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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按照十六大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战略部署,中央决定对军队体制编制进行调整改革。2004—2006年,全军(含武警部队)有22万余名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为了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军队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一起,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反复协商的基础上,起草了报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定并下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时值体制编制调整中间阶段,本刊编辑部收到大量读者来信,咨询相关政策。焦点主要集中在,新的文件精神与原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哪些不同?本刊对相关文件精神解读后认为,《通知》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调整。
1.扩大了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范围。将《暂行办法》规定的团职转业干部和服役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调整为师。团职转业干部以及军龄满18年的曾职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通知》: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以及军龄满18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计领(见《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其中,军龄满18年、19年的营级职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8%、79%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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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2.放宽了师职干部转业年龄。将《暂行办法》规定的年龄50周岁以下的师职干部,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调整为年龄52周岁以下。
《通知》: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52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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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3.适当放宽了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条件。文件规定,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该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通知》: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省会城市以外的市(地)及以下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去向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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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十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4.增加了党政机关接收转业干部的编制比例。由现行按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 15%增加行政编制,调整为按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数的2596增加行政编制。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用子接收转业干部。
《通知》: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安置有困难或者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后再逐步调整安排。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各地在使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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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5.改进了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通知》: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间,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积极探索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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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八章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间,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时值体制编制调整中间阶段,本刊编辑部收到大量读者来信,咨询相关政策。焦点主要集中在,新的文件精神与原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哪些不同?本刊对相关文件精神解读后认为,《通知》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调整。
1.扩大了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范围。将《暂行办法》规定的团职转业干部和服役满20年的营职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调整为师。团职转业干部以及军龄满18年的曾职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通知》: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以及军龄满18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计领(见《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其中,军龄满18年、19年的营级职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8%、79%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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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2.放宽了师职干部转业年龄。将《暂行办法》规定的年龄50周岁以下的师职干部,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调整为年龄52周岁以下。
《通知》: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52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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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3.适当放宽了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条件。文件规定,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该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通知》: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省会城市以外的市(地)及以下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去向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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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十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4.增加了党政机关接收转业干部的编制比例。由现行按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 15%增加行政编制,调整为按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数的2596增加行政编制。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用子接收转业干部。
《通知》: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安置有困难或者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后再逐步调整安排。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各地在使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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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5.改进了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通知》: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间,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积极探索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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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八章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间,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