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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社会伦理与信息伦理对接研究
1.信息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一种特殊的有机构成
如果把网络虚拟社会叫作信息社会,那它似乎和现实社会产生了区别。其实所谓信息社会,并非是凭空构造的想象产物,它也存在着十分坚固的现实支撑。
一方面它需要足够的社会技术力量支持。首先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持。计算机技术发展由个体力量发起到整个社会力量支持,是信息社会形成的基础性因素之一。其次是信息生产、传播技术的支持。广泛意义上的信息社会,不仅仅局限于网络社会,还包括其他信息技术手段支持的社会运行机制,信息社会是一个多种技术手段并用的社会。第三,需要足够的社会物质力量支持。信息社会的重要物质支撑是信息化工程建设,而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足够物质投入,包括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投入。其工程之巨、投入之大,非动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不可。
此外,它也需要足够的社会舆论力量支持。一种社会模式的确立,需要在社会各阶层达成广泛的共识。信息社会模式的最终确立,不仅需要在互联网上达成共识,而且需要在现实社会中达成广泛的共识。虚拟现实再逼真,也不能代替真正意义上的现实。
2.信息伦理以社会伦理为根源
伦理的本质是为大众所接受的一种规约。从伦理的产生历史看,它是应大众的需求而产生的。所谓大众,必须是广泛的人群。只有一个人或几个人的需求,构不成社会伦理。信息伦理也是为大众所接受的一种规约,因此,它具有显著的社会性。也就是说,信息伦理是应社会需求所产生的。一种游戏规则,只是停留在游戏层面上,上升不到伦理层次;而这种规则,成为一种社会需求,上升到社会层面,也就具有了伦理的本质。
信息伦理的发生与成长依托现实社会所提供的营养。信息社会是未来社会的一种存在形式。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开始接近信息社会的雏形,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离信息社会还有很大的距离。尽管如此,现实社会的伦理观点,同样在支撑着信息伦理观点。
3.信息伦理对社会伦理的发展
发展已经成为一种现实,更是一种必然。信息社会是由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并推动、支撑才成长起来的。而信息产业的出现和发展,相应带来许多新的伦理问题,这在传统产业和现实社会中是前所未有的。面对信息活动产生的伦理问题,现实社会伦理无法解决,信息伦理便应运而生。信息伦理是应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到来而萌生成长的。它在不断解决已有社会伦理所无法解决的信息伦理问题,同时对丰富伦理理论和实践作出贡献。
二、经典伦理学理论对信息伦理的观照
1.经典伦理学理论的简述
伦理学是从社会的角度研究关于道德和善恶的问题,这在中外没有分别。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同哲学本身及其他的分支一样,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的分歧以及由此导致的体系内容上的不同,形成壁垒分明的不同观点。
功利主义的观点。功利主义创立于休谟,并由边沁和詹姆斯·密尔发展起来。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主张实际上也是快乐主义的观点。休谟在他的《有关道德原则探讨》一书中,经过对实际生活的考察之后,得出了人们对某些行为好恶的原因:产生愉快的行为会受到赞扬。边沁对休谟的思想进一步发展。他在《道德与立法的原理》一书中,宣称快乐本身就是善,而且是唯一的善,痛苦则与之恰恰相反。所以,边沁认为绝对的最终目标、所有价值和绝对标准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里的幸福与主观感觉上的愉快相等价。詹姆斯·密尔是边沁的密友,他因为将心理学分析巧妙地运用于道德现象而受人注意。包尔生在其《伦理学体系》中这样说:“在他看来,每一生物一致的目标最初都是为了获得快乐和避开痛苦。然而那些开始仅仅是作为手段而被人欲望的事物渐渐地通过联想变得直接被人欲望了。”詹姆斯·密尔的上述观点从心理学角度讲包含着真理性成分。密尔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创造了功利主义一词,给了这个派别以功利主义的名称,他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全面地陈述了这一派别的原则。就时间的判别来讲,功利主义很明显是以是否能够带给最多数人的最多数幸福来作为判别标准的。越多的幸福意味着越多的善,带来痛苦的则是恶。
义务论的观点。相对于功利主义,以义务论为基础的伦理学有着另外的主张。康德建立了义务论的伦理学,目的是要构造一种纯粹的道德哲学,这种纯粹道德哲学的基础是义务。康德认为:“在这个世界上甚至这个世界之外,可以想象到的一切,除了一个善良的意志之外,没有什么可以被无条件地称作善的。”“一个善良的意志之所以是善的不是因为它完成了什么东西或者是达到了什么效果,不是依靠它有利于达到所提出的某一个目标,而只是由于它的意志,也就是说它自身是善的。”在上面的话中可以看出善的意志是一个核心的概念。康德还认为:“不论对己还是对人,在采取行动的同时应当永远把人视为目的,永远不要把人仅视为手段。”康德将这一条原则概括为尊重。在康德看来,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是理性的和自由的。从康德的观点来讲,道德律令可以归纳为一个绝对的原则,就是尊重他人。
康德所倡导的义务论从理性上讲有很多可取之处,但是因为其律令的绝对性,他所倡导的义务的绝对性,使得其在实际中对于行为的判断常常发生困难。在这一问题上,另外一位哲学家罗斯的主张更为变通一些。罗斯认为有七条基本的义务原则,这些原则是自明的义务,是道德推理的第一原则,但罗斯认为它们不是不顾实际情况的绝对命令,在有些条件下一个义务原则可以被超越,这样就可以解决在绝对原则条件下出现的两难选择问题。在如何选择这一问题上,罗斯给出如下的原则:在发生冲突时,符合更迫切的自明义务的行为便是人们的义务。罗斯主张在可以选择的行为当中,其正当最大限度地超过其错误的行为应当被选择。
除了罗斯的主张之外,义务论的伦理学思想还有一种以普遍的可接受性为内容的发展。它从受害者和其他无利害冲突的团体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所有的理性人都能够接受某一行为,并以此来作为评判和选择的依据。这种思考方式从以自我为中心的框架中走出来,在实际应用中是比较有效的。
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在以上两种主张之外,还有另外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其基础是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拥有一定的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在这里善附属于权利,对权利的尊重和满足被视为善的。同时,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并不是简单地由个人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因为每一个人都有相应的权利,所以这种观点是一种立足于相互性的角度的观点。而且,权利作为一个概念也为现代人所深深地接受,而伦理问题事实上往往是对个体权利的侵犯,所以,这种思想很有可取之处。权利作为一种个人或组织的正当的利益的体现,受社会的普遍认可,同时权利的认可是互相的,这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契约关系是以法律的方式体现的。
2.信息伦理对经典伦理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信息伦理中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信息伦理中,功利主义并未形成一个强大的阵营,但功利主义思想还是具有相当地位的。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信息活动可以带给多数人幸福。而且,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不遗余力的加快信息化建设,抢占信息化的制高点。与此同时,地方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信息竞争也在不断加剧。更有人断言,21世纪主要是知识经济的世界,而知识经济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信息的竞争。所以也有人把知识经济称为信息经济。这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者一个企业来说,信息化建设符合其内部最广大成员的利益,信息的开发利用能够带来最广大成员的最大幸福,所以信息化建设的努力和行动是正当的。
信息伦理中的义务论思想。信息活动不仅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同时也要带给他人以利益,信息的开发利用要尊重他人,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这就是信息伦理中的义务论思想,其中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信息活动主体,在信息的开发利用中不得侵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尤其是强者不得侵害弱者的利益。二是信息强者要对信息弱者提供帮助,尽力缩小信息差距,努力填平信息鸿沟,积极开展信息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共同进步。
信息伦理中的权利论思想。信息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有机构成,其核心要义是所有成员权利的平等享有。义务论主张强者施助,强调信息强者对信息弱者提供帮助,客观上将强者置于积极的施舍地位,将弱者置于被动的接受地位。权利论主张弱者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坚持和维护自己在信息活动中的平等地位。用权利论观点看问题,信息援助不是屈尊俯就的利益施舍,而是平等合作的互惠行为。坚持信息权利的平等享有,提倡公平、公正,就是维护所有成员的权利不被侵犯,不被歧视,不能让多数人受益掩盖了少数人受到损失的不公平真相,要给少数人以公正补偿。
三、信息伦理的内容和结构构成研究
1.信息伦理的内容构成
存在基础。信息伦理的存在基础,首先来源于信息活动的伦理需求。需求产生创造的动力,经济活动和精神活动无不如此。近三十年来,由于计算机特别是网络活动的日益频繁,伦理规范的需求随之产生。先是网络问题频频发生,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伦理秩序,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抑制这类问题的发生,这样就使信息伦理有了最初的存在基础。
本体定性。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也就是信息伦理本质的规定性。关于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有人指出:“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里,主张用伦理调整信息关系,意在强调伦理与法律的区别,即不靠法律强制而是依靠舆论的力量,来维持信息关系的平衡。关于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人指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的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信息伦理学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这没有什么疑问。论者又进一步指出,它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的学科,这至少抓住了信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本质,即它是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实践价值。信息伦理学是一门实践哲学,这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问题。在更广泛意义上说,伦理学就是实践哲学。信息伦理学是在伦理学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哲学,自然它也是实践哲学的一种。就信息伦理来说,一方面它是从信息活动的实践中产生的,信息实践活动需要信息伦理规范调整,信息伦理应运而生;另一方面,信息伦理对信息实践活动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它本身也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实现自身不断强化,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这说明信息伦理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实践也是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发展前景。信息伦理无论是作为一个新兴学科,还是作为一个实践哲学范畴,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一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或准备进入信息社会,信息活动正在开始或可能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主要经济活动。美国和欧洲的发达国家,信息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甚至成了支柱产业。美国首富比尔·盖茨作为成功人士,他就是靠信息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微软帝国。那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把传统制造业向境外转移,而用信息业来填补制造业留下的空白。二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表明,信息产业的支撑不可忽略。韩国、新加坡和中国的香港、台湾,在经济的崛起过程中,信息产业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三是发展中国家在进行新兴的工业化过程中,信息产业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如今在我国的工业化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同步进行的。四是信息产业是一个十分宽泛的产业集群,它不仅包括信息通讯、网络等迅速崛起的行业,而且还包括报刊、出版、电视、广告等传统行业,所有这些行业的发展都可看作是信息产业的壮大。五是传统产业的发展进步,也离不开信息业的支持和帮助。所有这一切表明,信息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这同时标志着信息伦理也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运行需要合适的规则来规范,信息伦理就是信息经济的合适的规则。
2.信息伦理的结构构成
理论构建。信息伦理的表现形式首先是理论形态,它是由计算机伦理学起步的。由西方信息伦理学起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西方国家积累了相当可观的理论成果。我国的信息伦理学研究起步较晚,但最近几年发展很快,2002年以来,我国陆续出版了多部信息伦理学专著。从1998年至2004年,信息伦理学论文已达218篇。
行业规约。行业规约是信息伦理又一个外在表现形式。世界上许多行业协会制定规章,规范其组织成员遵循信息伦理。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
四、信息伦理的全球视角研究
1.切近而深厚的现实原因
信息活动无国界。信息化推进了全球化,这是呈现在世人面前的一个重要事实。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网络高速公路建设的日新月异,加速了世界的地球村和信息化的步伐。毫无疑问,在今天,经济活动已经突破了国界限制,统一世界市场的发育与形成,不断打破贸易壁垒。信息活动突破国界限制,比起经济活动来更加方便和快捷。凡是网线到达的地方,只需一台计算机,就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信息活动。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不同于现实的物理空间,很难普遍设立信息口岸,去限制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团体、不同个人信息的自由往来。
违规信息活动远程化。信息活动的全球化,无疑给更多的人的健康生活带来方便和快捷。但与此同时,远程乃至跨国的信息违规活动也屡屡发生。随着进入信息通道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不同信仰、不同观念的网民数量也不断增长,国际互联网的秩序问题也日益凸现。黑客入侵、色情泛滥、隐私曝光、商业欺诈等恶劣现象,在全球化的信息通道中已屡见不鲜;不同文化、社会背景的价值取向、宗教意识等之间的冲突,也借助于数字化信息而愈演愈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对信息通道的秩序构成了现实威胁。
法律的作用相对有限。针对屡屡发生的信息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有的采取立法手段,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但人们很快发现,法律的作用十分有限。一是法律具有宏观性、整齐划一性,信息问题的发生往往是微观的、具体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二是法律大都具有国家性、地区性,而信息违法问题常常发生在境外,受害方的司法机关无法管辖施虐方行为。这方面虽然也有相关的国际条约,但表述相对笼统,国际司法合作难以有效协调。有人曾经提出建立全球信息司法体系,统筹解决信息违法犯罪问题。这一想法不具可操作性。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不具有世界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国际信息司法体系完全可能对独立国家的主权产生威胁,这样任何一个国家也不会允许国际信息司法体系在其境内行使权力。这并不是说规范信息活动不需要法律保障,相反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同时必须知道,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
全球信息伦理整合势在必行。信息伦理也是规范信息活动的重要手段,它具有信息法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制定相应的信息法律外,还通过民间组织制定信息活动规则、戒律,用伦理规约来补充法律的不足。从已有的实践看,这些规约的效率还是十分明显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规约虽然有效,但覆盖的范围十分有限,有的限于一个行业组织,有的限于一个具体部门,大的范围也不过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某种行业。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全民性信息伦理远未形成,全球性信息伦理的整合和构建目前还仅仅停留在呼吁阶段。但也不必气馁,构建全球信息伦理,首先,需求是存在的,有需求就有建设,这是一条规律。其次,愿望是普遍的,世界上绝大多数信息用户希望有一个良好的信息秩序,用我们的话说这叫群众土壤。再次,基础是坚实的,构建信息伦理,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较多成功的实践,虽然适用的范围不尽相同,但对于全球性信息伦理建设都可以提供养料。
2.全球信息伦理整合与构建的基本原则
底线原则。全球性信息伦理实质上就是一种“普世伦理”,应用于全球性信息交往的共同的信息伦理当然就是普世伦理。那么,什么是普世伦理?万俊人认为,普世伦理是一种以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为基础,以人类基本道德生活特别是有关人类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道德问题为基本主体的整合性伦理观念。普世伦理是人类普遍遵循的伦理,也是底线伦理。它的出发点是解决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共同面对的全球性伦理问题,国家和地区性问题留待自己解决,对全球来说是求同存异。事实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伦理构建存在差异,主要是最高道德理想和上位的价值观念表现不同,但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却表现了惊人的一致性。求同就是用底线伦理作为基础,从而构建普世伦理。把底线伦理方法应用于信息伦理,便可以构建信息普世伦理。信息活动最起码、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主要有:无害、公正、平等、互利。
自律原则。自律原则是信息伦理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贯彻其他伦理原则的保障和途径。伦理自律是信息主体对自己的道德责任感发自内心的认同,从而将外在的伦理准则化为内在的伦理意识,自觉地按照信息伦理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信息伦理自律原则包括:自尊、自主、慎独、诚信。
3.目前的努力方向与长远愿景
建立完善的中国信息伦理体系。建立全球信息伦理,是我们的远期目标。而要建立全球信息伦理,首先就要完善中国的信息伦理体系。如果我们自己的信息伦理远未形成,就去推动全球信息伦理建设,那简直就是空中楼阁。建设中国信息伦理体系,大家已经做了许多基础工作,有各种各样的设想,也给人许多积极的启示。笔者以为要建设中国信息伦理体系,一是要从已有的国际信息伦理中汲取营养,了解国外前沿的理论与实践,以丰富和发展我们的建设。二是要从传统的优秀思想中汲取营养,包括西方的优秀伦理思想和我国儒家思想精华,建设符合现代潮流的信息伦理思想基础。
大力宣传底线伦理原则。对东西方伦理思想进行比较,努力寻找共同点,确定底线信息伦理思想,进行经常地、有效的宣传,取得广泛的认可和共识,为全球信息伦理的形成奠定根基。用底线原则作基础,易于得到认可和共识,不管其他国家的信息主体与我们的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如何不同,但对于底线伦理原则都能接受和认可。
加强信息伦理的国际学术交流。一是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我国对信息伦理的国际学术交流比较重视,2000年10月,我国在北京承办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亚太地区信息伦理研讨会。今后我们要进一步促进和参加类似的国际活动,研究、宣传底线信息伦理原则,夯实信息伦理的理论基础。二是进一步加强信息伦理理论与实践的国际合作。既可以采取信息组织的合作方式,也可以采取学者个人交流讲学的办法,从而使国际合作有经常的、不间断的合作管道,为全球信息伦理的形成开辟更多的途径。
推进国际信息伦理共识的形成。在条件成熟时,提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世界信息伦理学大会,会议除了进行更充分的学术交流外,起草、签署、发布《国际信息伦理宣言》,以国际文献形式将信息伦理共识记录下来,昭示全球,从而树立全球一体的信息伦理的第一块里程碑。
1.信息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一种特殊的有机构成
如果把网络虚拟社会叫作信息社会,那它似乎和现实社会产生了区别。其实所谓信息社会,并非是凭空构造的想象产物,它也存在着十分坚固的现实支撑。
一方面它需要足够的社会技术力量支持。首先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持。计算机技术发展由个体力量发起到整个社会力量支持,是信息社会形成的基础性因素之一。其次是信息生产、传播技术的支持。广泛意义上的信息社会,不仅仅局限于网络社会,还包括其他信息技术手段支持的社会运行机制,信息社会是一个多种技术手段并用的社会。第三,需要足够的社会物质力量支持。信息社会的重要物质支撑是信息化工程建设,而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足够物质投入,包括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投入。其工程之巨、投入之大,非动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不可。
此外,它也需要足够的社会舆论力量支持。一种社会模式的确立,需要在社会各阶层达成广泛的共识。信息社会模式的最终确立,不仅需要在互联网上达成共识,而且需要在现实社会中达成广泛的共识。虚拟现实再逼真,也不能代替真正意义上的现实。
2.信息伦理以社会伦理为根源
伦理的本质是为大众所接受的一种规约。从伦理的产生历史看,它是应大众的需求而产生的。所谓大众,必须是广泛的人群。只有一个人或几个人的需求,构不成社会伦理。信息伦理也是为大众所接受的一种规约,因此,它具有显著的社会性。也就是说,信息伦理是应社会需求所产生的。一种游戏规则,只是停留在游戏层面上,上升不到伦理层次;而这种规则,成为一种社会需求,上升到社会层面,也就具有了伦理的本质。
信息伦理的发生与成长依托现实社会所提供的营养。信息社会是未来社会的一种存在形式。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开始接近信息社会的雏形,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离信息社会还有很大的距离。尽管如此,现实社会的伦理观点,同样在支撑着信息伦理观点。
3.信息伦理对社会伦理的发展
发展已经成为一种现实,更是一种必然。信息社会是由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并推动、支撑才成长起来的。而信息产业的出现和发展,相应带来许多新的伦理问题,这在传统产业和现实社会中是前所未有的。面对信息活动产生的伦理问题,现实社会伦理无法解决,信息伦理便应运而生。信息伦理是应信息产业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到来而萌生成长的。它在不断解决已有社会伦理所无法解决的信息伦理问题,同时对丰富伦理理论和实践作出贡献。
二、经典伦理学理论对信息伦理的观照
1.经典伦理学理论的简述
伦理学是从社会的角度研究关于道德和善恶的问题,这在中外没有分别。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同哲学本身及其他的分支一样,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的分歧以及由此导致的体系内容上的不同,形成壁垒分明的不同观点。
功利主义的观点。功利主义创立于休谟,并由边沁和詹姆斯·密尔发展起来。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主张实际上也是快乐主义的观点。休谟在他的《有关道德原则探讨》一书中,经过对实际生活的考察之后,得出了人们对某些行为好恶的原因:产生愉快的行为会受到赞扬。边沁对休谟的思想进一步发展。他在《道德与立法的原理》一书中,宣称快乐本身就是善,而且是唯一的善,痛苦则与之恰恰相反。所以,边沁认为绝对的最终目标、所有价值和绝对标准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里的幸福与主观感觉上的愉快相等价。詹姆斯·密尔是边沁的密友,他因为将心理学分析巧妙地运用于道德现象而受人注意。包尔生在其《伦理学体系》中这样说:“在他看来,每一生物一致的目标最初都是为了获得快乐和避开痛苦。然而那些开始仅仅是作为手段而被人欲望的事物渐渐地通过联想变得直接被人欲望了。”詹姆斯·密尔的上述观点从心理学角度讲包含着真理性成分。密尔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创造了功利主义一词,给了这个派别以功利主义的名称,他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全面地陈述了这一派别的原则。就时间的判别来讲,功利主义很明显是以是否能够带给最多数人的最多数幸福来作为判别标准的。越多的幸福意味着越多的善,带来痛苦的则是恶。
义务论的观点。相对于功利主义,以义务论为基础的伦理学有着另外的主张。康德建立了义务论的伦理学,目的是要构造一种纯粹的道德哲学,这种纯粹道德哲学的基础是义务。康德认为:“在这个世界上甚至这个世界之外,可以想象到的一切,除了一个善良的意志之外,没有什么可以被无条件地称作善的。”“一个善良的意志之所以是善的不是因为它完成了什么东西或者是达到了什么效果,不是依靠它有利于达到所提出的某一个目标,而只是由于它的意志,也就是说它自身是善的。”在上面的话中可以看出善的意志是一个核心的概念。康德还认为:“不论对己还是对人,在采取行动的同时应当永远把人视为目的,永远不要把人仅视为手段。”康德将这一条原则概括为尊重。在康德看来,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是理性的和自由的。从康德的观点来讲,道德律令可以归纳为一个绝对的原则,就是尊重他人。
康德所倡导的义务论从理性上讲有很多可取之处,但是因为其律令的绝对性,他所倡导的义务的绝对性,使得其在实际中对于行为的判断常常发生困难。在这一问题上,另外一位哲学家罗斯的主张更为变通一些。罗斯认为有七条基本的义务原则,这些原则是自明的义务,是道德推理的第一原则,但罗斯认为它们不是不顾实际情况的绝对命令,在有些条件下一个义务原则可以被超越,这样就可以解决在绝对原则条件下出现的两难选择问题。在如何选择这一问题上,罗斯给出如下的原则:在发生冲突时,符合更迫切的自明义务的行为便是人们的义务。罗斯主张在可以选择的行为当中,其正当最大限度地超过其错误的行为应当被选择。
除了罗斯的主张之外,义务论的伦理学思想还有一种以普遍的可接受性为内容的发展。它从受害者和其他无利害冲突的团体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所有的理性人都能够接受某一行为,并以此来作为评判和选择的依据。这种思考方式从以自我为中心的框架中走出来,在实际应用中是比较有效的。
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在以上两种主张之外,还有另外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其基础是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拥有一定的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在这里善附属于权利,对权利的尊重和满足被视为善的。同时,以权利为基础的伦理学并不是简单地由个人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因为每一个人都有相应的权利,所以这种观点是一种立足于相互性的角度的观点。而且,权利作为一个概念也为现代人所深深地接受,而伦理问题事实上往往是对个体权利的侵犯,所以,这种思想很有可取之处。权利作为一种个人或组织的正当的利益的体现,受社会的普遍认可,同时权利的认可是互相的,这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契约关系是以法律的方式体现的。
2.信息伦理对经典伦理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信息伦理中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信息伦理中,功利主义并未形成一个强大的阵营,但功利主义思想还是具有相当地位的。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信息活动可以带给多数人幸福。而且,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不遗余力的加快信息化建设,抢占信息化的制高点。与此同时,地方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信息竞争也在不断加剧。更有人断言,21世纪主要是知识经济的世界,而知识经济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信息的竞争。所以也有人把知识经济称为信息经济。这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者一个企业来说,信息化建设符合其内部最广大成员的利益,信息的开发利用能够带来最广大成员的最大幸福,所以信息化建设的努力和行动是正当的。
信息伦理中的义务论思想。信息活动不仅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同时也要带给他人以利益,信息的开发利用要尊重他人,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这就是信息伦理中的义务论思想,其中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信息活动主体,在信息的开发利用中不得侵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尤其是强者不得侵害弱者的利益。二是信息强者要对信息弱者提供帮助,尽力缩小信息差距,努力填平信息鸿沟,积极开展信息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共同进步。
信息伦理中的权利论思想。信息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有机构成,其核心要义是所有成员权利的平等享有。义务论主张强者施助,强调信息强者对信息弱者提供帮助,客观上将强者置于积极的施舍地位,将弱者置于被动的接受地位。权利论主张弱者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坚持和维护自己在信息活动中的平等地位。用权利论观点看问题,信息援助不是屈尊俯就的利益施舍,而是平等合作的互惠行为。坚持信息权利的平等享有,提倡公平、公正,就是维护所有成员的权利不被侵犯,不被歧视,不能让多数人受益掩盖了少数人受到损失的不公平真相,要给少数人以公正补偿。
三、信息伦理的内容和结构构成研究
1.信息伦理的内容构成
存在基础。信息伦理的存在基础,首先来源于信息活动的伦理需求。需求产生创造的动力,经济活动和精神活动无不如此。近三十年来,由于计算机特别是网络活动的日益频繁,伦理规范的需求随之产生。先是网络问题频频发生,人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伦理秩序,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抑制这类问题的发生,这样就使信息伦理有了最初的存在基础。
本体定性。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也就是信息伦理本质的规定性。关于信息伦理的本体定性,有人指出:“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里,主张用伦理调整信息关系,意在强调伦理与法律的区别,即不靠法律强制而是依靠舆论的力量,来维持信息关系的平衡。关于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人指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的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信息伦理学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这没有什么疑问。论者又进一步指出,它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的学科,这至少抓住了信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本质,即它是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实践价值。信息伦理学是一门实践哲学,这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问题。在更广泛意义上说,伦理学就是实践哲学。信息伦理学是在伦理学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哲学,自然它也是实践哲学的一种。就信息伦理来说,一方面它是从信息活动的实践中产生的,信息实践活动需要信息伦理规范调整,信息伦理应运而生;另一方面,信息伦理对信息实践活动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它本身也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实现自身不断强化,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这说明信息伦理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实践也是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发展前景。信息伦理无论是作为一个新兴学科,还是作为一个实践哲学范畴,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一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或准备进入信息社会,信息活动正在开始或可能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主要经济活动。美国和欧洲的发达国家,信息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甚至成了支柱产业。美国首富比尔·盖茨作为成功人士,他就是靠信息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微软帝国。那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把传统制造业向境外转移,而用信息业来填补制造业留下的空白。二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表明,信息产业的支撑不可忽略。韩国、新加坡和中国的香港、台湾,在经济的崛起过程中,信息产业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三是发展中国家在进行新兴的工业化过程中,信息产业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如今在我国的工业化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同步进行的。四是信息产业是一个十分宽泛的产业集群,它不仅包括信息通讯、网络等迅速崛起的行业,而且还包括报刊、出版、电视、广告等传统行业,所有这些行业的发展都可看作是信息产业的壮大。五是传统产业的发展进步,也离不开信息业的支持和帮助。所有这一切表明,信息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这同时标志着信息伦理也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运行需要合适的规则来规范,信息伦理就是信息经济的合适的规则。
2.信息伦理的结构构成
理论构建。信息伦理的表现形式首先是理论形态,它是由计算机伦理学起步的。由西方信息伦理学起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西方国家积累了相当可观的理论成果。我国的信息伦理学研究起步较晚,但最近几年发展很快,2002年以来,我国陆续出版了多部信息伦理学专著。从1998年至2004年,信息伦理学论文已达218篇。
行业规约。行业规约是信息伦理又一个外在表现形式。世界上许多行业协会制定规章,规范其组织成员遵循信息伦理。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
四、信息伦理的全球视角研究
1.切近而深厚的现实原因
信息活动无国界。信息化推进了全球化,这是呈现在世人面前的一个重要事实。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网络高速公路建设的日新月异,加速了世界的地球村和信息化的步伐。毫无疑问,在今天,经济活动已经突破了国界限制,统一世界市场的发育与形成,不断打破贸易壁垒。信息活动突破国界限制,比起经济活动来更加方便和快捷。凡是网线到达的地方,只需一台计算机,就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信息活动。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不同于现实的物理空间,很难普遍设立信息口岸,去限制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团体、不同个人信息的自由往来。
违规信息活动远程化。信息活动的全球化,无疑给更多的人的健康生活带来方便和快捷。但与此同时,远程乃至跨国的信息违规活动也屡屡发生。随着进入信息通道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不同信仰、不同观念的网民数量也不断增长,国际互联网的秩序问题也日益凸现。黑客入侵、色情泛滥、隐私曝光、商业欺诈等恶劣现象,在全球化的信息通道中已屡见不鲜;不同文化、社会背景的价值取向、宗教意识等之间的冲突,也借助于数字化信息而愈演愈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对信息通道的秩序构成了现实威胁。
法律的作用相对有限。针对屡屡发生的信息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有的采取立法手段,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但人们很快发现,法律的作用十分有限。一是法律具有宏观性、整齐划一性,信息问题的发生往往是微观的、具体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二是法律大都具有国家性、地区性,而信息违法问题常常发生在境外,受害方的司法机关无法管辖施虐方行为。这方面虽然也有相关的国际条约,但表述相对笼统,国际司法合作难以有效协调。有人曾经提出建立全球信息司法体系,统筹解决信息违法犯罪问题。这一想法不具可操作性。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不具有世界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国际信息司法体系完全可能对独立国家的主权产生威胁,这样任何一个国家也不会允许国际信息司法体系在其境内行使权力。这并不是说规范信息活动不需要法律保障,相反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同时必须知道,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
全球信息伦理整合势在必行。信息伦理也是规范信息活动的重要手段,它具有信息法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制定相应的信息法律外,还通过民间组织制定信息活动规则、戒律,用伦理规约来补充法律的不足。从已有的实践看,这些规约的效率还是十分明显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规约虽然有效,但覆盖的范围十分有限,有的限于一个行业组织,有的限于一个具体部门,大的范围也不过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某种行业。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全民性信息伦理远未形成,全球性信息伦理的整合和构建目前还仅仅停留在呼吁阶段。但也不必气馁,构建全球信息伦理,首先,需求是存在的,有需求就有建设,这是一条规律。其次,愿望是普遍的,世界上绝大多数信息用户希望有一个良好的信息秩序,用我们的话说这叫群众土壤。再次,基础是坚实的,构建信息伦理,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较多成功的实践,虽然适用的范围不尽相同,但对于全球性信息伦理建设都可以提供养料。
2.全球信息伦理整合与构建的基本原则
底线原则。全球性信息伦理实质上就是一种“普世伦理”,应用于全球性信息交往的共同的信息伦理当然就是普世伦理。那么,什么是普世伦理?万俊人认为,普世伦理是一种以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为基础,以人类基本道德生活特别是有关人类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道德问题为基本主体的整合性伦理观念。普世伦理是人类普遍遵循的伦理,也是底线伦理。它的出发点是解决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共同面对的全球性伦理问题,国家和地区性问题留待自己解决,对全球来说是求同存异。事实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伦理构建存在差异,主要是最高道德理想和上位的价值观念表现不同,但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却表现了惊人的一致性。求同就是用底线伦理作为基础,从而构建普世伦理。把底线伦理方法应用于信息伦理,便可以构建信息普世伦理。信息活动最起码、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主要有:无害、公正、平等、互利。
自律原则。自律原则是信息伦理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贯彻其他伦理原则的保障和途径。伦理自律是信息主体对自己的道德责任感发自内心的认同,从而将外在的伦理准则化为内在的伦理意识,自觉地按照信息伦理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信息伦理自律原则包括:自尊、自主、慎独、诚信。
3.目前的努力方向与长远愿景
建立完善的中国信息伦理体系。建立全球信息伦理,是我们的远期目标。而要建立全球信息伦理,首先就要完善中国的信息伦理体系。如果我们自己的信息伦理远未形成,就去推动全球信息伦理建设,那简直就是空中楼阁。建设中国信息伦理体系,大家已经做了许多基础工作,有各种各样的设想,也给人许多积极的启示。笔者以为要建设中国信息伦理体系,一是要从已有的国际信息伦理中汲取营养,了解国外前沿的理论与实践,以丰富和发展我们的建设。二是要从传统的优秀思想中汲取营养,包括西方的优秀伦理思想和我国儒家思想精华,建设符合现代潮流的信息伦理思想基础。
大力宣传底线伦理原则。对东西方伦理思想进行比较,努力寻找共同点,确定底线信息伦理思想,进行经常地、有效的宣传,取得广泛的认可和共识,为全球信息伦理的形成奠定根基。用底线原则作基础,易于得到认可和共识,不管其他国家的信息主体与我们的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如何不同,但对于底线伦理原则都能接受和认可。
加强信息伦理的国际学术交流。一是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我国对信息伦理的国际学术交流比较重视,2000年10月,我国在北京承办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亚太地区信息伦理研讨会。今后我们要进一步促进和参加类似的国际活动,研究、宣传底线信息伦理原则,夯实信息伦理的理论基础。二是进一步加强信息伦理理论与实践的国际合作。既可以采取信息组织的合作方式,也可以采取学者个人交流讲学的办法,从而使国际合作有经常的、不间断的合作管道,为全球信息伦理的形成开辟更多的途径。
推进国际信息伦理共识的形成。在条件成熟时,提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世界信息伦理学大会,会议除了进行更充分的学术交流外,起草、签署、发布《国际信息伦理宣言》,以国际文献形式将信息伦理共识记录下来,昭示全球,从而树立全球一体的信息伦理的第一块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