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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开”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原则之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行政程序法典化过程而确立的。以依法行政为着眼点,行政公开原则极大限度地作用于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特别是当信息自由和信息权逐步在联合国会议上得到确认之后,这一原则更是开始全面指导各国信息公开立法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作为欧洲大陆领土相邻的两个资本主义国家,丹麦与德国在行政法发展之路上虽各具特色,却也不乏相互借鉴。特别是在信息公开领域,两国均在一定程度上受欧盟法令影响,采用“一部总则性法律,多部单行法”的模式,为公民知情权提供充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