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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有15种法定形式。即:选举、补选、决定代理、决定任免、任免、推选代理、通过人选、批准任命、决定人选、罢免、接受辞职、决定撤销、相应撤销、相应终止、补充任命。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和辨析,供读者参考。选举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正副主席、军委主席、国家监委会主任、最高法检两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宪法62、63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监委会主任(宪法1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