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旅客须知》看台湾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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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25日,我们旅行团一行下榻新北市悦喜酒店。进入房间时,门背上方的《旅客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引起了我的注意:端庄平正,黄底黑字,竖排的内容繁密清晰,左侧红色的方形印章醒目稳重。仔细研读后,我突然发现这不是一张普通的启事,而是一张我们走近台湾社会、了解台湾法治的说明书。
  “警察局”被“同业公会”替代的背后
  看惯了内地的同类告示,我一眼就注意到了这张《须知》的落款:它不是台湾当地的警察局或派出所,而是“台北县旅馆商业同业公会”敬启。在这里,保护旅客的人权及隐私权,让其能顺心愉快并安全地住宿成为《须知》发布的宗旨。除了语气的温婉有礼,条文的具体周详,《须知》还有三大特色格外引人注目:一是旅客权利至上。在第二部分,几乎用了全文70%的篇幅向旅客详尽告知“遇警察临检时应注意事项”,这既是对警察所代表的公权力的严格限制,更是对旅客所享有的各项私权利的全面伸张。反之,对旅客的禁止性条款却被降到非常次要的地位。第一部分(即公共安全部分)的10条中,只有第3条(请毋携带宠物、枪械、危险物或其他危禁物品投宿)和第4条(旅客不得吸食鸦片、吗啡或其他代用品及聚赌行为)属于规定性义务,不到50个字,仅占全篇的5%。二是着力维护公共权利。在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前提下,它也对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做了划分,如第8条提醒“旅客每晚十二时以后请勿喧哗或歌舞以免妨害他人睡眠而影响公共安宁”,第9条提醒“旅客请勿随便窥视他人房间,以免发生误会滋事生端”等等。三是服务意识强。如第10条:“最后请确认您所住客房位置与紧急安全逃生口之位置与方向并熟悉相关位置,俾使于紧急事故发生时可从容脱险”。
  上述两种“须知”的巨大差异,表面上看是发布单位的不同,其实根本的差异源于背后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治理模式。
  从小处看权力是如何被制约的
  公权力的滥用是社会混乱与堕落的根源。因此,社会实现善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职权职务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违法行使权力,不逃避法定职责和义务,不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透过台湾的《须知》,可以看到公权力是怎样被制约的。
  首先,完备的法规剥夺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在《须知》的第二部分,对警察的临检设有三道红色警示。一是对旅客所住房间性质的认定。第1条规定:“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1474号判例及法务部八十三年八月二日法八十三检字第16531号函释,均已认定‘旅客对于住宿旅馆之房间,各有其监督权,且既系供旅客起居之场所,即不失为住宅性质……’依上判例及解释函可认定旅馆房间如经特定人依规定登记住宿后,即非公共场所,警察亦不可随意进入临检”。这些不仅是对警察的要求,也是给旅客提供维权的重要依据。二是对警察不依法临检的警告。第2条所附的刑法第306条(“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近围绕之土地,或船艇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第307条(“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体、住宅、建筑物、舟車或航空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都对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及所应受到的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对警察勤务规范的重申。《须知》中郑重告知:“一般旅馆之临检,以查旅馆不查旅客,间接查不直接查,力求避免惊扰旅客为原则”。
  其次,详尽周密的程序,严格规范着警察的言谈举止。如关于临检的第2条规定:“如贵客已依规定据实全部登记身份资料于柜台,警察若敲门欲临检,请务必出示身份证明翔实记录后(着便服临检时),再请其出示搜查票,方请其进入,否则拒绝其进入临检,如仍强行进入可依法提出刑法第306条、307条之告诉”,“若临检警员有逾越此权限,依法亦得向警察局告诉,以保障住宿旅客之权利。”
  上述对警察临检权力的规范,对使用警察权的边界进行立法设限,充分体现了行政限权和司法控权的法治原则。作为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它不仅有外部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判例与函释,而且有警察局内部的勤务规范,甚至有“且经历届县警察局函示警员应确实遵守”的内部自我约束;不仅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而且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详尽周密的制度安排。这些就像一条条的高压线,严密地监控着公权力。
  旅馆是社会的缩影
  在台湾自由行的这一周,有三件事令我们困惑:为什么民众提到政府,语气平和,少有怨气?为什么工会、农会这一类组织特别活跃,到处都有它们忙碌的身影?为什么从南到北,从白天到夜晚,我们碰到过自觉结伴义务巡视社区的市民,但是很难见到警察?眼前的这张《须知》,似乎从一个侧面解答了我们的疑惑并予以启示。
  启示一:社会治理应以民众为中心。
  为什么在台湾,要让同业公会唱主角?这样做的逻辑是:如果有心把旅馆办好,就一定要以旅客为中心。而要以旅客为中心,就必须服务到家,管理到位。若想达此目的,显然不能靠政府或者靠警察,而只能靠旅馆,靠旅馆业内部的同业公会。因此,把属于旅馆的事交由旅馆去办,把管理旅业的事交给其同业公会,政府退居幕后,给予指导或协助就成了最佳选择。
  旅馆是社会的缩影。社会治理只有以民众为中心,政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找到归宿。
  启示二:社会治理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权利。
  为什么台湾对旅客的权利保障如此全面,而对警察的临检权力却限制得那么严格?这正是公共治理中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转换的体现。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社会矛盾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多元利益主体的多元利益格局正在形成,新矛盾、新冲突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大。因此,作为社会“守夜人”的政府,其社会治理的政策与法规应将保障公民权利作为核心价值取向,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们各种利益诉求作为天职。
  保障公民的各项私权利,关键在于约束公权力。只有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私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界定明确且不得随意逾越,法律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仰,获得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执法人员的活动及其裁决才具有公正性与权威性。
  启示三:社会治理必须注重培育社会组织。
  在台湾的大街小巷里,我们很少看到气派的政府大楼,但与此恰成鲜明对比的却是争相露脸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政府机构小而精,社会组织大而全,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形成多元协同的治理机制。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是维系社会正常运作的三大力量。它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我们有时却对社会治理作片面的理解,习惯于“爱你没商量”式的“为民做主”。一元管理导致的后果是:第一,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由于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大包大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物,极易积累与加剧官民冲突。第二,政府如果只讲权力不讲义务,只讲管理不讲服务,高高在上,社会就会失去应有的生机与活力。第三,社会组织如果难产或被异化成政府的“小老弟”,就会导致机构叠床架屋,社会负担沉重,政府形象受损。
  台湾的做法告诉我们:一个全能的政府并不能控制和稳定社会,而一个中间组织发育健全的社会却能够应对政府权力在遭遇社会风险时的局限或不足。令人欣喜的是,中共十七大以来随着认识的深化,政府对社会组织已逐步从原来的管制为主,开始转向培育和鼓励为主。中共十八大以后更是提出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构建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格局。如果有谁还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心生疑虑的话,台湾同业公会这一类社会组织的现实表现不是给了我们明确的回答吗?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4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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