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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因其具有推动人权保障的重要作用而得到广泛关注,本文就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在新的环境下如何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新的模式进行探讨,从而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关键词:法律援助 困难 创新模式 法律援助志愿者体系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从其本质来看,它是受国家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是现代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被称作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这种制度的保障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更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加确保了人权的实现,也更好的让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在新的环境和新的形势下,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创新出新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从而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 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区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即:(一)无其他收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失业保险的;(二)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五)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六)其他因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除此之外,公民遇到下列情况,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七)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①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②
当然并非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都需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在下列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③
上述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民均可以向自己所在辖区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我区司法厅法援处的统计:2013年上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321件,其中为民办实讼案件3110件。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可或缺,而笔者所在的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从2006年9月成立到现在咨询案件已经达数千件,替困难群众代书353件,在工作站全体指导老师和几届学生的共同工作下截至笔者发稿时代理各种法律援助案件33件。这些鲜活的数字无一不表明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如此必不可少。
2 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笔者认为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常常是“案多人少”。据统计宁夏符合法律援助困难的群众有100万,每年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有1万多件,2013年上半年全区共有4589名受援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按每个受援人需要一名援助律师来说,需要近5000名,但实践中并没有如此庞大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许多川区的县级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两名。因此会出现“案多人少”的局面。
2.2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法律援助范围的倾向。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加之审核受援人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者对法律援助范围的理解差异导致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滥用法律援助,即该援助的不援助,不该援助的却得到了援助,另一方面,对于受援助者的条件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围,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2.3 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常常受阻。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而政府拨款往往是有限的,实践中如果遇到受援案件复杂,办案需要经费,受援对象经济困难,而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又不能满足案件的实际办理,这就会导致案件的半途而废,使援助工作受阻。
3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开创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模式
为了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缓解援助工作中的困难,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使他们真切的体会到“法律的平等”,让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近几年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体会,笔者提出如下几种工作模式: 3.1 建立健全以“知-用-信-靠”为核心的工作体系。法律援助工作自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到今年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它们仍然显得很陌生,很多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甚至一些比较偏远的农村连听都没有听过,因此要不断的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首先让百姓知晓法律援助。其次,通过宣传让困难群众知晓在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援助,让法律援助成为经济困难百姓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利器。再次通过对援助案件的办理,让老百姓相信援助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的法律困难,相信法律援助机构,相信法律援助的工作者。最后,将法律援助工作做成经济困难群众的靠山,只要符合法援条件,老百姓就可以依靠法援解决。
3.2 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服务体系,将一切有志于从事法律援助的社会法律专业人才纳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吸纳具有专业知识的广大法律志愿者可以弥补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的困难,包括吸纳一些退休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这些老律师经验丰富,可以帮助办理疑难复杂的援助案件。
3.3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和法院、司法局、司法所等行政机构合作,借助这些机构来减少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减轻援助工作的办案经费。通过法院与援助机构合作的工作模式既减轻了法院立案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同时也为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了法律援助,加之法院和工作站合作的工作模式,为受援对象提供了便利,从而减少了受援对象的办案支出,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办案话费,也增强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热情,因此借助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模式,值得更多的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学习借鉴。
4 结束语
法律援助条例自颁布起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法律援助工作也在风风雨雨中进行着,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论述由于笔者能力问题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注释:
①《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②《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③《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参考文献:
[1]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张中著.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服务及其质量问题研究[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3]张丽红.浅析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4]胡发林.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5]宁夏律师协会网.2013年7月11日报道.
[6]中国新闻网.2010年7月14日.法制日报报道.
关键词:法律援助 困难 创新模式 法律援助志愿者体系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从其本质来看,它是受国家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是现代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被称作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这种制度的保障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更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加确保了人权的实现,也更好的让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在新的环境和新的形势下,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创新出新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从而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 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区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即:(一)无其他收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失业保险的;(二)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五)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六)其他因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除此之外,公民遇到下列情况,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六)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七)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①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②
当然并非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都需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在下列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③
上述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民均可以向自己所在辖区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我区司法厅法援处的统计:2013年上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321件,其中为民办实讼案件3110件。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可或缺,而笔者所在的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从2006年9月成立到现在咨询案件已经达数千件,替困难群众代书353件,在工作站全体指导老师和几届学生的共同工作下截至笔者发稿时代理各种法律援助案件33件。这些鲜活的数字无一不表明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如此必不可少。
2 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笔者认为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常常是“案多人少”。据统计宁夏符合法律援助困难的群众有100万,每年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有1万多件,2013年上半年全区共有4589名受援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按每个受援人需要一名援助律师来说,需要近5000名,但实践中并没有如此庞大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许多川区的县级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两名。因此会出现“案多人少”的局面。
2.2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法律援助范围的倾向。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加之审核受援人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者对法律援助范围的理解差异导致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滥用法律援助,即该援助的不援助,不该援助的却得到了援助,另一方面,对于受援助者的条件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围,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2.3 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常常受阻。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而政府拨款往往是有限的,实践中如果遇到受援案件复杂,办案需要经费,受援对象经济困难,而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又不能满足案件的实际办理,这就会导致案件的半途而废,使援助工作受阻。
3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开创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模式
为了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缓解援助工作中的困难,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使他们真切的体会到“法律的平等”,让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近几年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体会,笔者提出如下几种工作模式: 3.1 建立健全以“知-用-信-靠”为核心的工作体系。法律援助工作自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到今年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它们仍然显得很陌生,很多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甚至一些比较偏远的农村连听都没有听过,因此要不断的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首先让百姓知晓法律援助。其次,通过宣传让困难群众知晓在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援助,让法律援助成为经济困难百姓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利器。再次通过对援助案件的办理,让老百姓相信援助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的法律困难,相信法律援助机构,相信法律援助的工作者。最后,将法律援助工作做成经济困难群众的靠山,只要符合法援条件,老百姓就可以依靠法援解决。
3.2 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服务体系,将一切有志于从事法律援助的社会法律专业人才纳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吸纳具有专业知识的广大法律志愿者可以弥补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的困难,包括吸纳一些退休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这些老律师经验丰富,可以帮助办理疑难复杂的援助案件。
3.3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和法院、司法局、司法所等行政机构合作,借助这些机构来减少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减轻援助工作的办案经费。通过法院与援助机构合作的工作模式既减轻了法院立案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同时也为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了法律援助,加之法院和工作站合作的工作模式,为受援对象提供了便利,从而减少了受援对象的办案支出,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办案话费,也增强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热情,因此借助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模式,值得更多的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学习借鉴。
4 结束语
法律援助条例自颁布起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法律援助工作也在风风雨雨中进行着,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论述由于笔者能力问题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系社会稳定,预防矛盾出现。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注释:
①《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②《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③《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参考文献:
[1]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张中著.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服务及其质量问题研究[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3]张丽红.浅析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4]胡发林.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5]宁夏律师协会网.2013年7月11日报道.
[6]中国新闻网.2010年7月14日.法制日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