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和法律理论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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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心智在法律中的作用似乎是不言自明的,然而一旦对这种不言自明发起挑战,传统道德话语的解释则变得软弱无力。本文以一种实用主义的立场,运用法经济学的相关方法,削弱了心智在法律领域的神秘性,揭示出心智在法律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旨在引导人们始终保持怀疑的态度,重估现有的价值。
  【关键词】心智;法律;道德话语;实用主义;法经济学
  一、引言:从不言自明谈起
  现象是一场彻底的阴谋,接纳种种所谓不言自明,只会导致思想的停滞,睿智的人所要做的就是去攻击它。在法律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它始终假定了心智的存在: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刑法则更甚,它关注犯罪人的目的和动机,故意或过失、蓄谋或冲动,意志自由与否等。可以说,如果忽视心智的存在,法律则即刻丧失了神圣性与教义色彩,而真的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与心智彼此密切相关。但这一切并非无可置疑,让我们将上述现象问题化,看最后是否依旧确信无疑。
  二、真的存在心智吗?
  真的存在心智吗?这是关于心智和法律理论最基础性的疑问,然而众多科学家与哲学家费尽心思,却始终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答。在心智的研究史上出现三种思维模式:一是二元论的,以为心智是非物质的存在,但它是如何与我们这个物质世界调和的呢?二是唯物论的,认为心智是大脑的产物,因此注定要与因果决定论纠缠不休;三是神秘主义的,他们对这个问题的前景感到绝望。我们似乎都应该感到绝望,因为它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但事实是,人们终究会响应维特根斯坦的号召,思考“飞出瓶子”[1]的方法。
  在法律领域,人们发现了这种方法。因为逻辑与实证对心智是否存在这一问题都无能为力,然而立法者与法官开展工作必须对之给出解答。所以他们只有根据常识或直觉,从而达致一种内心确信,即人们普遍存在心智。这反映了法律活动的实践理性之特征。[2]那么,如何将这种确信正当化呢?即法律为何要规范人们的心智呢?
  三、法律为何规范人们的心智?
  法律为何规范人们的心智?我将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划分为两个进路。一为传统道德哲学的进路,一为实用主义的进路,并希望通过分析,否弃前者,正当化后者。
  (一)道德哲学的进路及其困境
  道德哲学起源于对人类幸福生活的基本兴趣。由于个人兴趣不尽相同,往往还存在冲突,所以要凭借所谓的理性精神发现一套共同生活的准则(也即道德准则),以抑制个体冲动,制约情绪反应,最终实现人类的最大幸福。法律之所以规范人们的心智,便是出于这种道德上的考虑,它使每个人意识到自己道义上的责任,严格履行对他人的义务。
  这种进路将道德视为理性的普遍规律,但这一看法是缺乏论证的。“制约情绪反应的可以是一种类似的情绪(怜悯也许会制约愤怒),而不是一个论证”,“道德是地方性的,世界上没有什么有意思的道德公理(moral universals)。”[3]传统道德哲学家经过理性思考得出的道德法则,缺乏指导人们行为的切实效力。
  尼采运用谱系学的方法分析道德起源,认为道德反映了社区中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层的需要和境况,它是相对的,因而道德只是社会舆论。[4]这种实用主义的进路挑战了传统道德哲学的权威,在面对法律与心智问题时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下文我将论证这是如何可能的。
  (二)实用主义的进路
  霍姆斯在他的《普通法》中关于法律发展的形式与内容的精彩论述,可以激发我们的思考,现摘录部分如下:
  “在形式上,法律的发展史逻辑的”,“在某一先例提供的作用已终止、其存在的理论也已被忘记之后,该先例依然长久地存留在法律中。”
  “另一方面,就内容而言,法律的内容是立法性的。”“每一个通过诉讼发展出来的重要原则,事实上并且归根结底,都是或多或少地准确理解公共政策的结果”。[5]
  循着霍姆斯的路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论证:法律中关于心智的规定是法律形式上的要求,其目的是追求一种逻辑自足性,然而在裁判具体案件时,法官对当事人的心智状态所达到的“内心确信”是结合具体情境与当事人的行为得来的。至于其真实的内心活动,法官无法也不必去了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判决明显地具有了政策导向性。正如霍姆斯所谓“依然可以追溯到公共政策”。法律起到了一种占支配性地位的社会舆论的作用。
  虽然这种实用主义的立场弱化了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但它更易使人信服,人们更乐于接纳这样的结论。在此,本文有必要作一个区分,将心智分为法律内的心智与法律外的心智:前者指作为逻辑自足的法律体系内部的心智,具有修辞与舆论导向的作用;后者指实在的人类的自我经验,具有意识与意志的属性。上文所述心皆是在法律内部考察心智的有关问题,现在不妨将视角转向法律之外,追问法律如何通过实在的心智实现其政策目标的。
  四、结语:疑问能带给我们什么
  本文开始于对传统心智和法律理论的基本质疑,通过不断地提出疑问,逐步削弱道德话语的神秘性,揭示隐藏在这些话语背后的经济学逻辑。然而,真相远非如此,疑问带给我们的也不是另一种形式的确信无疑,它只带来更多的疑问。人类的不幸在于他永远无法把握真理,但他的可贵之处便在于可以一直保持探索的姿态,不断反省自己。对于心智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我们始终还在路上,但已清醒许多。
  参考文献:
  [1][英]大卫﹒珀皮诺,霍华德﹒塞利娜著,王黎译.视读意识学[M].合肥: 安徽文艺出版社,2009.
  [2][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M].台北: 元照出版社,2002: 85-94; 197-199.
  [3][美]波斯纳著,苏力译.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6.
  [4][德] 尼采著,谢地坤,宋祖良,刘桂环译.论道德的谱系﹒善恶之彼岸[M].桂林: 漓江出版社,2000.
  [5][美]霍姆斯 著,冉昊,姚中秋译.普通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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