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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依据缺乏。公证参与的司法辅助工作,并非只是做行政性辅助工作,而是对审判工作有实际影响的包含实体性和程序性工作。而这些工作内容在效力上的法律支撑目前还有待明确和补充。例如,公证员在进行诉前调解时所制作的公证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结案文书是一个案件盖棺定论的根本前提,2000年最高院与司法部下发的"联合通知"中明确了公证员所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