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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施行将相对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权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权有效地衔接起来。近几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由于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立案登记制的误读和原告资格的宽泛在客观上造成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领域滥诉案件频发。加之司法在对滥用诉权认定的过程中实质审查原告先前行为、主动调取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关的证据和不当限制原告权利的做法致使审判权超越了裁判空间。因此更为合理的应对方式是行政机关先行认定和处理,之后再由司法进行事实审查、职能宣告并构建严密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