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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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它的适用会导致人的生命权的丧失,所以,一个人一旦被判处死刑,并最终执行了死刑,将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由于死刑的这一特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针对我国的情况而言,要想在较短时间内让死刑这一制度彻底消灭是不大可能的,所以至今为止,我国还是保留了对死刑的适用。但是,我国虽然保留了对死刑的适用,却对死刑的适用做出了极为严格的限制。一方面适用死刑来打击犯罪、保障多数人的人权,另一方面在适用过程中又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以防止因过于宽松而滥杀无辜,形成冤假错案。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死刑核准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事件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程序,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程序。这个程序对于严格限制我国死刑的适用,贯彻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以及保障死刑被告人的权利都具有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上设计的考虑不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在具体应用中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它还与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不能很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相关权利。当然,一种制度存在问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那么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行政化”倾向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形形色色。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会产生不可避免的深刻影响,因为法律往往都具有一定的承袭性;另外,我国从有法律开始,就具有“重实体、轻程序”、“效率优先于公平”的思想传统,这也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上烙上了很深的印记。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与死刑相关的其他一些制度也得到了逐步改善,这些情况使得完善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具备了一种可能性。另外,当今社会的一些诉讼理念,例如程序正义、公正与效率等也要求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的构建;而国际上通行的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原则以及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等也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提供了原则和依据。因此,我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审判程序,就理应按照诉讼的基本规律和要求,以诉讼的形式加以构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构建应当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确保诉讼的公正,死刑复核的主体应保持中立性和特定性,应贯彻全面开庭审理的原则,应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并加强其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作用,还应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审理期限等。总之,我们要想尽各种方法来改正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种种问题,使这一程序更加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各种有利作用,才能对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更多的贡献,才能使死刑复核程序限制死刑适用、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目的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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