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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省审计厅践行科学发展观,创新审计监督方式,在36个省级部门(单位)探索性地开展了部门(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内审自查及抽查工作。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能部门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担当,认真组织、细致工作,共自查出部门预算编制不规范等13类问题,金额4.6亿元,并进行了自纠、整改。自查、抽查工作中,省厅统一调度审计力量,发挥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两个积极性;明确了范围、内容、重点,合理划分任务、时间、阶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推动了内审自查抽查工作向前发展,发挥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一、实施方法和工作步骤
在具体组织实施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中,我们统一调度审计力量,充分调动审计和被审计双方的积极性,周密设计,合理安排,确保了审计成果质量。
1.明确范围、内容和重点。范围为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2008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部门预算编制、批复和执行情况,预算收入和各项非税收入情况,财政预算支出和部门行政管理成本情况,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等四个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有无隐瞒、截留、坐支应上缴的财政收入,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虚列支出等问题;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发放津补贴、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是否建立和执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核算、处置是否符合规定等。
2.划分任务、时间和阶段。明确了内审自查及抽查工作由我厅相关审计业务处牵头组织,将36个省级部门单位的内审自查督促检查和15个省级部门单位(达到了自查单位的42%)的抽查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的8个审计业务处(占我厅审计业务处的50%)。具体实施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部门单位对自身和下属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将相关情况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我厅。第二阶段,在对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单位的抽审,相关审计业务处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抽查结果报告,由相关职能处室予以汇总。
二、工作流程和开展情况
将相关设想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我厅决定开展省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内审自查及抽查工作。在将其列入全省2009年审计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我厅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内审自查。在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内审自查情况审查的基础上,我厅进行了重点抽查。为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内审自查及抽查工作,我厅专门召开会议,通报了自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和自查抽查工作组织中存在的问题,选取4个先进单位(占自查单位的11%)进行了经验交流,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主要成效
1、提高了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总体性、宏观性、建设性和效益性。要扩大预算执行审计的覆盖面,在现有条件下,仅凭审计部门一家的力量难以做到。近几年,我厅每年直接审计的预算执行单位平均为15个左右,约占省级部门预算单位总数的15%,很难比较全面地反映单位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36个预算单位参与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后,审计的覆盖面大幅度地提高到了45%左右,是以往的3倍。据自查报告统计,36个部门和单位共查出违规违纪问题金额4.6亿元,涉及部门预算编制不规范、少缴预算收入、超预算支出、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滞留专项资金、资产不实、账外资产、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招待费、会议费、车辆费超标等13类普遍性、常规性的违规违纪问题。这些问题的查处和纠正,达到了规范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目的,有力地促进了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促进了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应该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审计机关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据自查报告和抽查结果反映,开展内审自查前,有些部门或单位基本没有建立内审制度。开展了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后,或由单位财务部门担任,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兼职,或建立内审机构,各部门单位都初步建立或落实了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和加强了内部审计工作。
3、初步形成了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联动机制。国家审计、内部审计都是我国审计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在审计范围、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上虽有所区别,但审计的方法、内容基本相同,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国家财经法纪,规范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更好地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国家审计要对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内部审计也需要国家审计的有力支持和督导。开展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后,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相互协作,互相配合,二者相得益彰,形成了完整的审计体系,发挥出了最大的合力。
4、受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去年,我厅开展了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内容,纳入同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受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省委书记赵乐际在省委四次全会和五次全会的讲话中,多次引用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和数据,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指示。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指出,审计部门“监督方式有所创新,首次安排了在36个部门和单位开展内部审计自查和抽查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财政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袁纯清省长先后两次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就审计报告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强调落实审计整改措施,研究改进办法,加强制度建设,解决存在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的现象,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实施方法和工作步骤
在具体组织实施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中,我们统一调度审计力量,充分调动审计和被审计双方的积极性,周密设计,合理安排,确保了审计成果质量。
1.明确范围、内容和重点。范围为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2008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部门预算编制、批复和执行情况,预算收入和各项非税收入情况,财政预算支出和部门行政管理成本情况,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等四个方面。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有无隐瞒、截留、坐支应上缴的财政收入,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虚列支出等问题;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发放津补贴、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是否建立和执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核算、处置是否符合规定等。
2.划分任务、时间和阶段。明确了内审自查及抽查工作由我厅相关审计业务处牵头组织,将36个省级部门单位的内审自查督促检查和15个省级部门单位(达到了自查单位的42%)的抽查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的8个审计业务处(占我厅审计业务处的50%)。具体实施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部门单位对自身和下属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将相关情况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我厅。第二阶段,在对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单位的抽审,相关审计业务处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抽查结果报告,由相关职能处室予以汇总。
二、工作流程和开展情况
将相关设想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我厅决定开展省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内审自查及抽查工作。在将其列入全省2009年审计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我厅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内审自查。在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内审自查情况审查的基础上,我厅进行了重点抽查。为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内审自查及抽查工作,我厅专门召开会议,通报了自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和自查抽查工作组织中存在的问题,选取4个先进单位(占自查单位的11%)进行了经验交流,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主要成效
1、提高了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总体性、宏观性、建设性和效益性。要扩大预算执行审计的覆盖面,在现有条件下,仅凭审计部门一家的力量难以做到。近几年,我厅每年直接审计的预算执行单位平均为15个左右,约占省级部门预算单位总数的15%,很难比较全面地反映单位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36个预算单位参与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后,审计的覆盖面大幅度地提高到了45%左右,是以往的3倍。据自查报告统计,36个部门和单位共查出违规违纪问题金额4.6亿元,涉及部门预算编制不规范、少缴预算收入、超预算支出、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滞留专项资金、资产不实、账外资产、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招待费、会议费、车辆费超标等13类普遍性、常规性的违规违纪问题。这些问题的查处和纠正,达到了规范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目的,有力地促进了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促进了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应该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审计机关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据自查报告和抽查结果反映,开展内审自查前,有些部门或单位基本没有建立内审制度。开展了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后,或由单位财务部门担任,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兼职,或建立内审机构,各部门单位都初步建立或落实了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和加强了内部审计工作。
3、初步形成了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联动机制。国家审计、内部审计都是我国审计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在审计范围、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上虽有所区别,但审计的方法、内容基本相同,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国家财经法纪,规范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更好地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国家审计要对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内部审计也需要国家审计的有力支持和督导。开展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后,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相互协作,互相配合,二者相得益彰,形成了完整的审计体系,发挥出了最大的合力。
4、受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去年,我厅开展了内审自查和抽查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内容,纳入同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受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省委书记赵乐际在省委四次全会和五次全会的讲话中,多次引用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和数据,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指示。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指出,审计部门“监督方式有所创新,首次安排了在36个部门和单位开展内部审计自查和抽查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财政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袁纯清省长先后两次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就审计报告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强调落实审计整改措施,研究改进办法,加强制度建设,解决存在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的现象,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