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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靠债转股,对于大部分困难重重的国有企业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笔者认为债转股对企业的影响的真正作用不应该止于眼前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应该对国企建制转机,规范管理,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符合《公司法》的公司体制。但通过一年多的实践,笔者认为距这个目标尚有差距。主要表现为: 1.《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资产受益权、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经营者的选择权,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权等。但从目前的状况看,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企业股东很难完整地行使这些权利。 首先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阶段性持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