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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我因购房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被告知账户内的15000元公积金已被领取。管理中心的档案显示,提款人提交了加盖有我单位公章的“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产公司开出的收据、领取人个人凭证。我到单位查询,确认是本单位加盖了公章。我要求单位赔偿我的损失,单位却要我去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