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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复仇问题自古以来便存在于社会之中,它随着社会文明的进化而发生着改变。中日两国属于东亚文化圈,虽然日本在封建社会建立伊始,大量学习中国唐朝的律令制度,但在处理复仇行为的问题上却与中国略有不同。中日两国在处理复仇行为的问题上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中日两国由于各自国内形势不同,对于社会伦理道德核心内容忠孝观念的宣传角度不同,从而使得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民众在复仇行为的问题上产生出不同的认识。
关键词:复仇 忠孝观念 儒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I0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27-03
报复是所有生物共有的一种现象,是生物在生存过程中的一种本能,这种本能进一步的演化就变成了更加极端的复仇行为。复仇是在公权力建设不完备的环境下进行的一种主观追求公平的私力救济救济行为,当一些人在准备进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时,会考虑到自己的危害行为遭到报复的可能性。可以说复仇行为在社会文明较为落后的时代中,发挥着一些积极的作用。所以,古代社会法制建设较为落后的时期对于复仇行为是持肯定、鼓励的态度的。加之中国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复仇行为除了是追求公平的私力救济行为之外,更大程度上是人们视复仇为实现社会文化核心内容即忠孝观念的主要手段。但复仇行为也同样有其弊端,即复仇行为不能够保证侵犯他人行为与报复行为具有对等性,从而会引发更大规模的复仇。所以复仇行为的发展也是有起有落,有时被宣扬、有时被禁止。随着社会文明的逐步发展以及公权力的建立,复仇的行为越来越来不能被现代文明社会所接受,公权力对于侵犯他人者进行的处罚逐渐将其取代。但由于法制建设初期的不完善,公权力对于侵犯他人者进行的处罚,从个体的角度看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尽管在法律规定中对于复仇行为是不支持或者说是禁止的,但由于不能对个体事件的处理做到绝对的公平,所以复仇的情况还是屡有发生。复仇行为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也是时抑时扬,形成一个曲线发展的轨迹。到了近代社会,社会文明与法制已经基本完善,对于复仇的行为也明令禁止,但在一些小说和影视作品中仍然将复仇作为故事的主要线索加以描写,并且受到广大读者和观众的欢迎。由此可见,复仇行为在当今社会虽然不被法律所允许,但在人们的心中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复仇观念在广大民众心中根深蒂固的原因便是长久以来社会文化对民众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作为社会文化核心内容的忠孝观念在复仇观念发展的过程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说,社会忠孝观念的改变直接影响到了复仇观念的生存与发展。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近邻,在文化上又有许多相似之处。纵观中日两国对于复仇行为的态度变化可以得出两国在对待复仇行为的看法上既有相似之处又在某些方面略有不同。本文拟以中日两国的忠孝意识为切入点窥析中日两国在复仇观念上的差别及产生差别的原因。
一、中日两国复仇观念异同
复仇的行为是生物的自然反应,其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在动物世界里也经常发生,关于这一问题学界已有定论。即便是现在一些人仍然认为复仇并不是应必须禁止的行为。中日两国民间由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在对复仇观念的认知上大都采取赞扬的态度,这一点从中日两国流传的故事及文学、影视作品中便不难看出。中国流传至今的经典故事中便有“赵氏孤儿”、“勾践卧薪”,在日本也有“赤穂浪士仇讨、伊贺越仇讨、曾我兄弟仇讨”等为日本人民所广为流传的复仇事件,即便是当今社会以复仇作为主要题材的影视作品也是不计其数。
虽然中日两国的文化都受到中国儒家思想的影响,最开始对于复仇行为都是肯定的。但在中日两国复仇观念的演进过程中却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在原始社会中中日两国对于复仇的行为都是被允许的,记载我国春秋时期事件的《春秋公羊传》中便有“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但随着原始的氏族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中国在法律规定中开始出现禁止复仇的规定如在《三国志·魏志·武帝纪》中便有“民不得复仇”的记载,《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中规定“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虽然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百姓复仇,但是在对复仇行为进行评价时有时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新唐书·列女传》记载,贞观年间孝女为父报仇“太宗免其罪,给驿徙雍州,赐田宅”,《宋刑统·斗讼律》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反观日本,在1873年(明治6年)才禁止复仇行为,在此以前日本对于复仇行为一直被日本社会鼓励和提倡。镰仓幕府时期的《御成败式目》规定允许子为父、弟为兄复仇。 “仇讨就是中国所谓的复仇,本来是没有法治的野蛮社会里的普通习惯。日本封建时代,这一种事实不但是社会上赞美他,并且国里的藩主还特别许可。”[1]
我国唐朝武则天当政时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州官袒护赵师韫,徐元庆则更姓易名,亲手杀死了赵师韫,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一案件当时的武则天政府意见出现了分歧,一种认为应当表扬徐元庆的忠孝义举;另一种则认为徐元庆杀人犯法理应严惩。陈子昂提出了另外一种意见:“正国之典,宽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可见,在武则天政权时期法律对于复仇的行为就已经禁止了。日本著名的三大仇讨之一的“赤穂浪士仇讨”讲述的是赤穗藩的47个武士杀死吉良上野介义央为主公浅野内匠头长矩复仇,他们遵循武士道精神,报答了对主公的情义,47名武士的行为得到了当时百姓的赞扬,但由于他们违反了“没有事先通知对方就实行报复”的规则,所以将军下令让这47名武士切腹自尽。“徐元庆事件”与“赤穂浪士仇讨”都是主人公进行复仇后由于违反了当时的规定导致广大群众眼中的英雄却要被处以极刑。后人对当时上述两件事处理结果的态度也大体相同,均对处理的结果表示出异议。对于武则天政权的处理,柳宗元曾在《驳复仇议》中作出如下评价“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赤穗武士切腹后,“社会各界对处理表示不满,百姓非常激愤。江户日本桥的布告牌上‘鼓励忠孝’的‘忠孝’二字被人用墨汁涂抹,换过后又被糊上泥巴,以后干脆被扔到河里”[2]。
上述两个事件不同的方面是,首先,两个事件的主人公被处以极刑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因为故意杀人而被处以极刑的,而47名武士则是由于违反了“没有事先通知对方就实施报复”的规定而被命令切腹的;其次,两个事件发生的年代不同。“徐元庆事件”发生在唐朝武则天时期大约在公元700年左右,而“赤穂浪士仇讨”是发生在江户时代时间为公元1702年;再次,主人公复仇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为父报仇,而赤穗武士是为了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主公复仇。
但社会民众对于“徐元庆事件”与“赤穂浪士仇讨”均持肯定、赞扬的态度,可见复仇行为并不违背当时的社会道德。而“徐元庆事件”与“赤穂浪士仇讨”的结局都是以主人公被处以极刑而告终,可见复仇行为并未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支持。“徐元庆事件”与“赤穂浪士仇讨”的不同点基本可以反映出中日两国对于复仇行为的看法在制度层面出现了些许的不同。首先,两个事件的主人公被处以极刑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因为故意杀人,而47名武士则是由于违反了复仇的相关规定而被命令切腹的。从此点可以得出当时的社会秩序对于复仇行为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中国对于复仇问题是严格禁止的,而日本对于复仇的问题则是有条件的允许。其次,两个事件发生的年代不同。“徐元庆事件”发生在唐朝武则天时期大约在公元700年左右,而“赤穂浪士仇讨”是发生在江户时代时间为公元1702年。虽然两个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差1 000年,但从当代刑罚论的角度看,中国唐朝的司法制度要比日本江户时代的更加先进。再次,主人公复仇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为父报仇,而赤穗武士是为了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主公复仇。徐元庆是遵循儒家思想中的孝,而赤穗武士为主公复仇则是根据日本武士道精神中的忠,它们所代表的正是作为中日两国文化核心内容的忠孝观念。
“徐元庆事件”与“赤穂浪士仇讨”均为当时社会具有代表性的事件,通过比较它们的异同可以窥测出复仇行为在两国社会制度和社会道德中所占的位置。从社会制度层面看,中国自从进入封建社会开始对于复仇行为由支持变为限制直至禁止;而日本即使进入到封建社会以后对于复仇行为也是持放任甚至是鼓励的态度,直至明治维新以后复仇行为才被明确禁止。从社会道德层面看,由于儒家思想对于中日两国文化的深远影响,社会主流思想对于为自己亲人、君主复仇的行为一直都是肯定、鼓励的,甚至认为为自己的亲人、君主复仇是一个人必须的义务。正是这种思想的根深蒂固导致中日两国社会出现了社会制度上已经禁止了复仇的行为而在社会道德层面上却仍然认为复仇行为是可为之的或者是必须为之的这样一种社会制度规范与社会伦理道德发展不同步的情况。
二、中日两国复仇观念差异原因分析
复仇作为一个亘古不变的意识形态存在至今,复仇观念随着社会的前进,其本身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中日两国社会文化同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且日本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大部分是源于中国,其中便包括对于复仇观念的看法。复仇观念是社会文化的一种外在的体现。在出现成文法以前,中日两国社会对于行为的约束主要依靠约定俗成的规则,其中对于复仇行为两国均认为是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但随着封建社会的建立,各种权力向中央集中,统治者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开始有意识的宣扬一些有利于自己统治的意识形态来改变社会文化的走向。于是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开始走上历史舞台,通过系统的法律规定的建立用公权力对各种行为进行评价,而像复仇这种典型的私力救济的行为自然会被限制或是禁止。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复仇观念的生存空间就会越来越小。
中日两国同属东亚文化圈,且日本文化较大程度的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在原始社会时期和封建社会初期两国文化对于复仇的态度是基本一致的。中国在建立封建社会初期,社会制度对于复仇行为极为宽容,经常出现对于复仇行为在法律评价的时候给予特殊照顾或者是放纵。但随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对于复仇行为的限制也越发严格,从有条件的允许复仇一直到禁止复仇。而随着社会制度的完善,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却远远没有那么迅速。汉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更是将儒家思想作为社会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进行宣传。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广泛宣传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是即便法律禁止复仇行为,但由于儒家的忠孝观念仍然为社会伦理道德的主流意识形态,所以复仇行为仍然屡有发生。日本进入封建社会时间较晚,在进入封建社会之前,支撑日本复仇观念的是生物与生俱来的本能反映。在大化改新之后,日本进入封建时代,日本封建社会初期全面照搬中国隋唐各种法律制度。“经过日本统治阶层的努力而建立起来的律令国家制度,已俨然具有了小唐朝的外观。在律令制下,唐朝的制度和意识形态成为时代的主流”[3]。但此时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并未完全融入日本社会,自7世纪的大化革新至12世纪后期,日本一直存在着较完整的学校体系。这些学校既是培养官僚的教育机构,又是日本早期儒学的传播体系[4]。在封建社会建立初期的5个多世纪里全面学习中国的文化知识,并将儒家思想作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而加以宣扬,作为复仇行为意识支撑的孝养观念也开始融入日本社会。由于日本文化相对于中国文化的落后,导致社会制度在对于复仇行为的评价时(间较晚?),直至距离唐朝1 000余年后的日本明治时期的法律才规定全面禁止复仇。
三、儒家忠孝观念对复仇的影响
随着唐朝灭亡,日本停止派遣遣唐使,日本国内出现具有日本特色的国风文化,中日两国社会文化发展的进路开始出现差别。在社会制度方面,由于国家公权力在唐宋时期占据了主导地位,开始较为严格的限制复仇行为的发生。宋朝以后沿袭唐律,不制定专门复仇之法[2]。与之相对,日本却并未将复仇行为做严格的限制,(两国不是都没对复仇做严格限制么,这句话什么意思)德川时代儒家思想开始普及,以忠孝为根本内容的伦理思想被统治者拿来作为治理国家,调整家族及亲属关系的重要思想武器,基于这种思想而形成的复仇观念被当做美德广泛提倡[2]。所以处决徐元庆的原因是杀人,而47名武士被命令切腹的原因却是因为他们没有遵守复仇的规则(这句话说了三遍了,是否改一下,比如:造成了徐元庆和47名武士的处决原因截然不同)。在社会意识方面,虽然中国在唐朝加强公权力对于复仇行为的限制,但在“徐元庆事件”中不难看出,社会民众对于处死徐元庆是不满的,对于复仇行为所代表的忠孝观念是极为崇拜。日本对于复仇行为更是赞赏,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普通民众对沉浸在对复仇行对背后忠孝观念的疯狂迷恋中。“……他们举国所赞美的武士道的精华,就事实上说明起来可以举出两件事,一件事‘仇讨’,一件是‘切腹’。”[1]虽然复仇观念与当时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一致,但两个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侧重点却略有不同。“日本国民所抱有的忠义,在其他国家是很少有人赞美它的。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观念是荒谬的,而是因为人们把它忘记了,或者是因为日本人把它发展到了其他国家都未曾到达过的高度。在中国,儒家讲对父母的服从视为人的首要义务,而日本则将忠义放在第一位。”[5]中国对于为血亲复仇的行为更加赞赏,对于为君主复仇的情况在中国却并不多见。“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杀兄之仇义不返兵”是千百年来的经典训诫,虽然这已为当下的法规范所禁止,但对国人的影响并未减弱,即使是在法律完备的唐朝也有规定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当即处于自卫,没有对寻衅者造成伤害的无罪;造成伤害的罪减三等处理。日本在镰仓时代由源赖朝创立了幕府,武家政权出现在历史舞台。武家政治的基础内容就是由孝养观衍生的将军与武士之间的“恩情”。为了更好的统治武士阶级,江户时代日本的孝养观被不断强化,直至将其提升至一个绝对的高度。此时日本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就是以“恩”的观念为核心的日本孝养观。日本孝养观中统治阶级对于“忠”的宣扬远远超过了“孝”[6]。
正是由于日本统治阶级从开始的照搬中国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到奈良时代国风文化中对儒家忠孝观念的吸收和融合使得忠孝观念在日本发生了变异,从中国儒家“移孝作忠,孝大于忠”的忠孝观念到经过日本社会的吸收、融合成为“忠大于孝”的日本特有的忠孝观念。忠孝观念在日本的变异使得以忠孝观念为基础的复仇观念在演进的过程中同中国的复仇观念产生了差异。由于日本统治者在宣传儒家思想时,弱化了儒家思想中“仁”的部分,着重宣扬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使得复仇这种被认为是忠孝观念的外在体现的行为在日本社会中频繁出现。此外,在宣传忠孝观念时日本上位者刻意加强对忠的宣扬,主张忠大于孝,在忠孝冲突发生时要选择尽忠。这种刻意的宣扬忠的观念导致在日本社会发生的复仇事件中,为君主复仇的事件不在少数。正是这种对于儒家思想刻意的改变使得日本社会在制度层面的发展与伦理道德层面的发展严重的不同步,伦理道德层面发展的脚步远远落后与社会制度层面的发展。
收稿日期:2011-07-26
基金项目: 黑龙江大学校青年基金项目:“中日‘忠孝’意识对比研究”(QW201022)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李贵鑫(198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硕士,从事日语语言文学及日本文化研究。
参考文献:
[1] 戴季陶.看不懂的日本人——日本论[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9:188-189.
[2] 徐晓光.中日古代复仇问题比较[J].比较法研究,1994,(2):155-156,160-161.
[3] 崔世广.日本传统文化形成与发展的三个周期[J].日本学刊,1996,(4):100.
[4] 叶渭渠.日本文明[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64.
[5] 新渡户稻造.看不懂的日本人——武士道[M].北京:市新世界出版社,2009:152.
[6] 李贵鑫.试论日本孝养观的历史演变——以《楢山节考》为视角[J].学术交流,2011,(7).
[责任编辑张 凌]
关键词:复仇 忠孝观念 儒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I0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27-03
报复是所有生物共有的一种现象,是生物在生存过程中的一种本能,这种本能进一步的演化就变成了更加极端的复仇行为。复仇是在公权力建设不完备的环境下进行的一种主观追求公平的私力救济救济行为,当一些人在准备进行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时,会考虑到自己的危害行为遭到报复的可能性。可以说复仇行为在社会文明较为落后的时代中,发挥着一些积极的作用。所以,古代社会法制建设较为落后的时期对于复仇行为是持肯定、鼓励的态度的。加之中国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复仇行为除了是追求公平的私力救济行为之外,更大程度上是人们视复仇为实现社会文化核心内容即忠孝观念的主要手段。但复仇行为也同样有其弊端,即复仇行为不能够保证侵犯他人行为与报复行为具有对等性,从而会引发更大规模的复仇。所以复仇行为的发展也是有起有落,有时被宣扬、有时被禁止。随着社会文明的逐步发展以及公权力的建立,复仇的行为越来越来不能被现代文明社会所接受,公权力对于侵犯他人者进行的处罚逐渐将其取代。但由于法制建设初期的不完善,公权力对于侵犯他人者进行的处罚,从个体的角度看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尽管在法律规定中对于复仇行为是不支持或者说是禁止的,但由于不能对个体事件的处理做到绝对的公平,所以复仇的情况还是屡有发生。复仇行为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也是时抑时扬,形成一个曲线发展的轨迹。到了近代社会,社会文明与法制已经基本完善,对于复仇的行为也明令禁止,但在一些小说和影视作品中仍然将复仇作为故事的主要线索加以描写,并且受到广大读者和观众的欢迎。由此可见,复仇行为在当今社会虽然不被法律所允许,但在人们的心中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复仇观念在广大民众心中根深蒂固的原因便是长久以来社会文化对民众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作为社会文化核心内容的忠孝观念在复仇观念发展的过程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说,社会忠孝观念的改变直接影响到了复仇观念的生存与发展。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近邻,在文化上又有许多相似之处。纵观中日两国对于复仇行为的态度变化可以得出两国在对待复仇行为的看法上既有相似之处又在某些方面略有不同。本文拟以中日两国的忠孝意识为切入点窥析中日两国在复仇观念上的差别及产生差别的原因。
一、中日两国复仇观念异同
复仇的行为是生物的自然反应,其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在动物世界里也经常发生,关于这一问题学界已有定论。即便是现在一些人仍然认为复仇并不是应必须禁止的行为。中日两国民间由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在对复仇观念的认知上大都采取赞扬的态度,这一点从中日两国流传的故事及文学、影视作品中便不难看出。中国流传至今的经典故事中便有“赵氏孤儿”、“勾践卧薪”,在日本也有“赤穂浪士仇讨、伊贺越仇讨、曾我兄弟仇讨”等为日本人民所广为流传的复仇事件,即便是当今社会以复仇作为主要题材的影视作品也是不计其数。
虽然中日两国的文化都受到中国儒家思想的影响,最开始对于复仇行为都是肯定的。但在中日两国复仇观念的演进过程中却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在原始社会中中日两国对于复仇的行为都是被允许的,记载我国春秋时期事件的《春秋公羊传》中便有“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但随着原始的氏族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中国在法律规定中开始出现禁止复仇的规定如在《三国志·魏志·武帝纪》中便有“民不得复仇”的记载,《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中规定“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虽然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百姓复仇,但是在对复仇行为进行评价时有时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新唐书·列女传》记载,贞观年间孝女为父报仇“太宗免其罪,给驿徙雍州,赐田宅”,《宋刑统·斗讼律》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反观日本,在1873年(明治6年)才禁止复仇行为,在此以前日本对于复仇行为一直被日本社会鼓励和提倡。镰仓幕府时期的《御成败式目》规定允许子为父、弟为兄复仇。 “仇讨就是中国所谓的复仇,本来是没有法治的野蛮社会里的普通习惯。日本封建时代,这一种事实不但是社会上赞美他,并且国里的藩主还特别许可。”[1]
我国唐朝武则天当政时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州官袒护赵师韫,徐元庆则更姓易名,亲手杀死了赵师韫,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一案件当时的武则天政府意见出现了分歧,一种认为应当表扬徐元庆的忠孝义举;另一种则认为徐元庆杀人犯法理应严惩。陈子昂提出了另外一种意见:“正国之典,宽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可见,在武则天政权时期法律对于复仇的行为就已经禁止了。日本著名的三大仇讨之一的“赤穂浪士仇讨”讲述的是赤穗藩的47个武士杀死吉良上野介义央为主公浅野内匠头长矩复仇,他们遵循武士道精神,报答了对主公的情义,47名武士的行为得到了当时百姓的赞扬,但由于他们违反了“没有事先通知对方就实行报复”的规则,所以将军下令让这47名武士切腹自尽。“徐元庆事件”与“赤穂浪士仇讨”都是主人公进行复仇后由于违反了当时的规定导致广大群众眼中的英雄却要被处以极刑。后人对当时上述两件事处理结果的态度也大体相同,均对处理的结果表示出异议。对于武则天政权的处理,柳宗元曾在《驳复仇议》中作出如下评价“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赤穗武士切腹后,“社会各界对处理表示不满,百姓非常激愤。江户日本桥的布告牌上‘鼓励忠孝’的‘忠孝’二字被人用墨汁涂抹,换过后又被糊上泥巴,以后干脆被扔到河里”[2]。
上述两个事件不同的方面是,首先,两个事件的主人公被处以极刑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因为故意杀人而被处以极刑的,而47名武士则是由于违反了“没有事先通知对方就实施报复”的规定而被命令切腹的;其次,两个事件发生的年代不同。“徐元庆事件”发生在唐朝武则天时期大约在公元700年左右,而“赤穂浪士仇讨”是发生在江户时代时间为公元1702年;再次,主人公复仇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为父报仇,而赤穗武士是为了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主公复仇。
但社会民众对于“徐元庆事件”与“赤穂浪士仇讨”均持肯定、赞扬的态度,可见复仇行为并不违背当时的社会道德。而“徐元庆事件”与“赤穂浪士仇讨”的结局都是以主人公被处以极刑而告终,可见复仇行为并未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支持。“徐元庆事件”与“赤穂浪士仇讨”的不同点基本可以反映出中日两国对于复仇行为的看法在制度层面出现了些许的不同。首先,两个事件的主人公被处以极刑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因为故意杀人,而47名武士则是由于违反了复仇的相关规定而被命令切腹的。从此点可以得出当时的社会秩序对于复仇行为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中国对于复仇问题是严格禁止的,而日本对于复仇的问题则是有条件的允许。其次,两个事件发生的年代不同。“徐元庆事件”发生在唐朝武则天时期大约在公元700年左右,而“赤穂浪士仇讨”是发生在江户时代时间为公元1702年。虽然两个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差1 000年,但从当代刑罚论的角度看,中国唐朝的司法制度要比日本江户时代的更加先进。再次,主人公复仇的原因不同。徐元庆是为父报仇,而赤穗武士是为了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主公复仇。徐元庆是遵循儒家思想中的孝,而赤穗武士为主公复仇则是根据日本武士道精神中的忠,它们所代表的正是作为中日两国文化核心内容的忠孝观念。
“徐元庆事件”与“赤穂浪士仇讨”均为当时社会具有代表性的事件,通过比较它们的异同可以窥测出复仇行为在两国社会制度和社会道德中所占的位置。从社会制度层面看,中国自从进入封建社会开始对于复仇行为由支持变为限制直至禁止;而日本即使进入到封建社会以后对于复仇行为也是持放任甚至是鼓励的态度,直至明治维新以后复仇行为才被明确禁止。从社会道德层面看,由于儒家思想对于中日两国文化的深远影响,社会主流思想对于为自己亲人、君主复仇的行为一直都是肯定、鼓励的,甚至认为为自己的亲人、君主复仇是一个人必须的义务。正是这种思想的根深蒂固导致中日两国社会出现了社会制度上已经禁止了复仇的行为而在社会道德层面上却仍然认为复仇行为是可为之的或者是必须为之的这样一种社会制度规范与社会伦理道德发展不同步的情况。
二、中日两国复仇观念差异原因分析
复仇作为一个亘古不变的意识形态存在至今,复仇观念随着社会的前进,其本身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中日两国社会文化同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且日本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大部分是源于中国,其中便包括对于复仇观念的看法。复仇观念是社会文化的一种外在的体现。在出现成文法以前,中日两国社会对于行为的约束主要依靠约定俗成的规则,其中对于复仇行为两国均认为是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但随着封建社会的建立,各种权力向中央集中,统治者为了巩固中央集权开始有意识的宣扬一些有利于自己统治的意识形态来改变社会文化的走向。于是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开始走上历史舞台,通过系统的法律规定的建立用公权力对各种行为进行评价,而像复仇这种典型的私力救济的行为自然会被限制或是禁止。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复仇观念的生存空间就会越来越小。
中日两国同属东亚文化圈,且日本文化较大程度的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在原始社会时期和封建社会初期两国文化对于复仇的态度是基本一致的。中国在建立封建社会初期,社会制度对于复仇行为极为宽容,经常出现对于复仇行为在法律评价的时候给予特殊照顾或者是放纵。但随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对于复仇行为的限制也越发严格,从有条件的允许复仇一直到禁止复仇。而随着社会制度的完善,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却远远没有那么迅速。汉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更是将儒家思想作为社会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进行宣传。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广泛宣传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是即便法律禁止复仇行为,但由于儒家的忠孝观念仍然为社会伦理道德的主流意识形态,所以复仇行为仍然屡有发生。日本进入封建社会时间较晚,在进入封建社会之前,支撑日本复仇观念的是生物与生俱来的本能反映。在大化改新之后,日本进入封建时代,日本封建社会初期全面照搬中国隋唐各种法律制度。“经过日本统治阶层的努力而建立起来的律令国家制度,已俨然具有了小唐朝的外观。在律令制下,唐朝的制度和意识形态成为时代的主流”[3]。但此时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并未完全融入日本社会,自7世纪的大化革新至12世纪后期,日本一直存在着较完整的学校体系。这些学校既是培养官僚的教育机构,又是日本早期儒学的传播体系[4]。在封建社会建立初期的5个多世纪里全面学习中国的文化知识,并将儒家思想作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而加以宣扬,作为复仇行为意识支撑的孝养观念也开始融入日本社会。由于日本文化相对于中国文化的落后,导致社会制度在对于复仇行为的评价时(间较晚?),直至距离唐朝1 000余年后的日本明治时期的法律才规定全面禁止复仇。
三、儒家忠孝观念对复仇的影响
随着唐朝灭亡,日本停止派遣遣唐使,日本国内出现具有日本特色的国风文化,中日两国社会文化发展的进路开始出现差别。在社会制度方面,由于国家公权力在唐宋时期占据了主导地位,开始较为严格的限制复仇行为的发生。宋朝以后沿袭唐律,不制定专门复仇之法[2]。与之相对,日本却并未将复仇行为做严格的限制,(两国不是都没对复仇做严格限制么,这句话什么意思)德川时代儒家思想开始普及,以忠孝为根本内容的伦理思想被统治者拿来作为治理国家,调整家族及亲属关系的重要思想武器,基于这种思想而形成的复仇观念被当做美德广泛提倡[2]。所以处决徐元庆的原因是杀人,而47名武士被命令切腹的原因却是因为他们没有遵守复仇的规则(这句话说了三遍了,是否改一下,比如:造成了徐元庆和47名武士的处决原因截然不同)。在社会意识方面,虽然中国在唐朝加强公权力对于复仇行为的限制,但在“徐元庆事件”中不难看出,社会民众对于处死徐元庆是不满的,对于复仇行为所代表的忠孝观念是极为崇拜。日本对于复仇行为更是赞赏,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普通民众对沉浸在对复仇行对背后忠孝观念的疯狂迷恋中。“……他们举国所赞美的武士道的精华,就事实上说明起来可以举出两件事,一件事‘仇讨’,一件是‘切腹’。”[1]虽然复仇观念与当时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一致,但两个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侧重点却略有不同。“日本国民所抱有的忠义,在其他国家是很少有人赞美它的。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观念是荒谬的,而是因为人们把它忘记了,或者是因为日本人把它发展到了其他国家都未曾到达过的高度。在中国,儒家讲对父母的服从视为人的首要义务,而日本则将忠义放在第一位。”[5]中国对于为血亲复仇的行为更加赞赏,对于为君主复仇的情况在中国却并不多见。“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杀兄之仇义不返兵”是千百年来的经典训诫,虽然这已为当下的法规范所禁止,但对国人的影响并未减弱,即使是在法律完备的唐朝也有规定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当即处于自卫,没有对寻衅者造成伤害的无罪;造成伤害的罪减三等处理。日本在镰仓时代由源赖朝创立了幕府,武家政权出现在历史舞台。武家政治的基础内容就是由孝养观衍生的将军与武士之间的“恩情”。为了更好的统治武士阶级,江户时代日本的孝养观被不断强化,直至将其提升至一个绝对的高度。此时日本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就是以“恩”的观念为核心的日本孝养观。日本孝养观中统治阶级对于“忠”的宣扬远远超过了“孝”[6]。
正是由于日本统治阶级从开始的照搬中国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到奈良时代国风文化中对儒家忠孝观念的吸收和融合使得忠孝观念在日本发生了变异,从中国儒家“移孝作忠,孝大于忠”的忠孝观念到经过日本社会的吸收、融合成为“忠大于孝”的日本特有的忠孝观念。忠孝观念在日本的变异使得以忠孝观念为基础的复仇观念在演进的过程中同中国的复仇观念产生了差异。由于日本统治者在宣传儒家思想时,弱化了儒家思想中“仁”的部分,着重宣扬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使得复仇这种被认为是忠孝观念的外在体现的行为在日本社会中频繁出现。此外,在宣传忠孝观念时日本上位者刻意加强对忠的宣扬,主张忠大于孝,在忠孝冲突发生时要选择尽忠。这种刻意的宣扬忠的观念导致在日本社会发生的复仇事件中,为君主复仇的事件不在少数。正是这种对于儒家思想刻意的改变使得日本社会在制度层面的发展与伦理道德层面的发展严重的不同步,伦理道德层面发展的脚步远远落后与社会制度层面的发展。
收稿日期:2011-07-26
基金项目: 黑龙江大学校青年基金项目:“中日‘忠孝’意识对比研究”(QW201022)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李贵鑫(198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硕士,从事日语语言文学及日本文化研究。
参考文献:
[1] 戴季陶.看不懂的日本人——日本论[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9:188-189.
[2] 徐晓光.中日古代复仇问题比较[J].比较法研究,1994,(2):155-156,160-161.
[3] 崔世广.日本传统文化形成与发展的三个周期[J].日本学刊,1996,(4):100.
[4] 叶渭渠.日本文明[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64.
[5] 新渡户稻造.看不懂的日本人——武士道[M].北京:市新世界出版社,2009:152.
[6] 李贵鑫.试论日本孝养观的历史演变——以《楢山节考》为视角[J].学术交流,2011,(7).
[责任编辑张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