》条载,永乐初,罗雄州知州适广种,男者永年幼,“伊叔沙陀借袭”;又《赤水鹏巡检司巡检》条载,成化间,昆明县赤水鹏巡检司土巡检马英故,“无嗣,奏保马英亲叔马聪应袭”。[3]
  4.族属袭替。如乌撒与沾益州之间就常族属之间承袭土司职位,因“四川乌撒军民府,云南沾益州,虽滇、蜀异辖,宗派一源。明初大军南下,女土官实卜与夫弟阿哥二人,率众归顺,授实卜以乌撒土知府,授阿哥以沾益土知州。其后,彼绝此继,通为一家”。[1](P8011)   5.妻妾继袭。《土官底簿·四川》卷下《乌蒙军民府知府》载,洪武末,乌蒙军民府土知府阿普故,子纳孔年幼,三十三年六月,令伊妻设北替任管事”;“宣德间,土知府禄昭故,无子,“正妻杨普亦故,止有次妾撒姑应袭”。
  6.女媳继职。例《土官底簿·云南》卷上《澄江府路南州知州》条载,天顺时,路南州知州秦福“故,无子,止生三女,据布政司咨称:秦福次女元真无过,性纯,识字,夷民信服,该袭。天顺六年十一月,奉圣旨:是,钦此”。又《沾益州知州》条载,沾益州土官妾适璧袭职,故,天顺时“保勘适仲系适璧童养媳妇,应袭姑职”。
  7.子死母袭。如果丈夫与儿子都亡故,土官一职可由儿之母亲摄政。
  总之,“从其俗”,凡上述七种人均可承袭。次序是先嫡后庶,先亲后疏。
  (三)明朝对土司制度的支持
  从明朝政府对四军民府的态度既有严格之处,如:“(洪武)十七年割云南东川府隶四川布政府司,并乌撒、乌蒙、芒部皆改为军民府,而定其赋税。乌撒岁输二万石,氈衫一千五百领;乌蒙、东川、芒部皆岁输八千石,氈衫八百领。又定茶盐布疋易马之数,乌撒岁易马六千五百匹,乌蒙、东川、芒部皆四千匹。凡马一匹,给布三十疋,或茶一百斤,盐如之。”但是当该地区出现了灾害疫情政府又是相当的宽松:“十八年,乌蒙知府亦德言,蛮地刀耕火种,比年霜旱疾疫,民饥窘,岁输之粮无从徵纳。”[1](p8004)而这也正是对土司制度的支持与妥协。土司作为中央政府在边疆的管理者,政府的对他们的依赖就相对较强,加之又是少数民族地区“蛮夷”性情不同于中原“与中土声教隔离”,当地的管理也就顺利成章紧紧倚靠当地有威望的贵族。土司对土地的绝对控制权力,成为了土司制度有着长久稳定性的重要原因。在那个时代土地作为“经济基础”的稳定也就决定了土司作为“上层建筑”的长期可能性。土司又掌握着一定的训练有素的“土兵”,而中央政府也对土司制度长期的扶植和大力支持,历代王朝都规定土官田地禁止买卖,这也就加固了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长久下来也就导致中央政府对土司制度的妥协。
  四、用文化相对论讨论西南地区多出女土司的文化特殊性
  分析西南地区多出女土司的文化,不能以单一的文化价值去评判。应采用文化相对论的原理去看待西南地区多出女土司的文化特殊性。
  文化相对论,是直接涉及文化价值判断的方法和理论,它认为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特点和个性,有其独创性和充分的价值。在过去、现在、将来,任何文化在价值上都是平等的,我们不能用普遍、井同,绝对的标准去评判衡量一种文化的价值。西南地区多出现女首领、女土司,这是有其独特的政治、历史、文化因素所导致的,这一文化的特殊性是适合该地区的政治社会环境的。她不同于中原地区的男权、君权。因此,在研究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和文化时不能以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去强加分析西南地区的文化。
  注释:
  [1]实卜原作“卜实”,据《明史·土司传》上下文及《明史稿》传一百八十五《乌蒙乌撒东川镇雄四军民府传》,《太祖实录》卷一五六洪武十六年九月戊条、卷一六九洪武十七年十二月丁酉条修改。
  [2]《乌撒安氏本末》记载,圆和卜穆之妻,卜穆死,圆和摄政,但未列入承袭记录。
  [3]龚荫.明代土司三题[J].云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10月第23卷第5期
  参考文献:
  [1](清)张廷玉.明史·四川土司一(卷三百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清)张廷玉.明史·湖广土司(卷三百十)[M].北京:中华书局,1974.
  [3]龚荫.中国土司制度[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
  [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委员会.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民族志县志[M].貴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7.
  [5]申时行等.明会典(卷六)[G].商务印书馆,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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