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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对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也不再限制股东的出资缴纳期限等,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松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促进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但认缴登记制改革也给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由于目前缺乏完善的辅助配套措施,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不够健全,认缴资本制改革不可避免的给公司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本文围绕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结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我国公司法实施过程中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的理论与实践性的问题进行尝试性探索。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数额、出资形式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交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企业设立登记时,不再强制收取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这在无形中加剧了公司债权人判断股东出资真实性的难度。然而2013年《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关于公司资产信息披露的规定仍停滞不前,债权人无法及时掌握公司资产动态信息,对潜在的风险难以进行有效防范。公司的股利分配标准、资本显著不足判断标准、对非持续性欺诈转让行为的规制等都亟需进一步的立法完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也有待进一步明确。笔者通过探寻美国、日本在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实行认缴制后在保护公司债权人方面做的相关立法经验,以及对先前学者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学习,对现阶段认缴制改革引起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困境提出自己的一些解决建议,以期能够为《公司法》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略尽微薄之力。文章的基本思路如下:第一部分是公司债权人及认缴资本制概述。通过类比分析民法学中关于债权人的定义,尝试解释公司债权人的内涵;同时在前辈学者理论研究的成果下,探讨了公司债权人的分类;另外,通过分析认缴制改革的历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总结了认缴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认缴资本制改革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该部分通过对公司债权人特殊的债务主体即公司的特点的分析,明确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认缴资本制改革的影响,认缴制虽然促进了公司信用基础理念的转变,但也给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第三部分是认缴制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困境。该部分具体分析了认缴制改革下相关立法规定的不足,由于缺乏相关配套辅助措施,公司债权人面临的更加严峻的风险;此外,也分析了由于司法裁判规则的缺乏,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面临的挑战,并通过各种学理分析,尝试提出解决路径。第四部分是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域外立法经验。该部分主要通过分析美国及日本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实行认缴制后在保护公司债权人方面做的相关立法经验,以期为我国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是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几点思考。通过上文的认缴制改革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缺乏相关辅助配套设施的分析,就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股利分配、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对我国缺乏规制公司的非持续性欺诈行为方面,提出了借鉴美国《统一欺诈转让法》的路径,以及司法实务中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