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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抗争和农民维权存在一定的区别,农民抗争意味着农民在社会对抗中处于弱势地位,对权利的争取带有被动的反抗色彩。而农民维权则意味着农民主体性地位的获得,对权利的获得,是农民对自己法定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采取的合法性手段。
关键词:农民抗争;农民维权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20世纪70年代国外对“底层研究”的兴起,国内学术界也开始关注底层农民运动。学者们通过对农民维权抗争进行案例分析,形成不同种类的关于农民维权抗争的一系列解释框架。从目前研究来看,学者们广泛的把抗争和维权这两个概念一起使用,并没有对其进行区分,本文试图将农民抗争和农民维权区分看待,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当代中国农民利益表达模式有望从被动的抗争转为主动的维权。
一、农民抗争与农民维权的区别
从字面上看,农民抗争主要是农民的反抗斗争,意味着农民在社会对抗中处于弱势地位,处于被统治地位,对权力的争取带有悲情的反抗色彩。而农民维权则意味着农民主体性地位的提升,是农民对自己法定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采取的合法性手段,其前提就是这种行为具有合法性,而同以往的抗争中存在的合法性困境有本质区别。
第一,从地位上讲,在农民抗争中农民被置于底层视角进行解释,这就是说在地位上农民与一般意义上的公民具有不平等性。而农民维权则意味着他们在社会结构中具有一定的主体性地位。
第二,从权力义务关系看,农民抗争说明农民未能充分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因此,他们在抗争时的原则往往是踩线不越线,而维权则赋予农民一定的合法性特征。
农民抗争反映了国家社会框架下政府对社会的统治,凸显了国家自上而下的控制与支配和社会自下而上的服从和反抗。而农民维权则体现了国家和公民之间在委托代理关系下达成的协调、互惠的关系。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治理模式也由国家的统治模式转向治理的过程,对应农民利益表达模式也应从农民抗争转向农民维权。
二、农民抗争:当前农民利益表达的实然模式
农民作为社会中的弱者与社会其他人对比会常常遭到不公平待遇,从以往农民抗争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农民的忍耐心理强大,只要利益受损没有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底线,一般都不会达到“揭竿而起”的地步。而在近些年来农民抗争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在逐渐从斯科特所说的被动日常抵抗的状态,在经历李连江和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的阶段,开始走向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状态。
于建嵘在“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一文中,把农民维权按照历史发展分为3个阶段,并且指出在每个阶段所使用的主要抗争方式。
第一阶段:日常抵抗。1992年以前,大多数农民的反抗形式可以归结为弱者的武器日常抵抗的形式。是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利用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窃、诽谤、纵火或怠工等隐蔽手段进行反抗。这种无领导、无组织、无纪律的非正式的抗争方式就是弱者的武器,他们往往不会直接与权威者当面发生冲突。
第二阶段:依法抗争。1992-1998年间,李连江和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是指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政策和法律进行反抗。依法抗争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制度化或是半制度化的反抗形式。于建嵘指出农民上访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报警,只是想要把问题反映给上级,因此依法抗争仍以上级为问题解决的主体,把实现目标的希望寄托在上级领导人身上,这意味着农民在具体利益表达上仍具有被动接受性。
第三阶段: 以法抗争。1998年以后,于建嵘提出了农民“以法抗争”,指出农民的抗争已经进入到了“有组织的抗争”或是“以法抗争”的阶段,是一种“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抗争。在“以法抗争”中农民直接把他们自己认定为解决问题的主体,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他们要挑战的是整个利益格局,是一种接近于纯粹的政治抗争,于建嵘认为,政治性是目前农民以法抗争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一阶段的抗争,农民已经具备一定的自主性,与以往被动的抵抗状态有所不同。
应星从草根动员的角度切入,对于建嵘“依法抗争”的观点表示质疑,并指出“依法抗争”仍然是我们目前农民利益表达的主要途径。而“依法抗争”与“以法抗争”主要区别就在于农民群体参与的政治性觉悟的高低。于建嵘认为政治性是农民以法抗争的显著特点,而应星认为,目前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表达方式上具有权益性。而吴毅也认为,农民抗争具有非政治化、弱组织化特征。
四、结语
为了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让维权成为农民利益表达的常态至关重要。农民维权意味着农民有权可维,预示着农民和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平等权利,是农民利益表达的理性模式,它意味着农民权利受损时只要按着一定的制度规定程序就能够得到解决。针对处于转型期中国的各种不公平待遇的产生,农民抗争显然凸显对社会不公正分配的怨恨。在应星所列举的4个抗争案例中,我们可(下转181页)(上接188页)以看出农民进行抗争主要是针对农民自身具体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颠覆整个社会秩序的政治要求。因此这种对抗是零散的而非高度组织的,我们应该对农民抗争行为给予高度关注,尽快促进农民利益表达由农民抗争模式转向农民维权模式。
参考文献:
[1] 郭于华.在读斯科:关于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J].学术评论,2007,(08).
[2] 吴毅.权利——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J].社会学研究,2007,(05).
[3] 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7,(02).
[4] 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02).
[5] 于建嵘.农民维权与底层政治[J].东南学术,2008,(03).
关键词:农民抗争;农民维权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20世纪70年代国外对“底层研究”的兴起,国内学术界也开始关注底层农民运动。学者们通过对农民维权抗争进行案例分析,形成不同种类的关于农民维权抗争的一系列解释框架。从目前研究来看,学者们广泛的把抗争和维权这两个概念一起使用,并没有对其进行区分,本文试图将农民抗争和农民维权区分看待,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当代中国农民利益表达模式有望从被动的抗争转为主动的维权。
一、农民抗争与农民维权的区别
从字面上看,农民抗争主要是农民的反抗斗争,意味着农民在社会对抗中处于弱势地位,处于被统治地位,对权力的争取带有悲情的反抗色彩。而农民维权则意味着农民主体性地位的提升,是农民对自己法定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采取的合法性手段,其前提就是这种行为具有合法性,而同以往的抗争中存在的合法性困境有本质区别。
第一,从地位上讲,在农民抗争中农民被置于底层视角进行解释,这就是说在地位上农民与一般意义上的公民具有不平等性。而农民维权则意味着他们在社会结构中具有一定的主体性地位。
第二,从权力义务关系看,农民抗争说明农民未能充分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因此,他们在抗争时的原则往往是踩线不越线,而维权则赋予农民一定的合法性特征。
农民抗争反映了国家社会框架下政府对社会的统治,凸显了国家自上而下的控制与支配和社会自下而上的服从和反抗。而农民维权则体现了国家和公民之间在委托代理关系下达成的协调、互惠的关系。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治理模式也由国家的统治模式转向治理的过程,对应农民利益表达模式也应从农民抗争转向农民维权。
二、农民抗争:当前农民利益表达的实然模式
农民作为社会中的弱者与社会其他人对比会常常遭到不公平待遇,从以往农民抗争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农民的忍耐心理强大,只要利益受损没有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底线,一般都不会达到“揭竿而起”的地步。而在近些年来农民抗争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在逐渐从斯科特所说的被动日常抵抗的状态,在经历李连江和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的阶段,开始走向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状态。
于建嵘在“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一文中,把农民维权按照历史发展分为3个阶段,并且指出在每个阶段所使用的主要抗争方式。
第一阶段:日常抵抗。1992年以前,大多数农民的反抗形式可以归结为弱者的武器日常抵抗的形式。是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利用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窃、诽谤、纵火或怠工等隐蔽手段进行反抗。这种无领导、无组织、无纪律的非正式的抗争方式就是弱者的武器,他们往往不会直接与权威者当面发生冲突。
第二阶段:依法抗争。1992-1998年间,李连江和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是指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政策和法律进行反抗。依法抗争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制度化或是半制度化的反抗形式。于建嵘指出农民上访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报警,只是想要把问题反映给上级,因此依法抗争仍以上级为问题解决的主体,把实现目标的希望寄托在上级领导人身上,这意味着农民在具体利益表达上仍具有被动接受性。
第三阶段: 以法抗争。1998年以后,于建嵘提出了农民“以法抗争”,指出农民的抗争已经进入到了“有组织的抗争”或是“以法抗争”的阶段,是一种“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抗争。在“以法抗争”中农民直接把他们自己认定为解决问题的主体,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他们要挑战的是整个利益格局,是一种接近于纯粹的政治抗争,于建嵘认为,政治性是目前农民以法抗争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一阶段的抗争,农民已经具备一定的自主性,与以往被动的抵抗状态有所不同。
应星从草根动员的角度切入,对于建嵘“依法抗争”的观点表示质疑,并指出“依法抗争”仍然是我们目前农民利益表达的主要途径。而“依法抗争”与“以法抗争”主要区别就在于农民群体参与的政治性觉悟的高低。于建嵘认为政治性是农民以法抗争的显著特点,而应星认为,目前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表达方式上具有权益性。而吴毅也认为,农民抗争具有非政治化、弱组织化特征。
四、结语
为了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让维权成为农民利益表达的常态至关重要。农民维权意味着农民有权可维,预示着农民和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平等权利,是农民利益表达的理性模式,它意味着农民权利受损时只要按着一定的制度规定程序就能够得到解决。针对处于转型期中国的各种不公平待遇的产生,农民抗争显然凸显对社会不公正分配的怨恨。在应星所列举的4个抗争案例中,我们可(下转181页)(上接188页)以看出农民进行抗争主要是针对农民自身具体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颠覆整个社会秩序的政治要求。因此这种对抗是零散的而非高度组织的,我们应该对农民抗争行为给予高度关注,尽快促进农民利益表达由农民抗争模式转向农民维权模式。
参考文献:
[1] 郭于华.在读斯科:关于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J].学术评论,2007,(08).
[2] 吴毅.权利——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J].社会学研究,2007,(05).
[3] 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7,(02).
[4] 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02).
[5] 于建嵘.农民维权与底层政治[J].东南学术,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