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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建立了公务员制度,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申诉、控告以及聘任制公务员所独有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逐渐完善。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发展已逐渐走向成熟,但与先进法治国家相比,还是具有一定的差距。文章从厘清公务员的基本定义出发,明确权利救济的概念,探析公务员权利的范围、权利救济的一般原则及价值。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起点,探讨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强调公务员义务大于权利、强调绝对服从的片面性进行分析。肯定了特别法律关系理论对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修正,即承认公务员除了负有服从行政机关的职责,亦有作为公职人员所应享有的权利。通过实证调研和对比分析,对我国目前的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原因进行了梳理。我国目前主要是行政救济制度为主,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台以后,对公务员复核、申诉、控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同时还有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如系统性的立法缺失,救济程序不规范,救济结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执行等。这些问题是与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文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干部”管理体制等是分不开的。为了更全面了解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还需对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进行研究。文章选取美国、英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作为研究蓝本,通过分析,这些国家或地区大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既有行政救济体系,也有司法救济保障,同时能够注重加强救济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以及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救济机构与机制。根据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的分析,提出从行政监察机构改造——人事仲裁完善——司法救济创建的路径予以规范和完善。以加强立法、明确公务员法律关系、改善行政生态环境为前提,改造行政监察机关,增强其独立性,以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为职责。对于人事仲裁制度,需要加强仲裁机关独立性建设的同时扩大仲裁受理范围,以让更多的公务员群体受益。就司法救济而言,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庭受理公务员司法救济申请。然而司法救济不是一味的干涉行政内部事物,需要明确司法介入的时机,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及以审查救济案件的合理性来控制审查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