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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体育课上,学生A与学生B在单杠边玩闹。之后B发现戴在脖子上的玉丢失了,想起玩闹时A曾扯过玉的系绳,便找到班主任要求A赔偿。
班主任当天晚上与双方家长进行了电话沟通:B同学的父亲认为双方应各负一半责任,他说玉是10年前买的,当时花了500多元,要求A赔付一半金额。A同学的母亲则以看不到发票为由,表示最多只赔100元。于是,班主任约好双方第二天早上8时面谈协商。
半小时后,B同学的父亲突然打电话给班主任,说得知A同学的父亲出车祸脚受了伤,就不要A赔偿了,明天也不必去学校协商此事了。班主任对A同学父亲受伤之事已经了解过,知道并无大碍,所以还是希望双方第二天见面为好——毕竟赔偿事小,而通过这件事对孩子进行相应的教育更为重要。
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A同学的母亲打来电话,推托说有事来不了学校,并说这是个小事情,希望由班主任做主,赔100元意思一下。班主任回应:希望她能以孩子的教育为重,按约来校。并说明,B同学家长需要的未必是赔偿。A同学的母亲遂答应来校。
之后,B同学的父亲和A同学的母亲如约来到学校。班主任首先对两位家长谈了看法:“孩子之间发生‘纠纷’之时,正是对孩子进行教育的大好时机,不能不了了之,不能让教育缺席。赔偿是次要的,关键是要对孩子及时教育,让孩子从这次‘事件’中认识到自身责任,分清对错,培养是非观念与责任感、荣誉感,对他们起到积极的价值引导作用。此时,双方家长和老师对‘事件’处理的态度、方式,对双方孩子而言就是今后行事的‘示范’,事关孩子的将来与长远发展。”双方家长点头认同。
接着,班主任向两位家长讲述《爱的教育》中“烧炭工和绅士”的故事。双方家长很是动容,表示应该像文中的绅士一样着眼孩子人格的健康发展,把孩子的事当回事,慎重处理,教育好孩子。
随后,班主任把A、B同学喊到场,引导他们一起分析“事件”,指出:双方各有责任,按理,经济损失应各承担一半,但B同学的家长因为得知A同学父亲住院,出于情义,只要A承担50元。在班主任的建议下,A同学当面郑重地向B同学的家长表示感谢,A同学的母亲取出50元当着孩子的面交给B同学的家长。
【反思】
1.莫让赔偿代替教育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孩子之间发生纠纷,造成一定的损失(伤)时,家长首先关注的是赔偿问题,是钱的问题,而教育的本身——孩子的及时教育,却被严重地忽略了。
很多时候,孩子间发生的事情,家长私下在电话中就解决了,而往往当事人——孩子自己竟不知事情是如何处理的,更无经历与体验教育的过程可言。显然,教育被功利的东西架空,导致教育本身在事情的处理过程中严重缺席。这样处理的后果,往往是事情暂时解决了,之后学生又会再犯同样的错误,甚至发生更严重的类似的“事件”。
2. 学校不应让教育缺席
在很多学生纠纷事件的处理中,班主任往往出于怕麻烦,图个省事,甘做和事佬,只要家长间协商好了,该赔的赔了,“受损方”满意,“肇事方”能接受,就万事大吉,至于缘于此事件的对学生有针对性的教育,往往被搁置或淡出,被所谓正常工作所覆盖与淹没,进而省略了。我们说,班主任忽略了对学生的教育,就是失职。学校不应让教育这个根本缺席,首先要从班主任对本职工作的重视与落实做起。
从本案例事件的处理,我们不难感受到教育的力量与力度。它不仅有力地教育了学生,也有力地教育了家长。只要班主任真心地关注孩子的教育问题,坚守着学校教育的职责,维护着教师实施教育的尊严,教育真实地发生着,作用着,教育自然就具有了应有的震撼人心的力量。
(作者单位:溧水县实验小学江苏溧水211200)
责任编辑 王红曼
体育课上,学生A与学生B在单杠边玩闹。之后B发现戴在脖子上的玉丢失了,想起玩闹时A曾扯过玉的系绳,便找到班主任要求A赔偿。
班主任当天晚上与双方家长进行了电话沟通:B同学的父亲认为双方应各负一半责任,他说玉是10年前买的,当时花了500多元,要求A赔付一半金额。A同学的母亲则以看不到发票为由,表示最多只赔100元。于是,班主任约好双方第二天早上8时面谈协商。
半小时后,B同学的父亲突然打电话给班主任,说得知A同学的父亲出车祸脚受了伤,就不要A赔偿了,明天也不必去学校协商此事了。班主任对A同学父亲受伤之事已经了解过,知道并无大碍,所以还是希望双方第二天见面为好——毕竟赔偿事小,而通过这件事对孩子进行相应的教育更为重要。
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A同学的母亲打来电话,推托说有事来不了学校,并说这是个小事情,希望由班主任做主,赔100元意思一下。班主任回应:希望她能以孩子的教育为重,按约来校。并说明,B同学家长需要的未必是赔偿。A同学的母亲遂答应来校。
之后,B同学的父亲和A同学的母亲如约来到学校。班主任首先对两位家长谈了看法:“孩子之间发生‘纠纷’之时,正是对孩子进行教育的大好时机,不能不了了之,不能让教育缺席。赔偿是次要的,关键是要对孩子及时教育,让孩子从这次‘事件’中认识到自身责任,分清对错,培养是非观念与责任感、荣誉感,对他们起到积极的价值引导作用。此时,双方家长和老师对‘事件’处理的态度、方式,对双方孩子而言就是今后行事的‘示范’,事关孩子的将来与长远发展。”双方家长点头认同。
接着,班主任向两位家长讲述《爱的教育》中“烧炭工和绅士”的故事。双方家长很是动容,表示应该像文中的绅士一样着眼孩子人格的健康发展,把孩子的事当回事,慎重处理,教育好孩子。
随后,班主任把A、B同学喊到场,引导他们一起分析“事件”,指出:双方各有责任,按理,经济损失应各承担一半,但B同学的家长因为得知A同学父亲住院,出于情义,只要A承担50元。在班主任的建议下,A同学当面郑重地向B同学的家长表示感谢,A同学的母亲取出50元当着孩子的面交给B同学的家长。
【反思】
1.莫让赔偿代替教育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孩子之间发生纠纷,造成一定的损失(伤)时,家长首先关注的是赔偿问题,是钱的问题,而教育的本身——孩子的及时教育,却被严重地忽略了。
很多时候,孩子间发生的事情,家长私下在电话中就解决了,而往往当事人——孩子自己竟不知事情是如何处理的,更无经历与体验教育的过程可言。显然,教育被功利的东西架空,导致教育本身在事情的处理过程中严重缺席。这样处理的后果,往往是事情暂时解决了,之后学生又会再犯同样的错误,甚至发生更严重的类似的“事件”。
2. 学校不应让教育缺席
在很多学生纠纷事件的处理中,班主任往往出于怕麻烦,图个省事,甘做和事佬,只要家长间协商好了,该赔的赔了,“受损方”满意,“肇事方”能接受,就万事大吉,至于缘于此事件的对学生有针对性的教育,往往被搁置或淡出,被所谓正常工作所覆盖与淹没,进而省略了。我们说,班主任忽略了对学生的教育,就是失职。学校不应让教育这个根本缺席,首先要从班主任对本职工作的重视与落实做起。
从本案例事件的处理,我们不难感受到教育的力量与力度。它不仅有力地教育了学生,也有力地教育了家长。只要班主任真心地关注孩子的教育问题,坚守着学校教育的职责,维护着教师实施教育的尊严,教育真实地发生着,作用着,教育自然就具有了应有的震撼人心的力量。
(作者单位:溧水县实验小学江苏溧水211200)
责任编辑 王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