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牧区新型合作经济蓬勃发展,其动力缘于生产发展的现实需求;牧民生产市场化程度低,面临着运销难,增收难的问题;北方草原的干旱、半干旱大陆性气候,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仍然严重制约着牧民的生产活动;在畜牧业产业化方面,企业与牧民的利益关系联结弱,牧民难以分享产业化带来的增值收益。而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提升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协调企业与牧民的利益联结,促进畜牧业产业化发展。
一、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内涵
牧区新型合作经济是在以“草畜双承包”制度为基础,以牧民“自主自愿、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为原则,以劳动力、牲畜等生产资料入股或交纳会费制为组建形式的草原牧区产业化模式创新。其突出特征是,牧民是生产者与所有者。牧区新型合作经济,对于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生产结构调整,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完善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半农半牧区)发展到259个,带动牧户1.03万户。
二、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外部环境
(一)法制环境
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相对于牧区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进程,存在法律管理滞后的问题。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享有的民事权利及承担的民事义务尚无规定。2007年7月1日执行的《农民合作社法》,调整的对象也不适用于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管理。
(二)政策环境
基于对新型合作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锡林郭勒盟政府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2005年,行署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示范引导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个旗县分别制定了推进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方案,对于处在发展初期的牧区新型合作经济意义重大。
三、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主要类型
牧区新型合作经济,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从合作方式上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牧区专业合作经济、牧区专业协会和牧民股份合作制企业。
(一)牧区专业合作经济
牧区专业合作经济是由从事生产的牧业大户或牧区基层组织牵头发起,广大牧户以牲畜、草场使用权、劳动力等生产资料作为股金,在生产、加工与运销环节建立的专业合作经济形式。组建原则强调人生自由,退社自愿;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赢余返还;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利益联结。牧区专业合作经济,按生产发展程度的高低,又分为牧区合作社与牧户联营两种类型。
牧区合作社是由牧民、政府涉牧机构或企业等实体,在加工与运销等环节组建的合作社。以罕乌拉羊绒合作社为例,是由当地转型后的供销社牵头,29户牧业大户共同出资组建的牧区合作社。具体做法是:统一按保护价收购社员的羊绒、羊毛,合作社对羊绒、羊毛进行初加工,将销货所得向牧民返还。合作社联系外地客商,建立了稳定的购销渠道。2005年,该合作社收购羊绒7.5万公斤,创利31.5万元,返利18.9万元。
牧户联营,是牧民在畜牧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以生产资料入股、合资等多种形式,共同进行联合生产经营。例如.2006年3月,锡林浩特市宝利根苏木的9户牧民,为了增加收入,缓解草原退化,集资成立了杭海联户经营实体。2007年初,镶黄旗有25个自然浩特、195户牧民自发组织了形式多样的牧户联营。牧户联营的主体往往是两个或多个牧户,是比较简单的合作经济,没有合作社那样规范的章程,缺乏严密的组织结构。
(二)牧区专业协会
牧区专业协会由牧业能人发起,或由畜牧加工企业或涉牧机构牵头,吸引广大牧民参与,为牧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经济组织。根据创办主体的不同,牧区专业协会可分为牧民协会与订单型协会。
牧民协会是生产同类型畜产品的牧民,为了壮大交易、地位,获得规模化生产经营优势,在生产、加工与流通领域,建立的具有服务功能的专业协会。例如,2004年,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的10户牧民,成立的绒山羊协会。同年,西乌旗的巴拉嘎尔高勒镇牧民建立的希热努特格肉羊育肥协会等等。牧民交纳少量会费即可加入,参与牧户较多,覆盖面较广。协会既组织生产,也为牧民开展共同经营活动,提高了牧民的交易能力,是牧民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的窗口;协会引进优良品种,提高了牧民的投入产出效率,提升了牧民的经营水平;协会上联牧户,下联市场,沟通了运销,活跃了畜产品市场。
订单型协会是依托畜产品加工企业、供销社等涉牧部门成立的牧区专业协会。例如,小肥羊肉业有限公司引导组织牧民成立的宝力根和白音锡勒两个小肥羊肉业协会分会以及沁绿公司牵头创建的西乌旗肉食品加工协会等等。订单型协会改变了以往“企业+牧民”型产销模式的利益联结关系,企业的协调成本大幅下降;牧民的畜产品,协会以保护价收购,生产经营得到了保障。
(三)牧民股份制企业
牧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牧民以牲畜、草场等生产资料入股成立的,以公司化的管理制度对生产资料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企业形式。例如,2002年11月,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萨如拉图亚嘎查党委书记廷·巴特尔带头,37户牧民以牲畜、草场、资金入股,注册91万元成立了萨如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牧民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牧区合作社,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服务于牧业生产、促进牧民增收的作用。
四、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绩效评价
(一)利益联结比较
在利益联结方面,牧区合作社、牧户联营和牧民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的是股金制,产权型的联结方式增强了内部成员的利益联结关系;牧民协会与订单型协会,在吸纳会员的过程中采用交纳会费制,也有少量以牲畜折价作为会费,这种契约型的利益联结方式,缺乏明确的产权安排,造成了内部结构较松散,利益联结较弱。
(二)激励机制比较
在利益分配上,牧区合作社、牧户联营以及牧民合作制企业内部,成员既是生产者,又是所有者,所得赢余实行返还,能够降低资产风险,具有较高的激励机制;牧民协会与订单型协会,尽管其能降低成员之间的协调成本,但是避免不了资产风险。其内部也未实行利润返还制度,缺乏激励机制。
(三)监督约束机制比按
在内部治理上,牧区合作社,具有完整的章程,建立了社员大会、董事会(和监视会),能够避免内部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减少成员的策略性行为;牧户联营,没有合作社那样规范的章程,缺乏严密的组织结构,监督和管理存在缺陷;牧民协会与订单型协会,内部没有建立具有成员参与的监督机构,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牧民股份制企业,目前虽然具有社员大会,民主参与决策管理,但是随着资本要素的进入,其发展可能背离合作经济的本质。
五、结论与启示
(一)牧区新型合作经济是建设草原新牧区的重要载体
各类新型合作经济,促进了牧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了牧区的投入产出效率;提高牧民组织化程度,改变了牧民被动的市场地位,促进牧民增收;沟通了运销,活跃了畜产品市场;增强了牧民与企业的利益联结,提高了牧民生产标准化程度,提升了畜牧生产科技转化水平。
(二)牧区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立足于当地的畜牧业发展优势
北方草原辽阔,气候特点显著区别,决定了不同地区的草原畜牧业发展具有差异性。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正是立足于当地的畜牧业发展优势,例如,呼伦贝尔的罕乌拉羊绒协会,依托当地的绒山羊规模养殖优势;锡林郭勒的萨如拉牛业公司,则是依托肉牛养殖具有高蛋白牧草的资源优势。此外,一些地区的牧民,挖掘当地劳动力过剩的资源优势,建立譬如“贫困牧民运输协会”、“牧民基础设施建设协会”等劳动密集型协会。
(三)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法制环境尚待健全
新型合作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牧民应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新型合作经济却面临着法制管理的空白,法律主体地位不明,民事主体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不确定。
(四)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治理结构尚需完善
新型合作经济存在的普遍问题是自身的建设问题。如牧户联营缺乏严密的监督管理结构;牧区专业协会很少进行返利,内部的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较弱,不能避免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会降低运营效率。
(五)牧区新型合作经济是弱者的联合,需要政策倾斜
新型合作经济在发展初期,实力弱小,会遇到资金缺乏、生产经营水平低等问题。政府应利用“绿箱政策”、畜牧业保险等政策措施,加强对其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内涵
牧区新型合作经济是在以“草畜双承包”制度为基础,以牧民“自主自愿、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为原则,以劳动力、牲畜等生产资料入股或交纳会费制为组建形式的草原牧区产业化模式创新。其突出特征是,牧民是生产者与所有者。牧区新型合作经济,对于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生产结构调整,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完善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半农半牧区)发展到259个,带动牧户1.03万户。
二、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外部环境
(一)法制环境
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相对于牧区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进程,存在法律管理滞后的问题。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享有的民事权利及承担的民事义务尚无规定。2007年7月1日执行的《农民合作社法》,调整的对象也不适用于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管理。
(二)政策环境
基于对新型合作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锡林郭勒盟政府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2005年,行署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示范引导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个旗县分别制定了推进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方案,对于处在发展初期的牧区新型合作经济意义重大。
三、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主要类型
牧区新型合作经济,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从合作方式上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牧区专业合作经济、牧区专业协会和牧民股份合作制企业。
(一)牧区专业合作经济
牧区专业合作经济是由从事生产的牧业大户或牧区基层组织牵头发起,广大牧户以牲畜、草场使用权、劳动力等生产资料作为股金,在生产、加工与运销环节建立的专业合作经济形式。组建原则强调人生自由,退社自愿;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赢余返还;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利益联结。牧区专业合作经济,按生产发展程度的高低,又分为牧区合作社与牧户联营两种类型。
牧区合作社是由牧民、政府涉牧机构或企业等实体,在加工与运销等环节组建的合作社。以罕乌拉羊绒合作社为例,是由当地转型后的供销社牵头,29户牧业大户共同出资组建的牧区合作社。具体做法是:统一按保护价收购社员的羊绒、羊毛,合作社对羊绒、羊毛进行初加工,将销货所得向牧民返还。合作社联系外地客商,建立了稳定的购销渠道。2005年,该合作社收购羊绒7.5万公斤,创利31.5万元,返利18.9万元。
牧户联营,是牧民在畜牧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以生产资料入股、合资等多种形式,共同进行联合生产经营。例如.2006年3月,锡林浩特市宝利根苏木的9户牧民,为了增加收入,缓解草原退化,集资成立了杭海联户经营实体。2007年初,镶黄旗有25个自然浩特、195户牧民自发组织了形式多样的牧户联营。牧户联营的主体往往是两个或多个牧户,是比较简单的合作经济,没有合作社那样规范的章程,缺乏严密的组织结构。
(二)牧区专业协会
牧区专业协会由牧业能人发起,或由畜牧加工企业或涉牧机构牵头,吸引广大牧民参与,为牧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经济组织。根据创办主体的不同,牧区专业协会可分为牧民协会与订单型协会。
牧民协会是生产同类型畜产品的牧民,为了壮大交易、地位,获得规模化生产经营优势,在生产、加工与流通领域,建立的具有服务功能的专业协会。例如,2004年,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的10户牧民,成立的绒山羊协会。同年,西乌旗的巴拉嘎尔高勒镇牧民建立的希热努特格肉羊育肥协会等等。牧民交纳少量会费即可加入,参与牧户较多,覆盖面较广。协会既组织生产,也为牧民开展共同经营活动,提高了牧民的交易能力,是牧民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的窗口;协会引进优良品种,提高了牧民的投入产出效率,提升了牧民的经营水平;协会上联牧户,下联市场,沟通了运销,活跃了畜产品市场。
订单型协会是依托畜产品加工企业、供销社等涉牧部门成立的牧区专业协会。例如,小肥羊肉业有限公司引导组织牧民成立的宝力根和白音锡勒两个小肥羊肉业协会分会以及沁绿公司牵头创建的西乌旗肉食品加工协会等等。订单型协会改变了以往“企业+牧民”型产销模式的利益联结关系,企业的协调成本大幅下降;牧民的畜产品,协会以保护价收购,生产经营得到了保障。
(三)牧民股份制企业
牧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牧民以牲畜、草场等生产资料入股成立的,以公司化的管理制度对生产资料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企业形式。例如,2002年11月,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萨如拉图亚嘎查党委书记廷·巴特尔带头,37户牧民以牲畜、草场、资金入股,注册91万元成立了萨如拉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牧民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牧区合作社,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服务于牧业生产、促进牧民增收的作用。
四、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绩效评价
(一)利益联结比较
在利益联结方面,牧区合作社、牧户联营和牧民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的是股金制,产权型的联结方式增强了内部成员的利益联结关系;牧民协会与订单型协会,在吸纳会员的过程中采用交纳会费制,也有少量以牲畜折价作为会费,这种契约型的利益联结方式,缺乏明确的产权安排,造成了内部结构较松散,利益联结较弱。
(二)激励机制比较
在利益分配上,牧区合作社、牧户联营以及牧民合作制企业内部,成员既是生产者,又是所有者,所得赢余实行返还,能够降低资产风险,具有较高的激励机制;牧民协会与订单型协会,尽管其能降低成员之间的协调成本,但是避免不了资产风险。其内部也未实行利润返还制度,缺乏激励机制。
(三)监督约束机制比按
在内部治理上,牧区合作社,具有完整的章程,建立了社员大会、董事会(和监视会),能够避免内部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减少成员的策略性行为;牧户联营,没有合作社那样规范的章程,缺乏严密的组织结构,监督和管理存在缺陷;牧民协会与订单型协会,内部没有建立具有成员参与的监督机构,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牧民股份制企业,目前虽然具有社员大会,民主参与决策管理,但是随着资本要素的进入,其发展可能背离合作经济的本质。
五、结论与启示
(一)牧区新型合作经济是建设草原新牧区的重要载体
各类新型合作经济,促进了牧区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了牧区的投入产出效率;提高牧民组织化程度,改变了牧民被动的市场地位,促进牧民增收;沟通了运销,活跃了畜产品市场;增强了牧民与企业的利益联结,提高了牧民生产标准化程度,提升了畜牧生产科技转化水平。
(二)牧区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立足于当地的畜牧业发展优势
北方草原辽阔,气候特点显著区别,决定了不同地区的草原畜牧业发展具有差异性。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正是立足于当地的畜牧业发展优势,例如,呼伦贝尔的罕乌拉羊绒协会,依托当地的绒山羊规模养殖优势;锡林郭勒的萨如拉牛业公司,则是依托肉牛养殖具有高蛋白牧草的资源优势。此外,一些地区的牧民,挖掘当地劳动力过剩的资源优势,建立譬如“贫困牧民运输协会”、“牧民基础设施建设协会”等劳动密集型协会。
(三)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法制环境尚待健全
新型合作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牧民应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新型合作经济却面临着法制管理的空白,法律主体地位不明,民事主体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不确定。
(四)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的治理结构尚需完善
新型合作经济存在的普遍问题是自身的建设问题。如牧户联营缺乏严密的监督管理结构;牧区专业协会很少进行返利,内部的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较弱,不能避免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会降低运营效率。
(五)牧区新型合作经济是弱者的联合,需要政策倾斜
新型合作经济在发展初期,实力弱小,会遇到资金缺乏、生产经营水平低等问题。政府应利用“绿箱政策”、畜牧业保险等政策措施,加强对其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