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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物中毒事件或食源性疾患事件依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法理及执法实践中都没有异议.但是,对适用该条文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因果关系以及量罚原则等没有详细规定.笔者曾参与多起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该条文的理解不甚一致.本文试通过逻辑推理、证据学原理、处罚原则等分析,提出看法与同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