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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卫星通讯、5G、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推动下,无人机、无人车、无人船、机器人等无人设备在物流领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有关部门亟待对相关领域加强研究,通过采取必要的规制措施,进一步推动物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无人设备;物流;应用;法律规制
以无人设备为主体的智能化应用矩阵对物流业产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影响。在无人技术的驱动下,物流业原有的成本与流程管控、运输投递与服务模式正在被加速重塑,空海陆多栖自动驾驶技术与远程遥控技术在物流领域找到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算法也因此在物流体系中获得了空前重要的商业地位。
一、无人设备在物流领域的应用
(一)无人机
物流无人机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偏远与交通不便地区、特定产业园区、紧急状态地区等。其中,大型物流无人机可用于中远程物流运输,小型无人机主要用于中短距离末端配送。全自动无人机物流系统几乎可以完成装货、飞行、降落、卸货、返航等整套流程,普通无人机物流系统则需要装货、卸货等方面的人工干预,无人机送餐服务在末端环节甚至还需要外卖员接力,由人工将餐食最终送达客户。
(二)无人车
物流无人车普遍使用路面无人驾驶技术,可以自主完成行驶、导航、避障、转弯、变速、制动等动作,部分无人车还可以实现自主装货(堆场落箱)、卸货或快递投放等功能。这一物流模式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港口与物流园区、校园与居民社区等。其中,大型无人货车可以实现远距离与大物件运输,小型无人车可满足快递投运等生活需求。
(三)物流机器人
物流机器人(AGV)主要分为分拣机器人和搬运机器人。其中,分拣机器人主要应用于“无人仓”或“智慧仓”,基于全自动拣选技术,可以在收货、拣选、存储、核验等领域发挥作用。搬运机器人可以在货仓内接收、运输和摆放目标货物、自主调整货架,根据指令实现货物仓储空间的实时高效利用。
(四)无人船
物流无人船分为完全自主航行和岸基远程遥控两种类型,其中,前一种无人船的智能化程度非常高,可以进行完全自我控制模式下的航行;后一种无人船则是人类智慧辅助或干预下的人工智能产品形态。
(五)新领域
一是无人车搭载无人机进行联合物流运输。由无人车将无人机运送到主干运输路线特定地点,再由无人机将货物运输到目标地点,通过规避地面交通不利条件和机载电池受限缺陷等,提高机-车协同配送能力。
二是面向水下物流的水下机器人运输。基于海底沉箱等技术,将海洋石油、天然气和相关海上货物等就地储藏于水下,通过水下无人航行器进行提取和运送,相较于水面船舶岸港运输等模式,有利于提高海上运输效率、降低综合运行成本。
三是多栖无人航行器。这类高端智能航行设备既可以在空中飞行,也可以在水面和水下游动,甚至还可以在路面与海底行进,本质上是无人机、无人船、潜航器、无人车功能的综合。目前其尚处在实验室测试研发阶段,商用前景较为广阔。
二、无人设备在物流业引发的法律问题与应对思路
(一)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是交通管理法律问题。无人设备分别涉及空中、路面、海上交通管理,突出问题包括无人机的飞行资格、飞行规则、空域管理规则等;无人车与配送机器人的道路行驶资格、行驶规则、禁行区域管理等;无人船的适航性要求、海事航行管理规则、避碰规则等。而多栖无人航行器将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的交通管理法律问题,甚至需要在一些领域整合空海陆航行规则。
二是行业管理法律问题。无人设备承担的物流活动涉及物流法、邮政法、仓储法、运输法等,关系到无人设备的物流从业/经营资格许可规则、特殊物品运输许可规则、航空货运资格许可规则、船舶营业运输资格许可规则等。水下潜航器等在这一领域更是面临复杂的行业管理法律问题。
三是违约与侵权法律问题。包括机器人分拣过程中损坏货物、无人设备在运输途中将货物丢失、无人设备遭遇毁损事故或恶劣天气而导致货物损坏或灭失、无人货船事故导致海洋溢油污染、无人机坠机或无人车制动失灵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人机送货途中未经允许进入他国领空、无人设备航行途中获取他人隐私影像信息等。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归责规则的确定,即由无人设备的生产者、所有者还是使用者、操纵者等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四是网络安全法律问题。无人设备基本是依托信息网络实现自控、遥控运行的,包括设备自带的局域网与可接入的互联网、物联网。即使是非实时交换信号的水下潜航器、水下滑翔机等,也会在特定时段通过卫星通信或水下通讯等手段进行有限联网。网络攻击、信息拦截、黑客控制、数据破坏等都成为了无人设备面临的重大安全挑战。因操作系统受损而失控或遭人为恶意操控的无人设备,将可能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二)对策建议
一是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以智慧物流法为核心的无人设备物流活动法律规则体系,整合相关智能航行法律制度,并协调交通法、邮政法、航空法、海事法、民法、保险法领域与无人设备物流活动有关的立法规则,重点填补交通管控领域和民法领域的法律空白。在这一过程中,应加强制度创新,通过“以新治新”,理顺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例如,针对无人机的超视距飞行员、无人船的岸基远程遥控操纵员的法律地位问题,可以建立独立的无人设备超视距驾驶员资格许可法律制度,将其从关于飞手、船员身份的法律争论中解放出来,使其成为与飞行员、船长地位平行的第三种驾驶人员类型,适用专门的法律归责制度。
二是重点加强无人设备管理制度建设。可以仿照电梯、油气罐、槽罐车、压力管道、游艺设施、场内机动车等专门适用的特种设备法律制度,建立独立的智能无人设备管理法律制度,将无人机、无人车、无人船、物流配送机器人、物流潜航器、多栖航行器等无人设备规定为法律上的特种智能设备。按照“总则-分则”体例,对这些无人设备进行宏观上统一、微观上有别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可创设独立的多栖航行器法律分类,摆脱航空、海事、道路法律规则各自为政的缺陷,对航行状态在不同地理空间的瞬时切换、转变活动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具体法律名称可以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智能设备法》,作为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管理法》的配套法律制度。
三是优先加快网络与数据安全制度建设。核心是加大智能无人设备所依托的云安全法律保障力度,确保大数据运行安全。重点关注自主驾驶控制与遥控过程中的人机交互数据安全问题,防止数据破坏与远程劫持。加强客户信息保护,防止商业秘密与敏感物流信息被截取和泄露。针对无人设备的电子-物理复合化特征,不断加大对无人设备网络攻击的执法力度,设立独立于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事法律制度,将针对无人设备的相关网络入侵、数据篡改、恶意操纵等行为明确规定为无人设备安全犯罪。建立专门的无人设备违法犯罪取证制度,明确相应的法律审判规则,例如可以针对无人设备领域的境外恶意网络攻击者设立专門的缺席审判制度。
【参考文献】
[1]唐少艺.人工智能对物流业发展影响的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21,42(03):30-31.
[2]郑凯文.无人机在物流行业中的应用[J].中国新通信,2018,20(6):96.
[3]无人车、无人机 5G助推物流智能化时代加速到来[J].物流科技,2019,42(07):2-3.
[4]何易璇. 海上货物运输法下无人船岸基操控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影响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20.
[5]孙健,吴建美.智能化物流搬运机器人(AGV)的探讨[J].南方农机,2021,52(05):25-26+37.
[6]李健,李梦春,翁震平,王理俊,杜希平.水下物流概念、模式及未来发展研究[J].指挥与控制学报,2019,5(03):209-214.
【关键词】无人设备;物流;应用;法律规制
以无人设备为主体的智能化应用矩阵对物流业产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影响。在无人技术的驱动下,物流业原有的成本与流程管控、运输投递与服务模式正在被加速重塑,空海陆多栖自动驾驶技术与远程遥控技术在物流领域找到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算法也因此在物流体系中获得了空前重要的商业地位。
一、无人设备在物流领域的应用
(一)无人机
物流无人机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偏远与交通不便地区、特定产业园区、紧急状态地区等。其中,大型物流无人机可用于中远程物流运输,小型无人机主要用于中短距离末端配送。全自动无人机物流系统几乎可以完成装货、飞行、降落、卸货、返航等整套流程,普通无人机物流系统则需要装货、卸货等方面的人工干预,无人机送餐服务在末端环节甚至还需要外卖员接力,由人工将餐食最终送达客户。
(二)无人车
物流无人车普遍使用路面无人驾驶技术,可以自主完成行驶、导航、避障、转弯、变速、制动等动作,部分无人车还可以实现自主装货(堆场落箱)、卸货或快递投放等功能。这一物流模式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港口与物流园区、校园与居民社区等。其中,大型无人货车可以实现远距离与大物件运输,小型无人车可满足快递投运等生活需求。
(三)物流机器人
物流机器人(AGV)主要分为分拣机器人和搬运机器人。其中,分拣机器人主要应用于“无人仓”或“智慧仓”,基于全自动拣选技术,可以在收货、拣选、存储、核验等领域发挥作用。搬运机器人可以在货仓内接收、运输和摆放目标货物、自主调整货架,根据指令实现货物仓储空间的实时高效利用。
(四)无人船
物流无人船分为完全自主航行和岸基远程遥控两种类型,其中,前一种无人船的智能化程度非常高,可以进行完全自我控制模式下的航行;后一种无人船则是人类智慧辅助或干预下的人工智能产品形态。
(五)新领域
一是无人车搭载无人机进行联合物流运输。由无人车将无人机运送到主干运输路线特定地点,再由无人机将货物运输到目标地点,通过规避地面交通不利条件和机载电池受限缺陷等,提高机-车协同配送能力。
二是面向水下物流的水下机器人运输。基于海底沉箱等技术,将海洋石油、天然气和相关海上货物等就地储藏于水下,通过水下无人航行器进行提取和运送,相较于水面船舶岸港运输等模式,有利于提高海上运输效率、降低综合运行成本。
三是多栖无人航行器。这类高端智能航行设备既可以在空中飞行,也可以在水面和水下游动,甚至还可以在路面与海底行进,本质上是无人机、无人船、潜航器、无人车功能的综合。目前其尚处在实验室测试研发阶段,商用前景较为广阔。
二、无人设备在物流业引发的法律问题与应对思路
(一)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是交通管理法律问题。无人设备分别涉及空中、路面、海上交通管理,突出问题包括无人机的飞行资格、飞行规则、空域管理规则等;无人车与配送机器人的道路行驶资格、行驶规则、禁行区域管理等;无人船的适航性要求、海事航行管理规则、避碰规则等。而多栖无人航行器将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的交通管理法律问题,甚至需要在一些领域整合空海陆航行规则。
二是行业管理法律问题。无人设备承担的物流活动涉及物流法、邮政法、仓储法、运输法等,关系到无人设备的物流从业/经营资格许可规则、特殊物品运输许可规则、航空货运资格许可规则、船舶营业运输资格许可规则等。水下潜航器等在这一领域更是面临复杂的行业管理法律问题。
三是违约与侵权法律问题。包括机器人分拣过程中损坏货物、无人设备在运输途中将货物丢失、无人设备遭遇毁损事故或恶劣天气而导致货物损坏或灭失、无人货船事故导致海洋溢油污染、无人机坠机或无人车制动失灵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无人机送货途中未经允许进入他国领空、无人设备航行途中获取他人隐私影像信息等。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归责规则的确定,即由无人设备的生产者、所有者还是使用者、操纵者等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四是网络安全法律问题。无人设备基本是依托信息网络实现自控、遥控运行的,包括设备自带的局域网与可接入的互联网、物联网。即使是非实时交换信号的水下潜航器、水下滑翔机等,也会在特定时段通过卫星通信或水下通讯等手段进行有限联网。网络攻击、信息拦截、黑客控制、数据破坏等都成为了无人设备面临的重大安全挑战。因操作系统受损而失控或遭人为恶意操控的无人设备,将可能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二)对策建议
一是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以智慧物流法为核心的无人设备物流活动法律规则体系,整合相关智能航行法律制度,并协调交通法、邮政法、航空法、海事法、民法、保险法领域与无人设备物流活动有关的立法规则,重点填补交通管控领域和民法领域的法律空白。在这一过程中,应加强制度创新,通过“以新治新”,理顺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例如,针对无人机的超视距飞行员、无人船的岸基远程遥控操纵员的法律地位问题,可以建立独立的无人设备超视距驾驶员资格许可法律制度,将其从关于飞手、船员身份的法律争论中解放出来,使其成为与飞行员、船长地位平行的第三种驾驶人员类型,适用专门的法律归责制度。
二是重点加强无人设备管理制度建设。可以仿照电梯、油气罐、槽罐车、压力管道、游艺设施、场内机动车等专门适用的特种设备法律制度,建立独立的智能无人设备管理法律制度,将无人机、无人车、无人船、物流配送机器人、物流潜航器、多栖航行器等无人设备规定为法律上的特种智能设备。按照“总则-分则”体例,对这些无人设备进行宏观上统一、微观上有别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可创设独立的多栖航行器法律分类,摆脱航空、海事、道路法律规则各自为政的缺陷,对航行状态在不同地理空间的瞬时切换、转变活动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具体法律名称可以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智能设备法》,作为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管理法》的配套法律制度。
三是优先加快网络与数据安全制度建设。核心是加大智能无人设备所依托的云安全法律保障力度,确保大数据运行安全。重点关注自主驾驶控制与遥控过程中的人机交互数据安全问题,防止数据破坏与远程劫持。加强客户信息保护,防止商业秘密与敏感物流信息被截取和泄露。针对无人设备的电子-物理复合化特征,不断加大对无人设备网络攻击的执法力度,设立独立于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事法律制度,将针对无人设备的相关网络入侵、数据篡改、恶意操纵等行为明确规定为无人设备安全犯罪。建立专门的无人设备违法犯罪取证制度,明确相应的法律审判规则,例如可以针对无人设备领域的境外恶意网络攻击者设立专門的缺席审判制度。
【参考文献】
[1]唐少艺.人工智能对物流业发展影响的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21,42(03):30-31.
[2]郑凯文.无人机在物流行业中的应用[J].中国新通信,2018,20(6):96.
[3]无人车、无人机 5G助推物流智能化时代加速到来[J].物流科技,2019,42(07):2-3.
[4]何易璇. 海上货物运输法下无人船岸基操控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影响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20.
[5]孙健,吴建美.智能化物流搬运机器人(AGV)的探讨[J].南方农机,2021,52(05):25-26+37.
[6]李健,李梦春,翁震平,王理俊,杜希平.水下物流概念、模式及未来发展研究[J].指挥与控制学报,2019,5(03):20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