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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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各级政府官员因失误、失职、渎职等被问责的情况已屡见不鲜。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尚未建立一套依据明确、程序清楚、公开透明的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官员“悄然复出”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也引起网上热炒和百姓热议。
  笔者认为,被问责官员复出本无可厚非,党培养各级领导干部,使他们胜任岗位很不容易,倾注了大量心血;一些干部因各种原因被问责也不应将他们一棍子打死,应该给他们机会,继续为党和人民工作。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当怎样复出,按怎样的程序复出,应当师出有名、有序、有据。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问责制度更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使被问责官员复出在公众的监督和理解之下进行,从而使政府的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为此,建议:
  1. 研究制定《被问责官员复出暂行办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官员复出的条件和程序,有关规定只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如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9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因此,研究制定《被问责官员复出暂行办法》是对行政问责制度体系的完善,十分必要。暂行办法应对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程序、如何任用(提职、平级、降级)、如何公示等作出明确规定。
  2.建议在暂行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经过实践检验、完善,研究制定《行政问责条例》,使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天津市委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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