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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策发[2006]158号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鸡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改建防火道路的请示》(豫林护[2006]1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修筑已纳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的设施,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但是,该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者更改。未纳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总体规划中的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鸡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改建防火道路的请示》(豫林护[2006]1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修筑已纳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的设施,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但是,该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者更改。未纳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总体规划中的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