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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赵红梅同志在4月18日《中国土地报》上发表的《住宅不宜实行“房地分价”》和在《中外房地产导报》今年第1期上发表的《土地年租应慎行》的文章,从法学理论上讲,不无道理。但任何理论都不应脱离中国这个特定的环境,只有来源于实践的理论,才能指导实践。为提高理论的实用性,特就赵文提供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