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研究民商法的目的和价值体现问题,能为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民商法的价值所在,就是在诚实信用,对等交易的原则下,解决交易双方的冲突,协调民事关系。民商法来源于社会,为社会群体服务,因此,人本思想,是民商法的根基,也是其内涵最重要的一环。
关键词:民商法 人本思想 价值体现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一、民商法的基本内容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侵權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等;商法主要指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等等;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平等,商法注重效率。两种法虽然内容不一样,但价值取向是相同的。
二、民商法的基本要求
随着科技和社会制度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中遇到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如果法律的制约和维护中缺少了民商法,那么整个市场的秩序必定一塌糊涂,人们群众没有社会准则,交易双方缺少一个对等交易的地方,买卖就无法完成;无法有效地保护群体个人的合法权利,何谈公平;如果商家之间相互串通消息,暗中协定,囤积商品,何谈社会责任;照此下去,不但发展保证不了,整个社会的经济也会崩溃。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托市场自己的供求关系和其内在规律来实现资源的优化分配,这符合民商法的基本要求。
三、民商法的价值意义的内涵
(一)民商法价值内涵基础是人本思想。
法律最重要的价值是自由。自由是一种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事,别人干涉不了的权利。首先,人天生是自由的,没有什么能够左右,也可以说自由是人的一种本能。其次,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人渴望有买卖的自由,如果缺少了社会对商品的需要的增加,商品就很难品种繁多,实现其有序的供应。因此在社会的发展中,人的权利需要首先被保证的,最后是对人价值的肯定,无论什么法律都应该以保证人的自由为前提,否则,一切都是虚伪的。
有人说规则限制了人的自由,这是不对的。事物发展的可预见性、规律性、及人们心态的安全性等表现为规则,没有规则人们便会感觉不安全,不会认为是自由的。规则随着自由诞生,自由的发展有利于形成新的规则。市场经济下,规则就是平等的代名词,没有完全的平等何谈民法中的自由;同样的道理,混乱的规则必然导致自由的缺失。对此,民商法对人权的尊重,尤其是对平等自由的尊重,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商法价值内涵精髓是市场调节。
作为市场交易的标准,市场交易的灵魂,就是平等交易,互不欺骗。民商法作为法律规范,体现市场公平的主要意义在于市场控制。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围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要求来确定,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目标的方向是一致的,目的是相同的。民商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市场自发地优化配置社会资源这一机制的有效实现。可见,准确地确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对于充分发挥民商法在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顺利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与经济法相比,虽然,民商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上的力度不大。但是在用来规范各种市场主体的地位,调整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直接保障市场机制顺利实现的上,却是最基本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商品生产和存在的价值在于交易,商品交易所拥有的条件除了生产商品的人和用来进行交易的商品,就是交易行为,民商法在这种商品交易行为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民商法价值内涵的宗旨是自由竞争。
自由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指能够对资本进行自由的输入、移动和买卖的竞争。就价值规律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宏观调控下采取自由竞争的形式,优胜劣汰,实现经济的发展。基本要求是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按照同一市场规则,自主地决定加入或者退出市场竞争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预。竞争作为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力量源泉。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没有发展可言。一个人如果没有了竞争的压力,也就没有前进的动力。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竞争的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涵和本质属性。相对于欧美国家,中国的市场所欠缺的是自由发展和自由竞争的条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一个权利法,是以权利为核心。民商法关注个体做什么事干什么活,同时,体现了社会对人性平等的关注;而民商法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也体现了民商法的和谐理念。比如,民商法的一大组成《合同法》规定:当逾期交货的时候,价格上涨了按原价交易,价格下跌了按现价交易(让不诚信的人受到惩罚),这些都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而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民商法,它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民商法自然多了一份使命:那就是要对社会的需求进行回应,对发展的方向予以指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中国法制建设事业的明天将会更加辉煌。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参考文献:
[1] 薄维雷.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消费导刊.2007(7).
[2] 杨秀清.经济法利益配置功能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5).
[3] 冯玉军.法律与经济推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张德峰.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法学评论.法学评论.2009(3).
[5] 王晓哗.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6] 刘大洪,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山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民商法 人本思想 价值体现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一、民商法的基本内容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侵權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等;商法主要指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等等;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平等,商法注重效率。两种法虽然内容不一样,但价值取向是相同的。
二、民商法的基本要求
随着科技和社会制度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中遇到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如果法律的制约和维护中缺少了民商法,那么整个市场的秩序必定一塌糊涂,人们群众没有社会准则,交易双方缺少一个对等交易的地方,买卖就无法完成;无法有效地保护群体个人的合法权利,何谈公平;如果商家之间相互串通消息,暗中协定,囤积商品,何谈社会责任;照此下去,不但发展保证不了,整个社会的经济也会崩溃。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托市场自己的供求关系和其内在规律来实现资源的优化分配,这符合民商法的基本要求。
三、民商法的价值意义的内涵
(一)民商法价值内涵基础是人本思想。
法律最重要的价值是自由。自由是一种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事,别人干涉不了的权利。首先,人天生是自由的,没有什么能够左右,也可以说自由是人的一种本能。其次,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人渴望有买卖的自由,如果缺少了社会对商品的需要的增加,商品就很难品种繁多,实现其有序的供应。因此在社会的发展中,人的权利需要首先被保证的,最后是对人价值的肯定,无论什么法律都应该以保证人的自由为前提,否则,一切都是虚伪的。
有人说规则限制了人的自由,这是不对的。事物发展的可预见性、规律性、及人们心态的安全性等表现为规则,没有规则人们便会感觉不安全,不会认为是自由的。规则随着自由诞生,自由的发展有利于形成新的规则。市场经济下,规则就是平等的代名词,没有完全的平等何谈民法中的自由;同样的道理,混乱的规则必然导致自由的缺失。对此,民商法对人权的尊重,尤其是对平等自由的尊重,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商法价值内涵精髓是市场调节。
作为市场交易的标准,市场交易的灵魂,就是平等交易,互不欺骗。民商法作为法律规范,体现市场公平的主要意义在于市场控制。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围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要求来确定,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目标的方向是一致的,目的是相同的。民商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市场自发地优化配置社会资源这一机制的有效实现。可见,准确地确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对于充分发挥民商法在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顺利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与经济法相比,虽然,民商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上的力度不大。但是在用来规范各种市场主体的地位,调整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直接保障市场机制顺利实现的上,却是最基本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商品生产和存在的价值在于交易,商品交易所拥有的条件除了生产商品的人和用来进行交易的商品,就是交易行为,民商法在这种商品交易行为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民商法价值内涵的宗旨是自由竞争。
自由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指能够对资本进行自由的输入、移动和买卖的竞争。就价值规律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宏观调控下采取自由竞争的形式,优胜劣汰,实现经济的发展。基本要求是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按照同一市场规则,自主地决定加入或者退出市场竞争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预。竞争作为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力量源泉。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没有发展可言。一个人如果没有了竞争的压力,也就没有前进的动力。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竞争的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涵和本质属性。相对于欧美国家,中国的市场所欠缺的是自由发展和自由竞争的条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一个权利法,是以权利为核心。民商法关注个体做什么事干什么活,同时,体现了社会对人性平等的关注;而民商法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也体现了民商法的和谐理念。比如,民商法的一大组成《合同法》规定:当逾期交货的时候,价格上涨了按原价交易,价格下跌了按现价交易(让不诚信的人受到惩罚),这些都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而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民商法,它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民商法自然多了一份使命:那就是要对社会的需求进行回应,对发展的方向予以指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中国法制建设事业的明天将会更加辉煌。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参考文献:
[1] 薄维雷.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消费导刊.2007(7).
[2] 杨秀清.经济法利益配置功能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5).
[3] 冯玉军.法律与经济推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张德峰.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法学评论.法学评论.2009(3).
[5] 王晓哗.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6] 刘大洪,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山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