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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就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了论述,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数据,结合各类材料,概括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对症下药,总结概括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切實可行的方法与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对策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征,但是它的产生发展是必然受一定因素支配有其必然性的。这些因素如家庭、学校、社会及未成年人自身等其作用的发挥相互作用,紧密结合共同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发展。
1.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由于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及完成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个人的影响主要发生在青少年期,所以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诸多原因中家庭因素举足轻重。
(1)家庭结构的完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在家庭结构因素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最大的就是家庭自然结构,即父母的组成结果状况与家庭关系。不良的家庭结构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离异,或者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子女得不到父母的亲情和家庭的温暖,就会引发紧张的情绪状态,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心理反应,孕育了潜在的心理危机,特别是形成以自暴自弃、烦躁不安、容易激动,有较强攻击性为特征的病态人格。这部分未成年人最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教养环境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影响较为直接的是其家庭教养环境。其中家庭教育态度及方式则在家庭教养中占主导作用。据教育专家鲍尔特温的研究成果,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态度及方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专制型、溺爱型、放任型和民主型。其中当前家庭教育的误区主要为专制型、溺爱型以及放任型等三种类型。而且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证明,溺爱型、放任型和专制型教育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暴力犯罪)关系密切。
在溺爱型、放任型家庭中家长过分注重满足子女物质需求,而忽视对其思想品质的培养,对子女纵容放任,结果造成未成年子女自私、任性、好逸恶劳、蛮横霸道的性格,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含糊不清。道德、法制思想淡薄,在社会上专横跋扈、气焰嚣张。这种未成年人往往较具备暴力犯罪倾向。在专制型家庭中,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较为常见的父母教育方式,也即家长暴力是这种家庭教育方式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这种家庭环境中,父母不重视子女健全人格的培养,而是滥施权威,动辄打骂,结果使子女与家长感情产生隔阂,双方关系冷淡。
2.学校环境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影响
学校不仅是未成年人接受文化教育提高文化素质的场所,而且是其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和形成的环境。因此学校对未成年人人生道路的选择举足轻重。然而,目前学校方面对未成年人在校生的教育及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着失误和缺失,在某些情况下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重智育,轻素质仍是学校教育中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现在大部分学校仍秉承分数至上的传统思维模式,单纯追求升学率和考试成绩,忽略了素质教育。结果导致部分学习成绩落后的学生自暴自弃,逃学甚至退学,从而造成部分未成年人学生流向社会,沦为家庭、学校、社会无法控制的“流失生”,过早的沾染社会暴力风气而成为犯罪者。未成年人成长中必要的法制、生理心理课程和教育没有落实,难以见效,是导致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正常的青春期生理心理知识的突出特征的重要原因。
3.社会环境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影响
社会环境为其成员提供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而言,尤其起关键性的决定作用。一方面,社会不良环境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抵毁作用。特别是校园周边环境的混乱是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如校园周边开设电子游戏室、网吧、娱乐场所等,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以致染上不良习气。目前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恶劣性与此不无关系。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小群体的吸引和束缚,使未成年人不能自拔。这些小群体的青少年游离于犯罪边缘、行为异常,对一些有不良倾向的未成年人具有影响驱动作用。这种由社会闲杂青年和流失生组成的小群体经常三五成群地在学校周围活动,吸引和拉陇学生加盟,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抢劫、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不胜枚举。
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对策
由于其原因复杂,要预防,减少和根除这种犯罪,必须依靠动员社会全体力量,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及理想等全方位的教育,也必须由家庭、学校、社会及未成年人自身着手进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即全面动员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到有机统一,相互配合,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1.提高法制观念,完善教育环境
一是积极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整治。以学校为重点,深入对学校周边的生活环境、治安状况、学生权益受违法人员侵犯,以及在校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等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研究,收集数据和资料,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适时改进、调整工作方法、方式。
二是围绕建设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扎实做好引导活动。为了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做得更好,检察机关采取以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等方法,向社会大力宣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等,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同时,针对一些青少年和在校生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主动和学校联系,派出检察官兼任法制副校长,共同对学生开展道德及法制教育。
三是建立联系制度,积极开展帮扶活动。首先,建立了切实可行的跟踪帮助制度,将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即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但系偶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在校学生轻刑犯罪等,在学校、家庭落实帮教措施后,依法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进行登记,指派专人定期到学校、社区、家庭了解其表现,并和本人进行谈心,帮助转化。
2.办案中加强法律监督,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立足办案实际,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是实现从根本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一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是准确、审慎地把握逮捕、起诉的尺度。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可判缓刑的,主动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给未成年人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初犯、偶犯以及被协迫、被诱骗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无逮捕必要的,则不予批捕。
三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改造各环节落实防范措施,凸现维权政策。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强化对被告人甚至被告人亲属的教育、感化力度,以利于被告人判决后的教育改造。
四是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帮教工作。要经常对未成年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讲明不捕、不诉的原因,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并建立专门档案,主动与派出所、学校、居委会、家庭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1-482页
[2]刘邦惠.《试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6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对策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征,但是它的产生发展是必然受一定因素支配有其必然性的。这些因素如家庭、学校、社会及未成年人自身等其作用的发挥相互作用,紧密结合共同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发展。
1.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由于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及完成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个人的影响主要发生在青少年期,所以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诸多原因中家庭因素举足轻重。
(1)家庭结构的完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在家庭结构因素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最大的就是家庭自然结构,即父母的组成结果状况与家庭关系。不良的家庭结构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离异,或者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子女得不到父母的亲情和家庭的温暖,就会引发紧张的情绪状态,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心理反应,孕育了潜在的心理危机,特别是形成以自暴自弃、烦躁不安、容易激动,有较强攻击性为特征的病态人格。这部分未成年人最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教养环境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影响较为直接的是其家庭教养环境。其中家庭教育态度及方式则在家庭教养中占主导作用。据教育专家鲍尔特温的研究成果,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态度及方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专制型、溺爱型、放任型和民主型。其中当前家庭教育的误区主要为专制型、溺爱型以及放任型等三种类型。而且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证明,溺爱型、放任型和专制型教育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暴力犯罪)关系密切。
在溺爱型、放任型家庭中家长过分注重满足子女物质需求,而忽视对其思想品质的培养,对子女纵容放任,结果造成未成年子女自私、任性、好逸恶劳、蛮横霸道的性格,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含糊不清。道德、法制思想淡薄,在社会上专横跋扈、气焰嚣张。这种未成年人往往较具备暴力犯罪倾向。在专制型家庭中,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较为常见的父母教育方式,也即家长暴力是这种家庭教育方式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这种家庭环境中,父母不重视子女健全人格的培养,而是滥施权威,动辄打骂,结果使子女与家长感情产生隔阂,双方关系冷淡。
2.学校环境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影响
学校不仅是未成年人接受文化教育提高文化素质的场所,而且是其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和形成的环境。因此学校对未成年人人生道路的选择举足轻重。然而,目前学校方面对未成年人在校生的教育及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着失误和缺失,在某些情况下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重智育,轻素质仍是学校教育中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现在大部分学校仍秉承分数至上的传统思维模式,单纯追求升学率和考试成绩,忽略了素质教育。结果导致部分学习成绩落后的学生自暴自弃,逃学甚至退学,从而造成部分未成年人学生流向社会,沦为家庭、学校、社会无法控制的“流失生”,过早的沾染社会暴力风气而成为犯罪者。未成年人成长中必要的法制、生理心理课程和教育没有落实,难以见效,是导致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正常的青春期生理心理知识的突出特征的重要原因。
3.社会环境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影响
社会环境为其成员提供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而言,尤其起关键性的决定作用。一方面,社会不良环境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抵毁作用。特别是校园周边环境的混乱是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如校园周边开设电子游戏室、网吧、娱乐场所等,吸引青少年出入其中,以致染上不良习气。目前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恶劣性与此不无关系。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小群体的吸引和束缚,使未成年人不能自拔。这些小群体的青少年游离于犯罪边缘、行为异常,对一些有不良倾向的未成年人具有影响驱动作用。这种由社会闲杂青年和流失生组成的小群体经常三五成群地在学校周围活动,吸引和拉陇学生加盟,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抢劫、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不胜枚举。
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对策
由于其原因复杂,要预防,减少和根除这种犯罪,必须依靠动员社会全体力量,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及理想等全方位的教育,也必须由家庭、学校、社会及未成年人自身着手进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即全面动员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到有机统一,相互配合,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1.提高法制观念,完善教育环境
一是积极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整治。以学校为重点,深入对学校周边的生活环境、治安状况、学生权益受违法人员侵犯,以及在校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等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研究,收集数据和资料,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及成因,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适时改进、调整工作方法、方式。
二是围绕建设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扎实做好引导活动。为了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做得更好,检察机关采取以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等方法,向社会大力宣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等,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同时,针对一些青少年和在校生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主动和学校联系,派出检察官兼任法制副校长,共同对学生开展道德及法制教育。
三是建立联系制度,积极开展帮扶活动。首先,建立了切实可行的跟踪帮助制度,将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即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但系偶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在校学生轻刑犯罪等,在学校、家庭落实帮教措施后,依法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进行登记,指派专人定期到学校、社区、家庭了解其表现,并和本人进行谈心,帮助转化。
2.办案中加强法律监督,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立足办案实际,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是实现从根本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一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是准确、审慎地把握逮捕、起诉的尺度。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可判缓刑的,主动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给未成年人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初犯、偶犯以及被协迫、被诱骗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无逮捕必要的,则不予批捕。
三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改造各环节落实防范措施,凸现维权政策。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强化对被告人甚至被告人亲属的教育、感化力度,以利于被告人判决后的教育改造。
四是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帮教工作。要经常对未成年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讲明不捕、不诉的原因,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并建立专门档案,主动与派出所、学校、居委会、家庭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1-482页
[2]刘邦惠.《试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