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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予页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并不健全,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划分还不够科学,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在面临艰巨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同时,又缺乏必要的筹措资金的能力和权力,普遍财力匮乏。于是有些地方政府被迫采取一些非规范的融资方式,形成了大量的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的债务,结果造成地方政府显性和隐性债务剧增,增大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因此,研究我国地方政府举债问题,既有利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