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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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策发[2006]158号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鸡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改建防火道路的请示》(豫林护[2006]1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修筑已纳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的设施,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但是,该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者更改。未纳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总体规划中的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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