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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我国目前的动物保护情况说起,在对比了外国动物保护思想的来源之后,梳理了我国传统上对于动物保护的思想,提出了我们应借鉴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保护动物。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动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079-02
作者简介:张冠男(1982-),女,北京人,硕士,北京开放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中国人吃狗肉、吃猴脑、吃鱼翅,此类饮食习惯能惊起外国友人一片。中国人用虎骨、割鱼翅、甚至活熊取胆,这些行为更是引发很多议论:国人对待动物比较残酷,基本罔顾动物的生存福利。我们往往陷入动物是食物、宠物还是猎物的困局中,我们对于动物的指向往往都是“物”,在我们的思维中,很难将这些生灵视为与自身等量齐观的主体。
各方看法俱在:有说国人意识有待提高,提高以后就一切会好;有说对待动物的此种态度就是我国传统特色的一部分,有特色的东西就值得保留、无需改变的,更调和者说对待动物的态度不完美与传统文化有一定关联,我们与西方的传统不同。这篇文章将梳理一下我国传统动物法律保护思想,看看观点中那些更有道理,更对我们今日的现实有指导意义。
一、中国人虐待动物的事件与现行法律的规定
在此我们对当时轰动一时的事件做个回顾:2002年2月刘某用硫酸泼熊事件、2005年11月复旦研究生虐猫事件、2005年广州动物园工作人员摔打小老虎事件、2011年4月的拦车救狗引发激烈冲突事件、2011年沸沸扬扬的活熊取胆的归真堂上市事件。
依照现在的民法、物权法等法律体系,动物在本质上与权利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无区别。人对动物行使所有权,即依法享有对动物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是对世权,是绝对权,只要权利行使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损及他人权益,旁人不能干涉。这样,所有者上海动物的行为,法律往往制止不力。对于如刘某伤害公共场所动物的人,因为刑法中并没有伤害动物的定罪,也不能适用刑法341条而定罪量刑。①而且仅仅法学的角度而言,也不乏反对的声音,有人指出对他人动物的保护实际上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是一种公权暴行。并且有人从诉讼法上指出,动物没有自行提出诉讼的能力,不是诉讼上的主体。
二、国外对动物态度的宗教、哲学基础
从宗教而言:按照基督教上帝七天造万物的教义,人与天地万物一样,都是上帝的造物,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
从哲学而言:虽然西方哲学的源头中,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和动物应该严格却别开;直到笛卡尔都认为动物不会感到疼痛,像机器一样。但是从与笛卡尔同期和后期的哲学家开始,对这种物化动物的观点就有了很多反思与质疑。②洛克、弥尔、卢梭、叔本华、尼采等哲学家皆认为对动物造成痛苦在道德上也是不道德的。边沁、萨尔特作为提倡动物法了权利,成为倡导动物法律权利的先驱。经过辛格《动物解放》一书和其他社会宣传家的不断努力,动物权利的观念在西方也逐渐深入人心,变为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
外国的相关思想保护渊源有他们的宗教背景,那么,我们国家的动物保护有没有自己的历史渊源而仅仅是一件舶来品呢?从下文来看,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三、中国历史上的相关法律法规
《逸周书大聚篇》曾有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西周颁布的《伐崇令》“毋坏屋,毋填井,毋发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秦律十八种》的《田律》中规定:春天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木材……禁止捕捉幼兽雏鸟、采集鸟卵;禁止毒杀鱼鳖,用陷阱和网捕捉鸟兽……”
西汉宣帝元康三年,曾有诏书:“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南北朝时,也有明令不得在禁止的季节捕鸟的规定。
北齐后主天统5年曾有命令,禁止用网捕猎鹰、鹞和观赏鸟类。
《吕氏春秋》有云: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年无鱼。谴责禁止竭泽而渔的情形。
唐高祖武德二年,禁断屠杀,“自此以后,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及每月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杀”。几乎每位唐代帝王都下过断屠诏。武则天为了大周推行佛教,圣历元年五月下令禁止天下屠杀,直到三年十二月才停止。③
宋太祖建隆二年二月曾下令,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捉鸟兽虫鱼的工具都不能带出城外,不能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并以此永为定制。
宋真宗天禧三年二月曾下令,禁止捕捉山鹧,对当时快灭绝的山鹧进行保护。④
……
如此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各时期的立法中搜集,虽然没有系统的专门的立法,但会有零散的发现。
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然主义”与保护动物的传统因子
有人认为,现在中国人对动物生命的漠视,是因为现在的国人只将“人”视为生活伦理舞台的核心,是人类中心主义,即一种⑤:认为人是创造价值的主体,人是一切价值的中心和出发点。自然界的价值,就是为人所用,自然界,当然包括自然界中的各种小动物小生灵,是一种“他者”,是只需考量是否可以为我所用。他者是只有本能而没有意识的,人可以使用它们而不必考虑它们的主观感受。但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应该是近现代在中国逐步显现的,原始的中国文化中,此类思想倾向反而较少。下文就将从儒家、道家和佛家这三种主流的中国传统文化来看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动物的看法。
“钩镰归乳燕,穴纸出痴蝇。为鼠常留饭,怜蛾不点灯。”苏轼的诗告诉了我们一些中国传统文人对动物的观念。⑥
(一)儒家
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基石与主流,儒家先贤对于人与动物和自然有过怎样的论述呢?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仁者爱人”,但是也并不反对将仁爱推广到动物身上。 孔子在《生制》中曾经提出了人类应该取之有时、用之有度的看法,认为这样万物才能和谐发展。《论语》中也有关于他对动物思想的记载“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这些都表现了他对于动物的爱护。孟子在“人禽之辨”里曾经指出人与动物的区别实际上小,人并不是完全高贵于其他动物的万物主宰,其它动物与人类一样是生命的延续。⑦在《孟子》中海油记载齐宣王将一头为祭祀牺牲的牛欢乐一直羊,孟子认为“……是乃仁术也……君子之于禽兽,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曾子曾言:“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动物都会物伤其类,人则更应该有保护生命的恻隐之心。
(二)道家
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文化应该说是中国与儒家并列的最具深远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动物、对自然最深远影响的思想遗产在于其“天人合一”的思想。按照道家哲学,人也不过是自然中的一部分。天人合一、尊重生命、自然无为、崇尚质朴的观念对人类对自然界的干预减少到最低。
庄子在《至乐》中体现了人对其他生命干扰的反对,认为即使人类认为的“厚待”也是对其他生命的打扰,不应该按人类的标准来扰乱其他生灵,不应“以己养鸟”而应该“以鸟养鸟”。
(三)佛家
佛家虽是国外传来,却有很好的中国化过程并成为中国文化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它对中国文化的影响可谓亦是至深。
在意识方面,佛家认为在大慈大悲的佛面前,众生是平等的,这里众生不仅包括人,也包括动物。生灭轮回里,人可能会来世托生为动物,反之动物转世亦可为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劝导了人们向善,为不堕入“畜生道”而善待些动物。而且佛教中有不可杀生的戒律,“杀生”是佛教中的首恶,杀生被认为是可以引发冥冥之中因果报应的恶果。在旧时的饮水中常有小虫,佛教徒饮水会用带有滤网的饮水器,滤网滤下的小生命要放生,对细微的生命也极度珍视。⑧
中国传统文化中儒、道、佛这三家主流文化,从各个不同的方面都有对动物、对生命态度的阐述,但是这三家文化的共通之处是怜悯动物、珍视生命,并无我们原本想象中的视生命如草芥的草率,有的倒是万法归一的珍惜。
五、矛盾的文化传统与粗糙现实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善待动物,反对虐杀、虐待动物实际上有很强的影响,而且在相对平和的时期对人民的有相当的行为约束力。若是资源不足,观念与人民的实际生活发生冲突的时候,毕竟现在相当多的人口群体中,还是食物中几乎没有荤腥,饮食结构中缺乏走狗的动物蛋白。他们又会优先满足自己生活的需求⑨,而且在比较严酷的社会竞争之下,对生活的不满可能发泄在动物身上。
“易子而食”在我国饥馑的历史时期并不罕见,而且为了仅仅取乐或是残暴本性爆发而杀人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⑩。而“仁者爱人”其实是中国文化最倡导的价值观,这也就说明,在特殊的人物和特殊的时期,并非是传统文化中的因子使得国人对待动物更为残暴,这些较为残暴的行为应该是并不为我们传统文化所提倡甚至反对的暴行。
推脱建议给予动物“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如同《德国民法典》中的做法,将动物从“物”中区别开来。○11对待动物的态度,实际上反应的是这个文化的人对于生命的态度。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并不是没有动物保护思想的因子,以“中国特色”作为残暴行为的借口从上文看也是完全不合时宜的,我们应该珍惜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发展出适合当代的动物保护思想与动物法律保护体系。
[ 注释 ]
①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罪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客体为野生动物.
②曹菡艾.动物法及其他[Z].动物福利法治:焦点和难点,2008.10:26-27.
③张萍,方英.唐代饮食文化的佛俗渗透[J].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报,2005,3(1):42.
④袁清林.中国环境保护史话[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172.
⑤蒙培元.儒学是人类中心主义吗[J].现代哲学,2004(1):43.
⑥权琳.浅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思想[Z].让法律温暖动物,2009,5:136-139.
⑦蒙培元.孟子“仁人爱物”说的生态学意[N].中国文化报,2007-3-22.
⑧徐昌文,徐晶.解析佛教的动物福利思想[J].兰州学刊,2007(9):96.
⑨常纪文.中国与欧盟农场动物福利法之比较[Z].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2008,10:174.
⑩“昂后日报设,先令美妾行酒,妾无故笑,昂叱下,须臾蒸此妾坐银盘,仍饰以脂粉,衣以锦绣,遂擘腿肉以啖,瓒诸人皆掩目,昂于奶户间撮肥肉食之,尽饱而止.”<唐人说荟>卷五就记载过这样残暴对待人类,甚至食人的事件.
○11 <德国民法典>第1编总则中第二章从“物”更名为“物,动物”,该章条款规定:动物不是物而受特别法保护.通过这一修改,动物与普通意义上的物区分开来.
[ 参 考 文 献 ]
[1]蒙培元.孟子“仁人爱物”说的生态学意[N].中国文化报,2007.
[2]徐昌文,徐晶.解析佛教的动物福利思想[J].兰州学刊,2007(9).
[3]常纪文.中国与欧盟农场动物福利法之比较[Z].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2008.10.
[4]曹菡艾.动物法及其他[Z].动物福利法治:焦点和难点,2008.10.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动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079-02
作者简介:张冠男(1982-),女,北京人,硕士,北京开放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中国人吃狗肉、吃猴脑、吃鱼翅,此类饮食习惯能惊起外国友人一片。中国人用虎骨、割鱼翅、甚至活熊取胆,这些行为更是引发很多议论:国人对待动物比较残酷,基本罔顾动物的生存福利。我们往往陷入动物是食物、宠物还是猎物的困局中,我们对于动物的指向往往都是“物”,在我们的思维中,很难将这些生灵视为与自身等量齐观的主体。
各方看法俱在:有说国人意识有待提高,提高以后就一切会好;有说对待动物的此种态度就是我国传统特色的一部分,有特色的东西就值得保留、无需改变的,更调和者说对待动物的态度不完美与传统文化有一定关联,我们与西方的传统不同。这篇文章将梳理一下我国传统动物法律保护思想,看看观点中那些更有道理,更对我们今日的现实有指导意义。
一、中国人虐待动物的事件与现行法律的规定
在此我们对当时轰动一时的事件做个回顾:2002年2月刘某用硫酸泼熊事件、2005年11月复旦研究生虐猫事件、2005年广州动物园工作人员摔打小老虎事件、2011年4月的拦车救狗引发激烈冲突事件、2011年沸沸扬扬的活熊取胆的归真堂上市事件。
依照现在的民法、物权法等法律体系,动物在本质上与权利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无区别。人对动物行使所有权,即依法享有对动物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是对世权,是绝对权,只要权利行使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损及他人权益,旁人不能干涉。这样,所有者上海动物的行为,法律往往制止不力。对于如刘某伤害公共场所动物的人,因为刑法中并没有伤害动物的定罪,也不能适用刑法341条而定罪量刑。①而且仅仅法学的角度而言,也不乏反对的声音,有人指出对他人动物的保护实际上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是一种公权暴行。并且有人从诉讼法上指出,动物没有自行提出诉讼的能力,不是诉讼上的主体。
二、国外对动物态度的宗教、哲学基础
从宗教而言:按照基督教上帝七天造万物的教义,人与天地万物一样,都是上帝的造物,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
从哲学而言:虽然西方哲学的源头中,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和动物应该严格却别开;直到笛卡尔都认为动物不会感到疼痛,像机器一样。但是从与笛卡尔同期和后期的哲学家开始,对这种物化动物的观点就有了很多反思与质疑。②洛克、弥尔、卢梭、叔本华、尼采等哲学家皆认为对动物造成痛苦在道德上也是不道德的。边沁、萨尔特作为提倡动物法了权利,成为倡导动物法律权利的先驱。经过辛格《动物解放》一书和其他社会宣传家的不断努力,动物权利的观念在西方也逐渐深入人心,变为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
外国的相关思想保护渊源有他们的宗教背景,那么,我们国家的动物保护有没有自己的历史渊源而仅仅是一件舶来品呢?从下文来看,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三、中国历史上的相关法律法规
《逸周书大聚篇》曾有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西周颁布的《伐崇令》“毋坏屋,毋填井,毋发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秦律十八种》的《田律》中规定:春天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木材……禁止捕捉幼兽雏鸟、采集鸟卵;禁止毒杀鱼鳖,用陷阱和网捕捉鸟兽……”
西汉宣帝元康三年,曾有诏书:“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南北朝时,也有明令不得在禁止的季节捕鸟的规定。
北齐后主天统5年曾有命令,禁止用网捕猎鹰、鹞和观赏鸟类。
《吕氏春秋》有云: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年无鱼。谴责禁止竭泽而渔的情形。
唐高祖武德二年,禁断屠杀,“自此以后,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及每月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杀”。几乎每位唐代帝王都下过断屠诏。武则天为了大周推行佛教,圣历元年五月下令禁止天下屠杀,直到三年十二月才停止。③
宋太祖建隆二年二月曾下令,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捉鸟兽虫鱼的工具都不能带出城外,不能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并以此永为定制。
宋真宗天禧三年二月曾下令,禁止捕捉山鹧,对当时快灭绝的山鹧进行保护。④
……
如此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各时期的立法中搜集,虽然没有系统的专门的立法,但会有零散的发现。
四、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然主义”与保护动物的传统因子
有人认为,现在中国人对动物生命的漠视,是因为现在的国人只将“人”视为生活伦理舞台的核心,是人类中心主义,即一种⑤:认为人是创造价值的主体,人是一切价值的中心和出发点。自然界的价值,就是为人所用,自然界,当然包括自然界中的各种小动物小生灵,是一种“他者”,是只需考量是否可以为我所用。他者是只有本能而没有意识的,人可以使用它们而不必考虑它们的主观感受。但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应该是近现代在中国逐步显现的,原始的中国文化中,此类思想倾向反而较少。下文就将从儒家、道家和佛家这三种主流的中国传统文化来看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动物的看法。
“钩镰归乳燕,穴纸出痴蝇。为鼠常留饭,怜蛾不点灯。”苏轼的诗告诉了我们一些中国传统文人对动物的观念。⑥
(一)儒家
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基石与主流,儒家先贤对于人与动物和自然有过怎样的论述呢?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仁者爱人”,但是也并不反对将仁爱推广到动物身上。 孔子在《生制》中曾经提出了人类应该取之有时、用之有度的看法,认为这样万物才能和谐发展。《论语》中也有关于他对动物思想的记载“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这些都表现了他对于动物的爱护。孟子在“人禽之辨”里曾经指出人与动物的区别实际上小,人并不是完全高贵于其他动物的万物主宰,其它动物与人类一样是生命的延续。⑦在《孟子》中海油记载齐宣王将一头为祭祀牺牲的牛欢乐一直羊,孟子认为“……是乃仁术也……君子之于禽兽,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曾子曾言:“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动物都会物伤其类,人则更应该有保护生命的恻隐之心。
(二)道家
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文化应该说是中国与儒家并列的最具深远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动物、对自然最深远影响的思想遗产在于其“天人合一”的思想。按照道家哲学,人也不过是自然中的一部分。天人合一、尊重生命、自然无为、崇尚质朴的观念对人类对自然界的干预减少到最低。
庄子在《至乐》中体现了人对其他生命干扰的反对,认为即使人类认为的“厚待”也是对其他生命的打扰,不应该按人类的标准来扰乱其他生灵,不应“以己养鸟”而应该“以鸟养鸟”。
(三)佛家
佛家虽是国外传来,却有很好的中国化过程并成为中国文化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它对中国文化的影响可谓亦是至深。
在意识方面,佛家认为在大慈大悲的佛面前,众生是平等的,这里众生不仅包括人,也包括动物。生灭轮回里,人可能会来世托生为动物,反之动物转世亦可为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劝导了人们向善,为不堕入“畜生道”而善待些动物。而且佛教中有不可杀生的戒律,“杀生”是佛教中的首恶,杀生被认为是可以引发冥冥之中因果报应的恶果。在旧时的饮水中常有小虫,佛教徒饮水会用带有滤网的饮水器,滤网滤下的小生命要放生,对细微的生命也极度珍视。⑧
中国传统文化中儒、道、佛这三家主流文化,从各个不同的方面都有对动物、对生命态度的阐述,但是这三家文化的共通之处是怜悯动物、珍视生命,并无我们原本想象中的视生命如草芥的草率,有的倒是万法归一的珍惜。
五、矛盾的文化传统与粗糙现实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善待动物,反对虐杀、虐待动物实际上有很强的影响,而且在相对平和的时期对人民的有相当的行为约束力。若是资源不足,观念与人民的实际生活发生冲突的时候,毕竟现在相当多的人口群体中,还是食物中几乎没有荤腥,饮食结构中缺乏走狗的动物蛋白。他们又会优先满足自己生活的需求⑨,而且在比较严酷的社会竞争之下,对生活的不满可能发泄在动物身上。
“易子而食”在我国饥馑的历史时期并不罕见,而且为了仅仅取乐或是残暴本性爆发而杀人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⑩。而“仁者爱人”其实是中国文化最倡导的价值观,这也就说明,在特殊的人物和特殊的时期,并非是传统文化中的因子使得国人对待动物更为残暴,这些较为残暴的行为应该是并不为我们传统文化所提倡甚至反对的暴行。
推脱建议给予动物“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如同《德国民法典》中的做法,将动物从“物”中区别开来。○11对待动物的态度,实际上反应的是这个文化的人对于生命的态度。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并不是没有动物保护思想的因子,以“中国特色”作为残暴行为的借口从上文看也是完全不合时宜的,我们应该珍惜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发展出适合当代的动物保护思想与动物法律保护体系。
[ 注释 ]
①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罪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客体为野生动物.
②曹菡艾.动物法及其他[Z].动物福利法治:焦点和难点,2008.10:26-27.
③张萍,方英.唐代饮食文化的佛俗渗透[J].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报,2005,3(1):42.
④袁清林.中国环境保护史话[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172.
⑤蒙培元.儒学是人类中心主义吗[J].现代哲学,2004(1):43.
⑥权琳.浅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思想[Z].让法律温暖动物,2009,5:136-139.
⑦蒙培元.孟子“仁人爱物”说的生态学意[N].中国文化报,2007-3-22.
⑧徐昌文,徐晶.解析佛教的动物福利思想[J].兰州学刊,2007(9):96.
⑨常纪文.中国与欧盟农场动物福利法之比较[Z].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2008,10:174.
⑩“昂后日报设,先令美妾行酒,妾无故笑,昂叱下,须臾蒸此妾坐银盘,仍饰以脂粉,衣以锦绣,遂擘腿肉以啖,瓒诸人皆掩目,昂于奶户间撮肥肉食之,尽饱而止.”<唐人说荟>卷五就记载过这样残暴对待人类,甚至食人的事件.
○11 <德国民法典>第1编总则中第二章从“物”更名为“物,动物”,该章条款规定:动物不是物而受特别法保护.通过这一修改,动物与普通意义上的物区分开来.
[ 参 考 文 献 ]
[1]蒙培元.孟子“仁人爱物”说的生态学意[N].中国文化报,2007.
[2]徐昌文,徐晶.解析佛教的动物福利思想[J].兰州学刊,2007(9).
[3]常纪文.中国与欧盟农场动物福利法之比较[Z].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2008.10.
[4]曹菡艾.动物法及其他[Z].动物福利法治:焦点和难点,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