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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伤人也担责
案例:2007年12月底。村民李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套家庭影院,同时获得了家电商场附赠的一只高压锅。回家后,李先生在试用高压锅时,高压锅发生爆炸,致使李先生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医疗费和财产损失计2400多元。经鉴定,压力锅爆炸系因其所承受的压力未能达到规定标准所致,系不合格产品。李先生多次要求家电商场赔偿损失,商场均以该高压锅系赠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李先生诉至法院。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李先生胜诉,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点评:这是一起消费争议纠纷。这起案件从表面上看,商场对消费者是一种无偿赠予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双方之间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予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无偿。“无条件赠予”是赠予的主要特征。但具体到本案,商家此时的赠予却是附条件的,其条件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可以给商家带来可观或较大利润的商品买卖行为,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行为后,才可能获得“赠品”。因此。“赠品”这时已不再具有无偿的特征,而变成了附条件、附义务的交换,故其已不属于“赠品”,而是商家所销售商品中的一部分。既然是商品,商家就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同时,该法第11条还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应该将附条件、附义务后获得的“赠品”视为商品,并用商品的标准去检验“赠品”的内在与外在质量,一旦发现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要及时通过投诉、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62400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刘军民
电话:0536-6229276
人惹鸡,鸡伤人,责任谁担
案例:吕某与张某是邻居,春节期间,张某的儿子浩浩为了取乐,将点燃的鞭炮扔向吕某家饲养的一只大公鸡,公鸡受到惊吓飞入院内,将正在院子里玩耍的两岁幼儿明明扑倒。结果孩子的头部碰到砖头上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00余元。为了赔偿事宜,吕某、张某和明明的家长杨某三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杨某以吕某为被告、浩浩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三人张某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点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同时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公鸡的饲养人、幼儿明明都没有过错,过错在于第三人。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医疗费由浩浩的监护人承担。
262400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张兆利
电话:13853665899
案例:2007年12月底。村民李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套家庭影院,同时获得了家电商场附赠的一只高压锅。回家后,李先生在试用高压锅时,高压锅发生爆炸,致使李先生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医疗费和财产损失计2400多元。经鉴定,压力锅爆炸系因其所承受的压力未能达到规定标准所致,系不合格产品。李先生多次要求家电商场赔偿损失,商场均以该高压锅系赠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李先生诉至法院。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李先生胜诉,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点评:这是一起消费争议纠纷。这起案件从表面上看,商场对消费者是一种无偿赠予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双方之间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予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无偿。“无条件赠予”是赠予的主要特征。但具体到本案,商家此时的赠予却是附条件的,其条件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可以给商家带来可观或较大利润的商品买卖行为,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行为后,才可能获得“赠品”。因此。“赠品”这时已不再具有无偿的特征,而变成了附条件、附义务的交换,故其已不属于“赠品”,而是商家所销售商品中的一部分。既然是商品,商家就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同时,该法第11条还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应该将附条件、附义务后获得的“赠品”视为商品,并用商品的标准去检验“赠品”的内在与外在质量,一旦发现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要及时通过投诉、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62400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刘军民
电话:0536-6229276
人惹鸡,鸡伤人,责任谁担
案例:吕某与张某是邻居,春节期间,张某的儿子浩浩为了取乐,将点燃的鞭炮扔向吕某家饲养的一只大公鸡,公鸡受到惊吓飞入院内,将正在院子里玩耍的两岁幼儿明明扑倒。结果孩子的头部碰到砖头上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00余元。为了赔偿事宜,吕某、张某和明明的家长杨某三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杨某以吕某为被告、浩浩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三人张某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点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同时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公鸡的饲养人、幼儿明明都没有过错,过错在于第三人。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医疗费由浩浩的监护人承担。
262400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张兆利
电话:13853665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