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和研究如何体现“音乐学”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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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族音乐学选题研究如何体现“音乐学”本色的疑问,在具体分项讨论之前,我以为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前提需要事先说明:
  一是与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历史与现状不同,中国大陆民族音乐学(或称音乐人类学)在兴起到至今的三十余年发展中,历来都隶属于“音乐学”学科之下,被视为是“音乐学”学科的一个分支,主体的或说大多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都是接受专业音乐院校基础技能培训和影响才逐渐成长起来的理论研究人才,在当下“艺术学”又成为一级学科布局之后,被音乐学学科涵盖的民族音乐学,即更加明确了自身的“艺术学-音乐学”类的学科性质归属。
  二是中华民族音乐整体上所具备悠久绵长的历史演进、广阔浩瀚的文化景观以及丰富多样的品种类型,是一个需要持续开发、探索的宏大文化资源,需要中国民族音乐学工作者长期予以关注和投入,这就使其中国民族音乐学理论及其研究实践所指向的课题和研究,成为主要以本国各民族传统音乐留存或民间音乐事象本体为基本对象的选择,其取向具有明显的“文化自视”情结。由此,对于中国当代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实践来说,这一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音乐文化积累,即成为相关选题和研究多数不同于西方民族音乐学兴起和发展阶段主要进行“文化他视”研究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个显著特征,从本质上估量,也就是它永远无法摆脱和割弃的深厚本土文化渊源。
  正是基于以上两个先决条件,在当下民族音乐学依然归属于“音乐学”学科,并由“艺术学”一级学科涵盖的现实状态下,其学科领域内的专题研究论文选题,绝大部分都以国内各地区各民族音乐类型为对象,并以这些对象的音乐本体谈论为中心来进行选择,即成为理所当然的趋势。由于音乐类型对象的“音乐本体”,既饱含丰富的“声音本体”,也显现和隐含着丰富的“行为本体”和“概念本体”,所以这些研究论文选题并不存在除了“声音本体”之外,就见不到“音乐行为”和“音乐概念”存在的视角盲点。而真正的视角盲点,倒可能是一些所谓民族音乐学(或人类音乐学)研究的论文,将非常具体的音乐事象中的音乐行为,视为是与音乐无关或非常间接的“行为”,或脱离音乐存在的具体行为来反复谈论,或将非常具体的音乐事象中的某些音乐概念视为是与音乐无关或非常间接的“概念”,或脱离具体音乐存在的“概念”来津津乐道。
  因此,笔者在这里展开以“音乐本体”为中心来进行民族音乐学相关论文选题的讨论,答疑怎样才能在选题和研究中突出“音乐学”本色,也算是一种针对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运用的学科理念树立讨论和操作过程试探。那么,我们在已经确定要研究的某种音乐事象面前,将音乐本体作为对象中心来进行构思和布局,其主要涉及的内容和问题,应当具体指向哪些方面?哪些具体内容,即使在借鉴和采用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理论与方法予以关照时,依然可以说得上是真正以音乐为中心来进行探索的选题?
  归纳起来,笔者以为通常或常见的可以被划归为以下几类,即:以“声音形态”为中心的选题;以乐人“音乐行为”为中心的选题;以乐人所用“音乐器物实体”为中心的选题;以乐人固有“音乐概念”为中心的选题。
  下面,笔者即结合个人科研成果、教学实践和学习体会,就这四种类型选题,略做简要论述和相关讨论。
  1.以“声音本体”为中心的选题
  如笔者曾经所述①,在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论视野中,“声音”作为音乐本体的构成部分,应当包含着“乐声”形态和“音声”形态两个部分。而其中的“乐声”部分,历来就是音乐学家关注的中心内容,特别是中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理论”或称“传统音乐理论”,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在中国传统音乐或民间音乐的形态衍变(曲调、调式)、腔词关系(音韵、词韵)、曲体结构(曲牌、板式)等等方面,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故而这里所谓以“声音本体”为中心的选题,就是这类选取与“乐声”或“音声”相关的“音乐形态学”视角,对所涉音乐事象中的音响作品、音响材料、音韵特征、声音功能、乐学构成等,进行形式的、内容的、规律的分项考察或综合研究。
  音乐作品和音响材料,永远是民族音乐学工作者应当关注的中心内容。难道我们当下所处时代,正是一个在教学和科研实践方面,无视大量不涉及音乐作品和音响材料的民族音乐学理论及方法论实践运用的时代吗?当然不是。即使是从西方民族音乐学早期萌生阶段的历史来说,正是因为有了留声机的发明②,过去只能听到单一音响材料的音乐研究者或文化学研究者(比较音乐学阶段),才可能从不同国度、不同民族的音乐作品和音响材料的比对中,获得空前不同的音乐新感觉和音乐文化新观念,从而树立起对后世民族音乐学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比较音乐学大旗。
  再者,即使是从上世纪80年代中国民族音乐学兴起阶段的最先倡导者阵容来说,他们哪一位不是以音乐作品和音响材料学习、掌握和教学起家的一代音乐理论家?谁能真正抛弃自身教学和研究的音乐作品和音响材料把握和分析,再成为一个与音乐本体无关的另类“音乐学”家?
  因此笔者以为,以“音乐本体”为中心的选题,是民族音乐学研究选题类型中的基本形态,故而它也是民族音乐学选题类型中最能体现其“音乐学”本色的一个基础型类别。
  2.以乐人“音乐行为”为中心的选题
  我们曾经论述:乐人是创造和操纵音乐的主体,音乐学必须将学术视野,集中地投向创建音乐和使用音乐的人类个体和群体③。这就是说,那些与音乐创造、音乐操纵和音乐传承没有多大关系或没有直接关联的个体和群体,在音乐学的选题或描述中,都不能被视为主体的“核心”对象或重点对象来转移或掩盖其真正的“音乐行为”主体。因此,以乐人“音乐行为”为中心的选题,其前提是要确定选题关注的对象是不是真正属于“乐人”范畴,或对象是不是与音乐有直接和重要音乐联系的个体和人群,在确认其“乐人”性质或确定其对象与音乐有直接和重要联系之后,再结合“文化人类学”、“音乐社会学”、“民俗学”、“传播学”等等相关学科理念与方法,从音乐发生、音乐结构、唱法和奏法、音乐程序、音乐传承与接替、音乐象征及功能等角度,针对不同类型乐人、乐社及其音乐活动(行为),对其音乐创建机制、音乐使用机制和音乐传播机制,进行形式的、内容的、规律的分项考察或综合研究。   “音乐学,请把目光投向人”,是当代音乐学家郭乃安先生的学术倡导④。我个人的理解,其中关于“人”的概念,还不是仅仅停留于一般宏观的、模糊性的“人类创造文化”中的广义“人”概念,而是一种进而导入有具体音乐内容所指的专门化、专业性“人”概念:这个“人”,一定是“音乐人”(如歌手、乐手、戏曲说唱艺人、乐班、乐社、乐器制作人等等),或者这个“人”虽然不一定是纯粹的“音乐人”,但却是“与音乐有直接关系和重要关联的人”(如接受音乐影响、掌握音乐技能或管理音乐文化的受众个体和群体、神职人员、思想家、文人学者、上层统治者、官方音乐机构,等等)。很难设想,一个民族音乐学论文选题,涉及的中心对象——属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和群体,既不是音乐学视野中可以概念化的“乐人”,也不是音乐学范畴内与音乐有直接关系和重要关联的个体或群体,那么其研究或所描述的内容程序,尽管自认为有多么重要的“文化”意义,其表现有多么重要的“学术”价值,然而它终究还是与“音乐学”无缘或仅仅处于边缘。
  3.以乐人所用“音乐器物实体”为中心的选题
  音乐艺术世界,历来就是“声”(即声乐,故转指歌唱)与“器”(即器乐,故转指乐器)结合的音响世界。“器”,即“音乐器物实体”,它包括可以演奏音乐的“乐器”和属于非乐音发声的“响器”。因此,乐人音乐行为中演奏音乐的乐器乃至所用可以发声的任何响器,也就成为民族音乐学学者应当关注的重要对象。所以,以乐人所用“音乐器物实体”为中心的选题,就是结合运用工艺学原理、乐器学原理、音乐考古理论与方法、律制与乐学、民俗学理论,对所选择音乐器物实体对象的音乐史学意义和价值、形制构造和结构、音律使用和音位状态、社会传承和艺术功能等方面,进行形式的、内容的、规律的分项考察或综合研究。
  无论是可以演奏音乐的“乐器”和属于非乐音发声的“响器”,在音乐学的研究视野中,它们无疑都是具有特定音乐性能和音乐功能的发声“器物”。
  前者,作为标准的乐器,主要性能是演奏音乐,同时兼具文化意义,所奏音乐通常称为“器乐”。所以,在音乐学领域,凡研究乐器者,都需要重点涉及相关乐器的具体音乐性能和音响成品,即使是主要从文化意义角度来选题和研究乐器,所探讨的重心也主要在于要从音响表现出发,继而才去追寻它的文化内涵。如果我们的选题和研究根本不去触及乐器的基本属性表现——音乐性能和音响成品的具备,脱离这些根本内容去奢谈什么文化意义,那么这种选题和研究所涉“乐器”对象,充其量只能说是一种“音乐早已名存实亡”的器物,其价值与考古学所涉“明器”相仿。什么是“明器”?“明器”也就是“冥器”,通俗地说,就是陪葬所用不具使用性能和实用价值的仿制品。在考古学领域,“冥器”的研究价值,比起具有实用、使用价值的真品来说,自然当归轻微之列。
  后者,虽然属于非乐音发声的“响器”,但具有音响(音声)性能和音响(音声)意义表达⑤,此类响器的存在和使用,对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者来说,其理由与上述“乐器”论述相同,必然也要以所发音响(音声)来确定其在音乐学观察中的实际地位,这音响(音声)效果所具各种声音构成要素和相关功能,自然也要在音乐学性质的相关选题和研究中作为核心对象来加以关注。如果一个所谓“仪式音乐”的选题与研究,其中没有“乐器”只有“响器”,而且通篇还见不到相关响器性能和音响(音声)表现的形式、内容描述和研究,或者这种需要突出的形式、内容描述和研究只占很小比例和很轻分量,那么这种“响器”,在相关选题和研究中就只能被视为是与音乐无关或关系很小的“法器”了,这样的选题和研究,要么应当将之划为“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或“借事藏拙”的选择范围,要么就只能将之归属到非“音乐学”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选题和研究的范畴中去了。
  4.以乐人固有“音乐概念”为中心的选题
  由于不同的音乐群体处于不同的社会生活环境,不仅创建的传统音乐内容和形式各不相同,支配音乐操纵的意识形态和长期音乐操纵形成的固有音乐观念也不尽相同,因而乐人群体在其音乐生活中所持音乐本体观念和音乐使用价值观念,亦成为民族音乐学研究的一种深层选择和指向。这种深层选择和指向当然需要借用其他一些非音乐的“文化概念”作为参照或作为线索和论据,最终才有可能由此及彼地达到更加深入和更为深化的程度。但是,我们切不可将“音乐概念”与“非音乐概念”混为一谈,任何非音乐的其他“文化概念”谈论或探讨,都不是也不应当成为这种选题的核心内容或最终目标。那种只乐于在“非音乐概念”上大绕圈子,在真正“音乐概念”方面仅“弱试锋芒”甚至“视而不见”的选题,对于具有“音乐学”本色的选题研究来说,当然不能将其归为主流,实也难当其主流。所以,以乐人音乐操纵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不同固有“音乐概念”为中心的选题,就是借助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心理学、民俗学等社会科学学科“深描”理论和意向解释以及习俗功能剖析方法,对乐人操纵和使用音乐过程中的潜意识行为和隐匿的音乐理念、音乐禁忌、音乐象征、音乐暗喻、乐谱形态等等,进行音乐特性明确的表象性、内涵性、指向性的提炼研究或系统化考察发掘。
  在民族音乐学研究课题的选题与研究视野中,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乐人群体,在音乐生活中或在操纵音乐时,都可能在人类共有的音乐理解和通用的音乐概念基础之上,表现出不同的个性取舍和相异的理念表达。这正是世界上各民族音乐、各地区音乐,无论其表演、形态和场景,之所以会五彩缤纷、格调不同的根源所在。而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也正因为强调和关注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类群体,特别是那些在政治和经济上属于“非中心”或弱势人群的个性音乐理解和个性音乐概念,并将这些理解和概念与占据“中心”的强势群体的音乐理解和音乐概念置于平等地位,而在文化多元化气氛渐浓的近现代,享誉于音乐学理论界并受到世界音乐教育机制实践的高度重视。⑥
  音乐概念的形成,是对具体的音乐本体、音乐行为的概念化认知,它离不开具体的音乐内容所指。例如,“歌”这一概念,在中国西南部地区某些少数民族族群中,就与我们专业音乐工作者通常所理解的“歌”概念,有着形式、范畴和内涵不同的差异。一些歌手认为:人唱给人听的,是“歌”;人唱给神灵、“鬼怪”听的,不是“歌”!显然,这些族群关于什么是“歌”的概念,与我们所持或其他某些民族所持“歌”的概念存在差异,这自然是民族音乐学相关课题研究需要加以探求和认真讨论的。对此,相关的观察和研究,难道可以无视这种音乐概念差异中的音乐内容,离开所唱所吟对象具体声音形态和语词形态把握,仅仅将它作为一种“文化概念”来加以考察和述说?我以为不能,因为作为“音乐学”范畴的选题和研究,它还需要针对该族群音乐生活中人群之间交流歌唱中属于“歌”的品种形态和针对该族群民俗生活中人神之间交流诵唱中不属于“歌”的品种形态,进行多方面比对,进行学科归属明确的音乐学分析和认知,然后再与文化“概念”的分析和认知结合起来,才有可能使我们的理解、认知和研究更接近于这些“音乐概念”本体差异的实质和真谛,从而使我们的选题和研究更鲜明地体现出它应有的“音乐学”本色。
  我从上述几个方面,对民族音乐学研究选题如何体现“音乐学”本色的问题,进行了有关选题类型和具体指向方面的讨论,尽管作为答疑还不够深入和全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但从总体上说,已经可以看出答疑所涉这些体现“音乐学”本色而以“音乐本体”为中心来进行的选题,并不是将论文选题目标或对象仅仅局限于“乐声”性质的“音乐形态”侧面,站在已有选题面前,故步自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是一种有更为宽阔、更为深刻并兼具其他社会科学理念和方法的范围把握和视野取向;而这种超越“音乐形态”本体侧面的范围把握和视野取向,同时也不是那种脱离具体音乐对象,或将对象音乐内容逐一淡化,或以所谓“文化”描述和解释来掩盖其具体音乐内容的失察,站在已有选题面前,本末倒置,“王顾左右而言它”,而是一种紧紧扣着音乐对象的具体音乐内容,深入窥探和广博联系,最终需要回归于所涉音乐对象的具体音乐构成描述或具体音乐理论解答。
  总之,在民族音乐学(或称人类音乐学)领域,研究者关注的核心对象,归根结蒂还应当是某一民族或某一民族群体所创建的具体音乐。所以关于某一民族的音乐与文化关系的认知和实践,我倒是更愿意恪守这样一个准则:在音乐分析和理解中去发现和理解相关民族文化,在相关民族文化的发现和理解中去深入分析和理解音乐。
  内特尔曾有一个比喻:“如果你想理解你的小孩子群体的文化,那么也许你最好要先去理解他们生活中的音乐。”⑦他所要表达的思想,难道不正是如此么!?
  ①伍国栋《民族音乐学概论》(增修版)第五章“描述与解释”,人民音乐出版社2012年版,第178页;伍国栋《音乐形态 音乐本体 音乐事象》,《中国音乐学》2010年第3期。
  ②人民音乐出版社编辑部编《民族音乐学·音乐词典词条汇辑》,人民音乐出版社1988年版。
  ③伍国栋《民族音乐学概论》(增修版),人民音乐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
  ④郭乃安《音乐学,请把目光投向人》,山东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⑤伍国栋《音乐形态 音乐本体 音乐事象》,《中国音乐学》2010年第3期。
  ⑥⑦布鲁诺·内特尔《音乐教育与人类音乐学:通常的和谐关系》,齐雪译,《中国音乐教育》2010年第10期。
  伍国栋 南京艺术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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