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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07年12月21日,沈某诉至A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计21.8万元。同日,A法院根据沈某的申请制作了民事裁定书,将吴某名下的坐落于某市淮海西路246号的房屋以及绅士花园9-3-102室及9-3-04号地下室予以查封,同时向房屋产权管理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年12月28日,A法院向吴某送达了诉状副本以及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