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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