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证明尺度、法定的证明程度,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上的法定要求。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能被法院支持的证据要求。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明标准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有限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中,也都把其认定为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或简单地套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在实践中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往往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研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既能为法官提供宏观指导,也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能够根据不同性质的行政案件,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判。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非常少,在审判实践中很难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证明标准上也未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逐渐产生许多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研究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对于理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促进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实践分析以及完善建议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通过介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历史了解其制度内涵,进而引出对其概念界定的探讨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然后又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做了比较分析,更能证实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独立性,与其他二者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完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摒弃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依附性,已成为必然的趋势。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现状的分析。通过梳理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从中可以发现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立法现状,是以单一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为主的,然后又从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司法资源及司法公正三个方面简单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继而对各学者所持的改变现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观点进行汇总,在二重证明标准说、三重证明标准说和四层证明标准说中,对各观点进行分析比较,探寻完善现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趋势。再通过对比介绍我国当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证明标准,引出下一部分需要论述的改革方向和完善建议。第三部分为国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对两大法系国家适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列举了其中一些标志性国家,如英、美、法、德、日等国家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特点以及所依托的正当性基础,从中探寻有益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启示。例如,法律真实的理念、自由心证原则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区分等等,均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建议,这是本篇论文的重点。首先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还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本文将其概括为四点:应考虑行政诉讼自身的特性;考虑兼顾司法公正及执法的积极性;考虑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还应考虑行政审判的可操行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展开具体论述,即以法律真实理念、自由心证原则以及程序正义理念为基础,区分适用原告和被告的证明标准,区分适用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证明标准,其中对事实问题又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以优势证据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