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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是兼具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方式,对其性质的认定决定了投资者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受偿顺序,亦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认定主要形成了三种裁判观点:股权、债权和未对性质进行认定。此三类观点皆是法院在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利益与案外人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做出的,在仅有交易双方时,法院倾向于实质主义,保护双方的真实意志,而当存在第三人时,则倾向于外观主义,保护第三方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