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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会因对当事人利益考量的不同而对当事人界定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其优缺点并存的两面性,浮动抵押制度亦不例外。
一、浮动抵押的优势
(一)有利于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由于浮动抵押中抵押标的具有的广泛性和集合性的特点,企业可以将自身所有的全部财产或某一类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设定抵押,而整体价值大于个体价值之和,这样抵押财产作为一个整体的信用担保能力不会被分散,从而能获得最大额度的授信。
(二)简化了抵押登记手续,节省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担保成本
浮动抵押根据当事人合意设定后,将书面抵押协议登记于法定机关,无需将抵押权效力所及的各个财产分别予以登记公示,也无需制作详细的财产目录,抵押期间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入的财产当然地进入抵押权项下,流出的财产自动退出设押财产范围,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从而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时间、降低了成本。如英国《公司条例》规定,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后,应于21日内,到公司登记署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公司登记署说明是以公司全部财产作抵押,还是以部分财产作抵押。如果是前者,只需注明以公司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如果是后者,只需注明抵押财产的类别。
(三)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债权人债权
在传统抵押制度中,抵押权人重视抵押物的物质形态及其交换价值,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利用受到了极大限制;而浮动抵押正是由于克服了这一缺陷才获得了巨大的生命力。在浮动抵押中,抵押权人更关注抵押人的经营能力和抵押财产的收益前景,重视抵押物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形态的保值增值。由于抵押人享有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使得抵押财产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动态变化进行更有价值的优化组合,使抵押人做到对物的利用最大化,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又得到了保障。
(四)浮动抵押实现时的接管人制度,有利于企业免于破产,避免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浮动抵押的实行方式相较于固定抵押有了更多的选择,通过任命接管人,既可以为了债权人利益继续经营,使企业免于破产、获得重生;也可以将设押财产作为整体出售,而不会损害企业固有之整体价值。从而避免了因企业破产而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工人失业、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等。
二、浮动抵押的不足
(一)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浮动,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浮动抵押如同一把双刃剑,在赋予抵押人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权的同时,不能排除抵押人滥用这种权利而抵押权人无从知晓的可能,又因为抵押财产的浮动性导致预测其价值的难度增加,债权人担保利益受损的风险增大,债权人很难保持对抵押财产持续的合理预期。
(二)浮动抵押权相较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较弱,不利于抵押权人
针对这一点,不同国家有相异之规定。在英国法中,工资、税收的清偿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抵押期间,法院强制执行或扣押抵押财产、其他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不受浮动抵押权约束;在抵押财产上,同时存在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时,固定抵押优先,除非浮动抵押合同明确约定禁止再创设新的抵押且后设立的固定抵押权人对此是明知的。美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其规定在抵押财产上同时存在固定抵押与浮动抵押时,按照抵押设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浮动抵押的安全与效益价值的冲突和调和
法律的多元化价值追求必然导致各种价值在实现过程中的冲突。反映在立法中,各种法律价值目标不可能同步顺利地得到实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某种价值目标的实现对其他目标的抑制和削弱。安全是法律最为基本的价值追求,是法律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宣示从而使其具有可预见性,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料到法律对于自己行为的态度,它预示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深刻的指出:“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作为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效益的内涵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换言之,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至于法律与效益的关系,美国经济分析学家科斯在其《社会代价问题》一文中提出,法律制度归根结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实质上是以效益为轴心的。
传统抵押担保方式侧重安全价值的实现,有利于债权人担保利益的维护,但制度运行成本相较于浮动抵押高;而由上述对浮动抵押的优点和不足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浮动抵押制度中,安全和效益的价值冲突体现的最为明显,因而浮动抵押制度的设计就应以调和安全和效益的价值冲突为出发点,从制度层面对两种价值进行整合。因此,在引入和运用该制度时必须权衡利弊、统筹设计,通过国家立法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对其不足加以克服,对安全和效益的价值冲突进行平衡,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其一,通过国家立法制定债权间优先权规则来规定明确、合理的清偿次序,统筹协调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其二、采用混合抵押方式,就抵押人重要的固定资产如不动产、抵押期间不会更新的生产设备等设定固定抵押,再就其他财产设定浮动抵押,使债权人债权的清偿获得双重保障;其三、在浮动抵押协议中约定禁止性担保条款,禁止或限制抵押人再行设立优先于或并列于该浮动抵押的其他担保。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一、浮动抵押的优势
(一)有利于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由于浮动抵押中抵押标的具有的广泛性和集合性的特点,企业可以将自身所有的全部财产或某一类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设定抵押,而整体价值大于个体价值之和,这样抵押财产作为一个整体的信用担保能力不会被分散,从而能获得最大额度的授信。
(二)简化了抵押登记手续,节省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担保成本
浮动抵押根据当事人合意设定后,将书面抵押协议登记于法定机关,无需将抵押权效力所及的各个财产分别予以登记公示,也无需制作详细的财产目录,抵押期间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入的财产当然地进入抵押权项下,流出的财产自动退出设押财产范围,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从而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时间、降低了成本。如英国《公司条例》规定,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后,应于21日内,到公司登记署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公司登记署说明是以公司全部财产作抵押,还是以部分财产作抵押。如果是前者,只需注明以公司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如果是后者,只需注明抵押财产的类别。
(三)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债权人债权
在传统抵押制度中,抵押权人重视抵押物的物质形态及其交换价值,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利用受到了极大限制;而浮动抵押正是由于克服了这一缺陷才获得了巨大的生命力。在浮动抵押中,抵押权人更关注抵押人的经营能力和抵押财产的收益前景,重视抵押物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形态的保值增值。由于抵押人享有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使得抵押财产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动态变化进行更有价值的优化组合,使抵押人做到对物的利用最大化,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又得到了保障。
(四)浮动抵押实现时的接管人制度,有利于企业免于破产,避免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浮动抵押的实行方式相较于固定抵押有了更多的选择,通过任命接管人,既可以为了债权人利益继续经营,使企业免于破产、获得重生;也可以将设押财产作为整体出售,而不会损害企业固有之整体价值。从而避免了因企业破产而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工人失业、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等。
二、浮动抵押的不足
(一)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浮动,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浮动抵押如同一把双刃剑,在赋予抵押人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权的同时,不能排除抵押人滥用这种权利而抵押权人无从知晓的可能,又因为抵押财产的浮动性导致预测其价值的难度增加,债权人担保利益受损的风险增大,债权人很难保持对抵押财产持续的合理预期。
(二)浮动抵押权相较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较弱,不利于抵押权人
针对这一点,不同国家有相异之规定。在英国法中,工资、税收的清偿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抵押期间,法院强制执行或扣押抵押财产、其他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不受浮动抵押权约束;在抵押财产上,同时存在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时,固定抵押优先,除非浮动抵押合同明确约定禁止再创设新的抵押且后设立的固定抵押权人对此是明知的。美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其规定在抵押财产上同时存在固定抵押与浮动抵押时,按照抵押设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浮动抵押的安全与效益价值的冲突和调和
法律的多元化价值追求必然导致各种价值在实现过程中的冲突。反映在立法中,各种法律价值目标不可能同步顺利地得到实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某种价值目标的实现对其他目标的抑制和削弱。安全是法律最为基本的价值追求,是法律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宣示从而使其具有可预见性,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料到法律对于自己行为的态度,它预示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深刻的指出:“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作为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效益的内涵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换言之,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至于法律与效益的关系,美国经济分析学家科斯在其《社会代价问题》一文中提出,法律制度归根结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实质上是以效益为轴心的。
传统抵押担保方式侧重安全价值的实现,有利于债权人担保利益的维护,但制度运行成本相较于浮动抵押高;而由上述对浮动抵押的优点和不足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浮动抵押制度中,安全和效益的价值冲突体现的最为明显,因而浮动抵押制度的设计就应以调和安全和效益的价值冲突为出发点,从制度层面对两种价值进行整合。因此,在引入和运用该制度时必须权衡利弊、统筹设计,通过国家立法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对其不足加以克服,对安全和效益的价值冲突进行平衡,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其一,通过国家立法制定债权间优先权规则来规定明确、合理的清偿次序,统筹协调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其二、采用混合抵押方式,就抵押人重要的固定资产如不动产、抵押期间不会更新的生产设备等设定固定抵押,再就其他财产设定浮动抵押,使债权人债权的清偿获得双重保障;其三、在浮动抵押协议中约定禁止性担保条款,禁止或限制抵押人再行设立优先于或并列于该浮动抵押的其他担保。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