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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统一职工自立市场的标识,凡经有关部门批准组建的以安置再就业人员为主的集贸市场,经市劳动局审核安置再就业人员比例达到70%以上(含70%)的,从开业之日起,统一由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职工自立市场》(以下简称“自立市场”)铜牌,各自立市场主办单位应将铜牌悬挂于自立市场的主要出口处。二、凡经批准组建或被认定为自立市场的单位,从正式开业之日起,按照《关于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IWel459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给予自立市场和从事自谋职业再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