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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各类新兴产业百花齐放,声音产业也无法置身事外,自然人的声音在过去强调伦理性价值的基础上,创造财富的功能性价值也在日益凸显。然而,声音的潮流化趋势与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产生了难以磨合的缝隙,“年轻的”声音利益亟待适时的规范去调整和制约。因此,对声音权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声音利益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底线利益,激发生活动能的理想利益,同时符合普适性的道德观,这使声音利益显示出正当性。在公益和私益的权衡中,保护声音主体的个人选择呈现出相对重要性。这些都为声音道德权的成立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声音道德权拥有明确的规范内容,其能够为我国权利体系所容纳。可以在一般人格权中找到声音权的“影子”,但声音权与一般人格权、相关具体人格权又不完全等同,这使声音权独立成权成为必要。经过“帕累托最优效益”的验证,设立声音权能够发挥社会实效,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设立声音权可以得到政治机关的支持。
声音权内部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呈现出主要与次要,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声音利益的二元性对人格——财产的传统权利类化方式提出了挑战。两大法系分别采用人格权或财产权确定声音权的权利属性,为了防止在传统权利类化的迷途中来回折返,应当深入声音权的结构进行分析。从声音权内部结构来看,尽管声音权内部的二元利益呈现动态变化,但精神利益的占比始终超过财产利益。从声音权的外部结构来看,自然人将自由意志作用于自身,权利主体享有声音自主决定权。因此,声音权属于人格权。
对声音权的保护应当采取二元救济路径,即人格权编的积极确认和侵权责任编的消极预防。在人格权编的积极确认中,分析和比较人格权立法模式,独立声音权模式显示出强大的制度优越性。通过对《民法典(草案)》中声音权制度进行立法解读,建议按照“同类聚合”的思路安排标表型人格权。声音利益往往会存在共有现象,建议构建声音准共有制度,以期对自然人的声音权进行完整保护。在侵权责任编的消极预防中,避免人为增设目的要件限制侵权行为的认定。
声音利益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底线利益,激发生活动能的理想利益,同时符合普适性的道德观,这使声音利益显示出正当性。在公益和私益的权衡中,保护声音主体的个人选择呈现出相对重要性。这些都为声音道德权的成立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声音道德权拥有明确的规范内容,其能够为我国权利体系所容纳。可以在一般人格权中找到声音权的“影子”,但声音权与一般人格权、相关具体人格权又不完全等同,这使声音权独立成权成为必要。经过“帕累托最优效益”的验证,设立声音权能够发挥社会实效,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设立声音权可以得到政治机关的支持。
声音权内部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呈现出主要与次要,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声音利益的二元性对人格——财产的传统权利类化方式提出了挑战。两大法系分别采用人格权或财产权确定声音权的权利属性,为了防止在传统权利类化的迷途中来回折返,应当深入声音权的结构进行分析。从声音权内部结构来看,尽管声音权内部的二元利益呈现动态变化,但精神利益的占比始终超过财产利益。从声音权的外部结构来看,自然人将自由意志作用于自身,权利主体享有声音自主决定权。因此,声音权属于人格权。
对声音权的保护应当采取二元救济路径,即人格权编的积极确认和侵权责任编的消极预防。在人格权编的积极确认中,分析和比较人格权立法模式,独立声音权模式显示出强大的制度优越性。通过对《民法典(草案)》中声音权制度进行立法解读,建议按照“同类聚合”的思路安排标表型人格权。声音利益往往会存在共有现象,建议构建声音准共有制度,以期对自然人的声音权进行完整保护。在侵权责任编的消极预防中,避免人为增设目的要件限制侵权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