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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殡葬管理需要加快融入到社会治理进程中,德治与法治问题是殡葬管理转型的重要议题。当代殡葬管理不仅要继续坚持法治,也需要兼顾殡葬管理的德治。我国近代殡葬管理选择了利用老一辈革命家的高尚品德和科学的殡葬改革理念引导民众殡葬行为和道德判断的策略,该策略须筑基德治。对殡葬活动进行理性的分析和辨析、统一殡葬活动的道德理念和规范、联动养老服务、拓展殡葬社会治理的路径、推进殡葬法治工作是加强殡葬管理德治的基本方略。
关键词:社会治理 殡葬管理 德治 法治 火化
近现代殡葬管理中出现了火化强制性、殡葬服务市场化等悬置问题,倒逼了殡葬改革的反思,催赶着殡葬管理加快融入到社会治理的潮流中。法治主导模式是近代殡葬管理的基本策略,该策略的不足日益被历史放大。殡葬管理须加强德治,避免殡葬管理的“跛行”。
一、社会治理进程中的殡葬管理
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管理的创新,指政党、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各类主体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为增进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和人际和谐,齐心协力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社会治理是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理论的重大创新,是我国政府职能从传统社会管理迈向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标志。
殡葬管理是国家民政部门对殡葬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和纠正社会失灵的过程,目的在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殡葬管理是社会管理在殡葬事务中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随着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及其多领域、多层次地践行,部分殡葬管理理念和方法受到质疑,殡葬管理的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成为这种质疑的内核。其间,既有对殡葬管理工作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的,也有对殡葬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的。例如,河南周口平坟事件是殡葬管理法治模式的典型案例,产生了不良影响,“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28号)”对《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进行了修订,一定程度上则是对该事件的间接回应。某殡葬服务平台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地推广“生前契约”,产生了殡葬业内外的良好评价,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给殡葬管理的与时俱进提出了要求。传统社会统治、管理常常依靠德治的柔性作用渗透性地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发展,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际结构的变化使得德治功效式微。基于推进殡葬改革需要,现代殡葬管理需要加快融入到社会治理进程中,德治与法治问题是殡葬管理转型的重要议题。
二、殡葬管理中的德治与法治
殡葬管理的治理化进程是在社会治理宏观背景下影响殡葬事务的中观模式,该模式的创生和发展需要以殡葬活动的微观情境为基础。“深入研究先进殡葬的内涵和价值,充分发挥其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成为殡葬管理理念革新和实践取向的必然选择,这种变化与我国传统的“德治”思想相映照,即殡葬管理不仅需要强制性法规的介入,更需要道德感化和道德教化。纵观近现代殡葬管理的实践情况,德治努力显然存在着不足甚至是缺失,社会治理进程中迫切地需要殡葬管理的德治力量。
根据笔者对我国近五年来殡葬管理的观察和调研,可以确认:近代殡葬管理为法治主导模式,主要依据为《殡葬管理条例》。相关研究成果是这种模式的反映:殡葬管理的法治问题研究成为殡葬管理相关问题的显学,殡葬管理的德治研究以附属、旁及的形式偶发性地出现于法治研究中。殡葬管理的法治主题的研究较为丰富,鲜见德治问题的相关表述,没有发现以德治为主题的研究成果。殡葬管理的德治研究没有以自觉的形式出现,也没有形成自身的独立体系。虽然我国现当代殡葬管理的法治主导模式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在缺少德治理论和方法的背景下法治路径则难以可持续发展。为解答殡葬管理中的实践难题,为落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关于推行節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不仅要继续坚持殡葬管理的法治途径,也需要兼顾殡葬管理的德治问题。
殡葬管理法治路径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为促进殡葬管理的科学发展,有必要进行殡葬管理德治问题研究和实践。“‘德治’与‘法治’的内在价值关系应当是相互配应和相互支持的价值资源互补关系,而不应是孰先孰后或者孰重孰轻的价值排序关系”,殡葬管理德治思路并非对法治模式的否定,也更非其补充,而是殡葬管理德法兼治必然性的表达方式。殡葬管理的德治理论建设必须以殡葬活动的本质和现状为依据,殡葬管理的德治实施路径建议必须以国人生死观和我国行政法为基础。德治模式的介入不仅是法治模式欠缺的补课,而是殡葬管理全面发展的要求使然,“依靠法律实施社会治理一定离不开道德”。对待火化的民众反映与殡葬服务市场化是现代殡葬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所面临的阻碍主要源于国家权力与民俗之间的对立统一,现行的德治模式为这种对立确立了基本方向,但其间的心理差异和历时落差却难以弥合,“即使国家动用其强大的强制力去移风易俗,最多也只是收效于一时,急风暴雨过后又会死灰复燃”。殡葬管理的德治取向是克服法治主导模式不足的必要准备,是缓和殡葬管理实践中人民内部矛盾并寻求长远解答方略的唯一路径。
三、殡葬管理的道德教化功能
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的火化倡议是历史人物引导民众开展殡葬改革的示范,其本质是通过以身作则发挥道德感化作用而产生道德教化功能的社会事件。纵览近现代殡葬管理的重大事件和社会舆情可以有如下基本判断:重“管”轻“理”,即强调国家意志的法治约束而轻视民众感知的道德认同。该现象是德法关系认识论在社会实践中的选择,包括火化倡议演变为火化制度等多方面殡葬改革实践而言,有两种客观选择以备历史检验:其一,用火化法规引导殡葬行为和道德判断,该途径可以称之为“自上而下”的改革;其二,由殡葬道德的演化逐渐上升为法规,该途径可以称之为“自下而上”的渐变。前者收效快但风险高,后者收效慢但阻力小。我国近代殡葬管理的选择为前者,有伦理学依据和社会实践根据,故而,“群众又乐意接受且易于推广的殡葬方式最为科学”的观点有待商榷。历史条件下,前人利用老一辈革命家的高尚品德和科学的殡葬改革思想引导民众的殡葬行为和道德判断,在这种引导的过程中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法治模式。 上述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如何协同两种模式暨殡葬管理的德法关系问题成为亟需解答的课题。从目的论视角进行考察,需要进一步考量的是:如何在法制化的殡葬管理活动中发挥德治的作用以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效应?从功能论的视角进行分析,需要进一步考量的是:怎样增强殡葬管理的行为导向功能以及如何增强其道德教化功能?基于我国现行殡葬管理的现状,这些问题的实质可以归纳为:如何强化殡葬管理的道德教化功能?厉行殡葬管理的法治模式,必须辅以德治。强化殡葬管理的德治效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地强化和实现殡葬管理的法治。在殡葬管理向“殡葬治理”的进程中,不仅须加快《殡葬管理条例》向《殡葬法》的升级,而且同时要实行德治:以殡葬管理中的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殡葬活动的道德素质,殡葬管理的法制化才能形成主动参与、积极反馈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殡葬民俗。
四、强化殡葬管理德治的实施方略
基于前文的简析,有如下结论:殡葬管理须加强德治。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法治的建议,前辈、同仁已经提出了许多详实、有效的方略。再者,缘于殡葬管理的德法互生关系,笔者不再单以殡葬管理的法治视域提出建议,相应地,选取了在社会治理进程中殡葬管理的德治视域下提出相关建议,抛砖引玉以讨论交流。
1.对殡葬活动进行心理分析和哲学辨析以夯实殡葬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殡葬活动涉及到政治、经济、哲学、宗教、民俗等多方面的社会治理问题,惯常的理论视角仅从国家政治与民俗的冲突视角下阐释殡葬社会治理问题。这种思路是重点取向的管理策略,有忽视、误读殡葬社会治理纵深性、周边性因素的危险。考虑到殡葬活动涉及生死过渡和情感抚慰的特殊功能,对殡葬活动进行心理分析和哲学辨析是当下殡葬活动的社会治理的当务之急。殡葬活动的心理分析是为了明确殡葬活动对民众的客观效应,殡葬活动的哲学辨析是为了强化殡葬活动行为主体的社会责任,二者共同构筑起殡葬管理德法兼治的理论基础。厘清殡葬服务的对象——生者,非“死者”(遗体);“用于克服落后的社会影响而生发的‘死后世界’被扬弃,宗教和迷信已经被社会现实所‘解雇’”,确认“死后世界”的历史意义与扬弃途径等内容是殡葬活动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夯实殡葬活动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方能避免偏暗和错误,促使民众摒弃腐朽和落后的道德理念,使德治真正成为法治的基础。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道德观,形成中国特色的道德理论体系,保障殡葬社会治理的顺利开展。
2.统一殡葬活动的道德理念和规范以消除纷争。道德文明建设存在着历史继承性,我们肩负着发扬传统道德中精华的任务,但更重要的任务是建设符合时代精神的现代道德。受民族、地域、历史时期等因素的影响,殡葬活动的道德理念和规范具有历史惰性且取向多样。加强殡葬活动的社会治理,需要承认道德的惰性和多样性,不断发展现代殡葬文化及现代殡葬道德理念、规范,逐渐消除殡葬道德差异,形成较为统一的现代殡葬道德理念和规范更显迫切。当务之急包括:逐渐将遗体火化作为遗体处理方式的良善、推行骨灰的生态处理方式作为现代殡葬行为的道德模式、以“厚养薄葬”作为孝行的主要标准而非身后隆丧式的浮夸、创新民众生死观教育的途径、匡正殡葬服务基本价值取向等。
3.联动养老服务以推进生命关怀的人性化和死亡尊严的理性化。基于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受殡葬活动关涉内容复杂性的影响,殡葬社会治理必须联动其他相关社会治理领域开展工作。养老服务是当下社会治理的又一重大民生议题,在生命关怀和死亡尊严的视角下可以确认养老服务与殡葬服务相互衔接的必要性,民众长期以来在家庭单位中以非言语的方式进行了民俗化处理。这种处理没有自觉化和专业化,带来了代际沟通障碍、过度医疗、逆“厚养薄葬”等不良社会现象,殡葬社会治理有必要联动养老服务。当前,亟需开展的工作有:将临终关怀、舒缓医疗纳入养老服务体系,殡葬工作者在该体系内担当心理咨询和业务顾问的角色;在养老服务中推广“生前预嘱”、“预立医疗代理人”等预先指示模式,促进此类模式的法规化进程,殡葬工作者协同医务、法律工作者进行宣传;延伸殡葬服务的市场前端,在养老服务体系中推广“生前契约”,殡葬工作者保障该产品的实现。
4.拓展殡葬社会治理的路径以促进道德教化。殡葬社会治理需要司法、卫生、教育等社会治理的主体协同,更需要多路径、立体化发展以强化道德教化效用。首先,参考“德治”的古典意义,在殡葬社会治理的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必不可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号)已指明了方向和做法;其次,孝文化的伦理属性发端于封建社会,蕴含着血缘情亲的人文精神,于当今殡葬社会治理仍旧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孝文化,须“去其糟粕”以新生符合现代亲子关系的内涵和行为方式,殡葬社会治理须凭借孝文化的更新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第三,基于礼仪的文化传承功用和社会心理效用,殡葬社会治理须在礼仪传承和改制中发挥其道德教化功用。现代殡葬礼仪的简化处理利弊兼存,其弊于压缩了生死过渡的心理空间,同时,弱化了殡葬礼仪的道德教化功用,须筹建兼具规范性和变化性的现代殡葬礼仪;第四,各类节日是殡葬服务客体在殡葬服务场域齐聚之日,是开展殡葬道德教化的良机,可资殡葬社会治理之用。只是该机遇尚未被自觉化紧攥,多成为一种应对。对于清明、年关等传统殡葬服务日应该扬弃“不出事”的消极责任观,继续开创“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等形式的道德教化路径。第五,在殡葬服务领域加快发展专业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在殡葬服务单位的发展以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有效补充,专业社会组织能起到促进社会融合,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各方力量自觉参与到殡葬社会治理中来。
5.推进殡葬法治工作以保障德治的稳步前进。殡葬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德治”的潜移默化,也需要“法治”的警醒约束,推进殡葬法治可以深化德治功效。受坚持火化、殡葬服务市场化等悬置问题和民众生死观的影响,在暂不具备制定“殡葬法”的条件下,《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成为殡葬法治工作的优质选择。该文件是先进殡葬社会治理理念的表现,作为“指导意见”无法规的强制性,殡葬社会治理的法规化进程需要克服各种困难。将“道德引导与民众利益”、“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有机结合,促进各种行政规章和文件在殡葬社会治理中自觉落实,保障德治工作的底线。
参考文献:
[1]朱勇.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7.
[2]万俊人.“德治”的政治伦理视角[J].学术研究,2001(04):17.
[3]王伟.法德并济:社会治理的最优选择[J].齐鲁学刊,2015(6):76.
[4]江华锋等.当前农村殡葬改革困境的法社会学分析[J].甘肃农业2013(13):33.
[5]李伯森.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4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81.
[6]陈玉婷等.解蔽死亡的必要性、可行性与教育实践主体[J].医学与哲学,2014(5A):19.
作者简介:任俊圣(1983—)男。甘肃两当人。副教授。研究方向:生死哲学、教育哲学。周良才(1966—)男。湖南安化人。教授。研究方向:社会治理、社区建设。
※基金项目:2016年度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委托课题“殡葬管理的德治理论建设与实施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6MZRL010811),项目主持人:周良才;2015年重庆市教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临终关怀与现代殡葬服務的理念互鉴及对接工作研究”(项目编号:15SKG257),项目主持人:任俊圣.
关键词:社会治理 殡葬管理 德治 法治 火化
近现代殡葬管理中出现了火化强制性、殡葬服务市场化等悬置问题,倒逼了殡葬改革的反思,催赶着殡葬管理加快融入到社会治理的潮流中。法治主导模式是近代殡葬管理的基本策略,该策略的不足日益被历史放大。殡葬管理须加强德治,避免殡葬管理的“跛行”。
一、社会治理进程中的殡葬管理
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管理的创新,指政党、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各类主体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为增进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和人际和谐,齐心协力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社会治理是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理论的重大创新,是我国政府职能从传统社会管理迈向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标志。
殡葬管理是国家民政部门对殡葬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和纠正社会失灵的过程,目的在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殡葬管理是社会管理在殡葬事务中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随着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及其多领域、多层次地践行,部分殡葬管理理念和方法受到质疑,殡葬管理的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成为这种质疑的内核。其间,既有对殡葬管理工作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的,也有对殡葬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的。例如,河南周口平坟事件是殡葬管理法治模式的典型案例,产生了不良影响,“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28号)”对《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进行了修订,一定程度上则是对该事件的间接回应。某殡葬服务平台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地推广“生前契约”,产生了殡葬业内外的良好评价,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给殡葬管理的与时俱进提出了要求。传统社会统治、管理常常依靠德治的柔性作用渗透性地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发展,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际结构的变化使得德治功效式微。基于推进殡葬改革需要,现代殡葬管理需要加快融入到社会治理进程中,德治与法治问题是殡葬管理转型的重要议题。
二、殡葬管理中的德治与法治
殡葬管理的治理化进程是在社会治理宏观背景下影响殡葬事务的中观模式,该模式的创生和发展需要以殡葬活动的微观情境为基础。“深入研究先进殡葬的内涵和价值,充分发挥其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成为殡葬管理理念革新和实践取向的必然选择,这种变化与我国传统的“德治”思想相映照,即殡葬管理不仅需要强制性法规的介入,更需要道德感化和道德教化。纵观近现代殡葬管理的实践情况,德治努力显然存在着不足甚至是缺失,社会治理进程中迫切地需要殡葬管理的德治力量。
根据笔者对我国近五年来殡葬管理的观察和调研,可以确认:近代殡葬管理为法治主导模式,主要依据为《殡葬管理条例》。相关研究成果是这种模式的反映:殡葬管理的法治问题研究成为殡葬管理相关问题的显学,殡葬管理的德治研究以附属、旁及的形式偶发性地出现于法治研究中。殡葬管理的法治主题的研究较为丰富,鲜见德治问题的相关表述,没有发现以德治为主题的研究成果。殡葬管理的德治研究没有以自觉的形式出现,也没有形成自身的独立体系。虽然我国现当代殡葬管理的法治主导模式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在缺少德治理论和方法的背景下法治路径则难以可持续发展。为解答殡葬管理中的实践难题,为落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关于推行節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不仅要继续坚持殡葬管理的法治途径,也需要兼顾殡葬管理的德治问题。
殡葬管理法治路径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为促进殡葬管理的科学发展,有必要进行殡葬管理德治问题研究和实践。“‘德治’与‘法治’的内在价值关系应当是相互配应和相互支持的价值资源互补关系,而不应是孰先孰后或者孰重孰轻的价值排序关系”,殡葬管理德治思路并非对法治模式的否定,也更非其补充,而是殡葬管理德法兼治必然性的表达方式。殡葬管理的德治理论建设必须以殡葬活动的本质和现状为依据,殡葬管理的德治实施路径建议必须以国人生死观和我国行政法为基础。德治模式的介入不仅是法治模式欠缺的补课,而是殡葬管理全面发展的要求使然,“依靠法律实施社会治理一定离不开道德”。对待火化的民众反映与殡葬服务市场化是现代殡葬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所面临的阻碍主要源于国家权力与民俗之间的对立统一,现行的德治模式为这种对立确立了基本方向,但其间的心理差异和历时落差却难以弥合,“即使国家动用其强大的强制力去移风易俗,最多也只是收效于一时,急风暴雨过后又会死灰复燃”。殡葬管理的德治取向是克服法治主导模式不足的必要准备,是缓和殡葬管理实践中人民内部矛盾并寻求长远解答方略的唯一路径。
三、殡葬管理的道德教化功能
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的火化倡议是历史人物引导民众开展殡葬改革的示范,其本质是通过以身作则发挥道德感化作用而产生道德教化功能的社会事件。纵览近现代殡葬管理的重大事件和社会舆情可以有如下基本判断:重“管”轻“理”,即强调国家意志的法治约束而轻视民众感知的道德认同。该现象是德法关系认识论在社会实践中的选择,包括火化倡议演变为火化制度等多方面殡葬改革实践而言,有两种客观选择以备历史检验:其一,用火化法规引导殡葬行为和道德判断,该途径可以称之为“自上而下”的改革;其二,由殡葬道德的演化逐渐上升为法规,该途径可以称之为“自下而上”的渐变。前者收效快但风险高,后者收效慢但阻力小。我国近代殡葬管理的选择为前者,有伦理学依据和社会实践根据,故而,“群众又乐意接受且易于推广的殡葬方式最为科学”的观点有待商榷。历史条件下,前人利用老一辈革命家的高尚品德和科学的殡葬改革思想引导民众的殡葬行为和道德判断,在这种引导的过程中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法治模式。 上述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如何协同两种模式暨殡葬管理的德法关系问题成为亟需解答的课题。从目的论视角进行考察,需要进一步考量的是:如何在法制化的殡葬管理活动中发挥德治的作用以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效应?从功能论的视角进行分析,需要进一步考量的是:怎样增强殡葬管理的行为导向功能以及如何增强其道德教化功能?基于我国现行殡葬管理的现状,这些问题的实质可以归纳为:如何强化殡葬管理的道德教化功能?厉行殡葬管理的法治模式,必须辅以德治。强化殡葬管理的德治效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地强化和实现殡葬管理的法治。在殡葬管理向“殡葬治理”的进程中,不仅须加快《殡葬管理条例》向《殡葬法》的升级,而且同时要实行德治:以殡葬管理中的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殡葬活动的道德素质,殡葬管理的法制化才能形成主动参与、积极反馈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殡葬民俗。
四、强化殡葬管理德治的实施方略
基于前文的简析,有如下结论:殡葬管理须加强德治。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法治的建议,前辈、同仁已经提出了许多详实、有效的方略。再者,缘于殡葬管理的德法互生关系,笔者不再单以殡葬管理的法治视域提出建议,相应地,选取了在社会治理进程中殡葬管理的德治视域下提出相关建议,抛砖引玉以讨论交流。
1.对殡葬活动进行心理分析和哲学辨析以夯实殡葬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殡葬活动涉及到政治、经济、哲学、宗教、民俗等多方面的社会治理问题,惯常的理论视角仅从国家政治与民俗的冲突视角下阐释殡葬社会治理问题。这种思路是重点取向的管理策略,有忽视、误读殡葬社会治理纵深性、周边性因素的危险。考虑到殡葬活动涉及生死过渡和情感抚慰的特殊功能,对殡葬活动进行心理分析和哲学辨析是当下殡葬活动的社会治理的当务之急。殡葬活动的心理分析是为了明确殡葬活动对民众的客观效应,殡葬活动的哲学辨析是为了强化殡葬活动行为主体的社会责任,二者共同构筑起殡葬管理德法兼治的理论基础。厘清殡葬服务的对象——生者,非“死者”(遗体);“用于克服落后的社会影响而生发的‘死后世界’被扬弃,宗教和迷信已经被社会现实所‘解雇’”,确认“死后世界”的历史意义与扬弃途径等内容是殡葬活动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夯实殡葬活动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方能避免偏暗和错误,促使民众摒弃腐朽和落后的道德理念,使德治真正成为法治的基础。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道德观,形成中国特色的道德理论体系,保障殡葬社会治理的顺利开展。
2.统一殡葬活动的道德理念和规范以消除纷争。道德文明建设存在着历史继承性,我们肩负着发扬传统道德中精华的任务,但更重要的任务是建设符合时代精神的现代道德。受民族、地域、历史时期等因素的影响,殡葬活动的道德理念和规范具有历史惰性且取向多样。加强殡葬活动的社会治理,需要承认道德的惰性和多样性,不断发展现代殡葬文化及现代殡葬道德理念、规范,逐渐消除殡葬道德差异,形成较为统一的现代殡葬道德理念和规范更显迫切。当务之急包括:逐渐将遗体火化作为遗体处理方式的良善、推行骨灰的生态处理方式作为现代殡葬行为的道德模式、以“厚养薄葬”作为孝行的主要标准而非身后隆丧式的浮夸、创新民众生死观教育的途径、匡正殡葬服务基本价值取向等。
3.联动养老服务以推进生命关怀的人性化和死亡尊严的理性化。基于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受殡葬活动关涉内容复杂性的影响,殡葬社会治理必须联动其他相关社会治理领域开展工作。养老服务是当下社会治理的又一重大民生议题,在生命关怀和死亡尊严的视角下可以确认养老服务与殡葬服务相互衔接的必要性,民众长期以来在家庭单位中以非言语的方式进行了民俗化处理。这种处理没有自觉化和专业化,带来了代际沟通障碍、过度医疗、逆“厚养薄葬”等不良社会现象,殡葬社会治理有必要联动养老服务。当前,亟需开展的工作有:将临终关怀、舒缓医疗纳入养老服务体系,殡葬工作者在该体系内担当心理咨询和业务顾问的角色;在养老服务中推广“生前预嘱”、“预立医疗代理人”等预先指示模式,促进此类模式的法规化进程,殡葬工作者协同医务、法律工作者进行宣传;延伸殡葬服务的市场前端,在养老服务体系中推广“生前契约”,殡葬工作者保障该产品的实现。
4.拓展殡葬社会治理的路径以促进道德教化。殡葬社会治理需要司法、卫生、教育等社会治理的主体协同,更需要多路径、立体化发展以强化道德教化效用。首先,参考“德治”的古典意义,在殡葬社会治理的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必不可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号)已指明了方向和做法;其次,孝文化的伦理属性发端于封建社会,蕴含着血缘情亲的人文精神,于当今殡葬社会治理仍旧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孝文化,须“去其糟粕”以新生符合现代亲子关系的内涵和行为方式,殡葬社会治理须凭借孝文化的更新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第三,基于礼仪的文化传承功用和社会心理效用,殡葬社会治理须在礼仪传承和改制中发挥其道德教化功用。现代殡葬礼仪的简化处理利弊兼存,其弊于压缩了生死过渡的心理空间,同时,弱化了殡葬礼仪的道德教化功用,须筹建兼具规范性和变化性的现代殡葬礼仪;第四,各类节日是殡葬服务客体在殡葬服务场域齐聚之日,是开展殡葬道德教化的良机,可资殡葬社会治理之用。只是该机遇尚未被自觉化紧攥,多成为一种应对。对于清明、年关等传统殡葬服务日应该扬弃“不出事”的消极责任观,继续开创“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国家公祭等形式的道德教化路径。第五,在殡葬服务领域加快发展专业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在殡葬服务单位的发展以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有效补充,专业社会组织能起到促进社会融合,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各方力量自觉参与到殡葬社会治理中来。
5.推进殡葬法治工作以保障德治的稳步前进。殡葬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德治”的潜移默化,也需要“法治”的警醒约束,推进殡葬法治可以深化德治功效。受坚持火化、殡葬服务市场化等悬置问题和民众生死观的影响,在暂不具备制定“殡葬法”的条件下,《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成为殡葬法治工作的优质选择。该文件是先进殡葬社会治理理念的表现,作为“指导意见”无法规的强制性,殡葬社会治理的法规化进程需要克服各种困难。将“道德引导与民众利益”、“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有机结合,促进各种行政规章和文件在殡葬社会治理中自觉落实,保障德治工作的底线。
参考文献:
[1]朱勇.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7.
[2]万俊人.“德治”的政治伦理视角[J].学术研究,2001(04):17.
[3]王伟.法德并济:社会治理的最优选择[J].齐鲁学刊,2015(6):76.
[4]江华锋等.当前农村殡葬改革困境的法社会学分析[J].甘肃农业2013(13):33.
[5]李伯森.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4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81.
[6]陈玉婷等.解蔽死亡的必要性、可行性与教育实践主体[J].医学与哲学,2014(5A):19.
作者简介:任俊圣(1983—)男。甘肃两当人。副教授。研究方向:生死哲学、教育哲学。周良才(1966—)男。湖南安化人。教授。研究方向:社会治理、社区建设。
※基金项目:2016年度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委托课题“殡葬管理的德治理论建设与实施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6MZRL010811),项目主持人:周良才;2015年重庆市教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临终关怀与现代殡葬服務的理念互鉴及对接工作研究”(项目编号:15SKG257),项目主持人:任俊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