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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消费环境应该是这样的:企业和商家乐于服务,消费者乐于消费“3·15”不只是提醒消费者不要忘记自己的维权意识,更重要的是由此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体制、机制的健全。
一年一度的“3·15”又来了。像揣测每年的春晚节目一样,人们期待着央视“3·15”晚会又要曝光哪些企业。2006年的欧典地板、2007年的诺基~5500手机、2008年的分众传媒、2009年的中国移动、2010年的惠普笔记本、2011年的锦湖轮胎,2012年谁会登台?
在越来越多的大企业和名品牌被集中曝光的“3·15”,国人除了怀揣欲曝光而后快的打假心理,是否也应该质疑:在越来越市场化的今天,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大企业和名品牌都开始涉嫌造假?这样的造假背后,是否也折射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漏洞?
“3·15”这一天的维权渠道无比通畅。通过便捷的媒体渠道和在这一天突然“冒”出来的众多维权服务点,消费者可以很轻易地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但“3·15”过后呢?当国人依然要面对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面对各种不合格产品,面对不再那么通畅的维权渠道的时候,消费者的维权,是不是也慢慢地由最初的呼吁变成了习惯的沉默?
自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来,它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人们的消费观念,对自我权益的保护都在增强,这是社会的进步。但对应社会消费结构向发展型和享受型的升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消费者司法、行政、社会保护机制不健全,维权渠道不够通畅,以及对消费教育不够重视等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一个市场化的环境中,有消费,就会存在欺诈和假冒伪劣。就像一直把真实奉为新闻“生命”的新闻界一样,每年也都会爆出大量虚假新闻。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品。立法的作用在于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以达到消减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如果没有日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和消费者自我权益意识的提高,造假行为不仅不会得到最大化的消减,反而会因为有了可钻的法律“漏洞”,使得更多的造假者选择铤而走险。
所以自199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都设置一个年主题以来,消费的主题,转了一圈又回来了。1997年“3·15”的主题是“讲诚信、反欺诈”,2004年是“诚信·维权”;1999年是“安全健康消费”,2005年是“健康·维权”,2012年是“消费与安全”;2003年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06年是“消费与环境”。十多年来,消费的主题离不开“诚信”、“安全”和“健康”,并不断重复强调。
在法国,制造商们在1872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和打击假冒产品的联合会,并把造假的性质等同于贩毒、倒卖军火和恐怖活动;澳大利亚建立了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特别是各州设立的小额投诉法庭,被消费者形容为“吃早餐的功夫就可伸张正义”;而在德国和加拿大,完善的商标体系和退换货制度,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保证了正规厂商的利益。
反观我国,维权渠道的不畅,挫伤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特别是部分垄断企业,它们对消费者利益的漠视和不尊重,突出暴露了市场主体服务意识的淡薄。但同时也反映出,目前我国对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不够。对制假处罚的不力,不仅会导致侵权盛行、盗版泛滥,还会恶化创新环境。
我国产权保护一直备受业界诟病,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更应加大执行的力度,这不仅仅是针对企业的造假行为,还在于让企业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意识。一个好的消费环境应该是这样的:企业和商家乐于服务,消费者乐于消费“3·15”不只是提醒消费者不要忘记自己的维权意识,更重要的是由此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体制、机制的健全。
作家林达在《龙应台的启示》一文中,曾说“你有没有为一个民主的公民社会做好准备,你自己是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假如不是,先改变你自己。”消费者呼吁建立一个健康的消费市场,但更应该在争取自身的每一次消费权益面前,毫不犹豫地拿起维权的武器。在这里,沉默从来不是金。
一年一度的“3·15”又来了。像揣测每年的春晚节目一样,人们期待着央视“3·15”晚会又要曝光哪些企业。2006年的欧典地板、2007年的诺基~5500手机、2008年的分众传媒、2009年的中国移动、2010年的惠普笔记本、2011年的锦湖轮胎,2012年谁会登台?
在越来越多的大企业和名品牌被集中曝光的“3·15”,国人除了怀揣欲曝光而后快的打假心理,是否也应该质疑:在越来越市场化的今天,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大企业和名品牌都开始涉嫌造假?这样的造假背后,是否也折射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漏洞?
“3·15”这一天的维权渠道无比通畅。通过便捷的媒体渠道和在这一天突然“冒”出来的众多维权服务点,消费者可以很轻易地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但“3·15”过后呢?当国人依然要面对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面对各种不合格产品,面对不再那么通畅的维权渠道的时候,消费者的维权,是不是也慢慢地由最初的呼吁变成了习惯的沉默?
自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来,它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人们的消费观念,对自我权益的保护都在增强,这是社会的进步。但对应社会消费结构向发展型和享受型的升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消费者司法、行政、社会保护机制不健全,维权渠道不够通畅,以及对消费教育不够重视等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一个市场化的环境中,有消费,就会存在欺诈和假冒伪劣。就像一直把真实奉为新闻“生命”的新闻界一样,每年也都会爆出大量虚假新闻。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品。立法的作用在于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以达到消减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如果没有日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和消费者自我权益意识的提高,造假行为不仅不会得到最大化的消减,反而会因为有了可钻的法律“漏洞”,使得更多的造假者选择铤而走险。
所以自199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都设置一个年主题以来,消费的主题,转了一圈又回来了。1997年“3·15”的主题是“讲诚信、反欺诈”,2004年是“诚信·维权”;1999年是“安全健康消费”,2005年是“健康·维权”,2012年是“消费与安全”;2003年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06年是“消费与环境”。十多年来,消费的主题离不开“诚信”、“安全”和“健康”,并不断重复强调。
在法国,制造商们在1872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和打击假冒产品的联合会,并把造假的性质等同于贩毒、倒卖军火和恐怖活动;澳大利亚建立了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特别是各州设立的小额投诉法庭,被消费者形容为“吃早餐的功夫就可伸张正义”;而在德国和加拿大,完善的商标体系和退换货制度,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保证了正规厂商的利益。
反观我国,维权渠道的不畅,挫伤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特别是部分垄断企业,它们对消费者利益的漠视和不尊重,突出暴露了市场主体服务意识的淡薄。但同时也反映出,目前我国对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不够。对制假处罚的不力,不仅会导致侵权盛行、盗版泛滥,还会恶化创新环境。
我国产权保护一直备受业界诟病,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更应加大执行的力度,这不仅仅是针对企业的造假行为,还在于让企业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意识。一个好的消费环境应该是这样的:企业和商家乐于服务,消费者乐于消费“3·15”不只是提醒消费者不要忘记自己的维权意识,更重要的是由此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体制、机制的健全。
作家林达在《龙应台的启示》一文中,曾说“你有没有为一个民主的公民社会做好准备,你自己是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假如不是,先改变你自己。”消费者呼吁建立一个健康的消费市场,但更应该在争取自身的每一次消费权益面前,毫不犹豫地拿起维权的武器。在这里,沉默从来不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