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行使问题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luegin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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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简单分析了破产法与担保法的交互影响,针对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行使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分析,发表了一些自己的建议看法,希望可以对破产法中担保物权问题有一个清楚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关键词:破产法;担保物权;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十余年时间,在我国供给侧改革以及市场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价值和作用,但是同样面临有经济环境变化、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当前我国改革发展中必须要重视对企业破产法实施经验和问题的总结和分析,实现对各类立法和司法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尤其需要对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有足够重视度,本文就此展开了研究分析。
  一、破产法与担保法的交互影响
  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在破产和担保方面立法有明显差异,虽然彼此在表面上看来独立发展,但实际上存在有重要交互影响。担保制度的变化会一定程度上促进破产立法的转变,破产制度的改变会引导担保制度修正,两者之间的作用和影响不仅反映在立法文本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有明显表现。
  一方面,担保法的发展给破产法带来一定的挑战。担保制度在内容方面相对较为稳定,但是其形式经常发生变化,从整体角度而言,担保制度呈现出范围广泛化、型态迅速发展化以及物权实现程序简单化特点。另外,担保制度的发展还会影响到破产法在担保物权方面限制,很大程度上增加担保物估值工作难度。尤其在担保物权范围的增加,会直接影响到破产重整程序中分组表决。
  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发展还会对担保法造成较大影响。首先,破产法立法本位出现改变,破产法最初是为了使债权人权益得到保护,在立法宗旨方面类似于担保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发展至今,世界各国破产法对大型企业挽救方面问题有非常高重视度,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有担保权暂停行使等限制,实现对担保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平衡;其次,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破产法格局,以往破产法主要是以财务收集和债务清偿等为目标,重整制度出现后,破产法还具备拯救功能,能够直接挽救企业和事业,同时破产清算过程中充分考虑是否具备挽救价值等;最后,破产法这种极性特征,对担保物权带来清偿顺位方面冲击和影响。在启动破产程序后,与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关系将得到彻底清理,最终消灭债务人。
  二、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问题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行使问题
  首先,在立法目的方面,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主要是為了阻止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范围方面需要结合企业重整是否需要担保财产分析考虑,针对没有重整必要的财产可不必暂停担保物权行使,及时清偿担保债权人;其次,在担保权暂停行使范围方面,结合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在债务人财产担保权方面需要有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等,放宽条件允许管理人在无充分保护情况下将担保物取回,不仅会破坏物权制度,同时也与破产法利益平衡原则相互违背;最后,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充分保护方面,破产重整中在担保权暂停行使规则方面设计不仅能够阻滞担保物权人行使权益,还需要在利益平衡基础上提高各类辅助规则设计准确性。当前我国破产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未来发展中需要提高制度设计合理性。
  (二)破产清算程序担保物权暂停行使问题
  当前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权暂停行使方面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还存在有两个观点,一个观点是破产程序启动前,需要终止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破产程序启动后,担保物权行使权冻结至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中法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从原则方面考虑和不需要停止担保权的行使。实际上,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需要有一定的限制,需要注意与重整程序限制担保物权理论相互区分,从立法、期限和救济措施方面出发提高其规范性。
  三、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问题
  (一)担保物权与劳动债权平衡
  企业破产立法中担保物权与劳动债权存在冲突。劳动法规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有情感纽带等,在破产程序方面将劳动债权作为第一清偿权符合情理,但是在与担保物权出现冲突情况下,担保物权所属为了维持社会稳定等,需要将担保物权人权利损伤,导致财产担保债权受偿序位发生改变,缺乏合理性。
  (二)担保物权与税收债权抉择
  当前在担保物权和税收债权清偿顺序方面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需要优先偿还税收债权,主要是税收债权关系到国家财政利益,另一种是担保物权需要优先偿还,注意是因为担保物权有着绝对性和对世性特点,关系到交易安全和市场诚信。税收优先权属于一般优先权,与债务人财产设置权利不相关,在破产程序方面不能具备有超级优先权。同时在《企业破产法》中未规定优先权调整措施,充分体现“国不与民争”原则。
  (三)担保物权与相关报酬、费用的承担
  实践中,特别是涉及执转破案件,存在通过法院执行的担保物已经转化为现金存在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为担保物的变现付出劳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报酬,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变现,仍按规定比例计算全部报酬不具有合理性。另外,担保权人往往会被管理人要求在分配款中承担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也不尽合理。
  破产法和担保法相互影响,破产法中担保权的处理需要结合破产法特性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担保物权处理的多方面关系,坚持物权和债权划分严禁性原则,在一般优先权处理方面在坚持优先权原则的同时避免与破产法基本清偿顺位规则相违背。
  参考文献:
  [1]毕思公.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
  [2]王真真.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限制与保护[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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