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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基础问题。法利益观指向的是关于法与利益之间关系的思想认识,虽会涉及法、法律及利益各自领域的内容,但考察对象的核心是二者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利益之间关系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益是社会关系的集中表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对一定利益关系的确认、调控并经此影响人们行为的方式实现的。本文立足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文本,从思想史的角度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利益关系思想进行梳理与阐析,尝试阐明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的主要思想渊源、发展历程与演进逻辑,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超越前人思想的根本性基础,总结归纳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的基本内容,分析其所具有的时代意义。最后,结合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实际,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的理论指导价值。对核心概念的辨析与解释有助于确定研究的论域范围和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础。“利益”之语义在中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综合有关利益界定的诸类学理探讨,本文认为利益是能够满足或维系人们在特定的社会条件或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事物,具有主体性、客观性与社会历史性等基本特征。利益观则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利益问题的看法、思想意识或理论形态。马克思恩格斯的利益观与唯物史观紧密相结合,强调了利益在人们社会生活与历史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指出利益发展的价值目标是实现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高度和谐统一,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利益立场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对法与利益关系的认识大体可以分为整体主义的法利益观和个体主义的法利益观。在西方近代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古典功利主义、空想社会主义法学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哲理法学围绕法与利益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理论资源,为马克思恩格斯形成科学的法利益观创造了思想条件。古典自然法学高扬人的理性与价值,坚持从人自身而不是从自然理性或神的视角来认知法律。如霍布斯侧重从个体利益来解释个人行为和构建政治法律制度的认识论基础,强调保全个体生命的利益是自然法的要旨,国家法的首要目标在于保障和维护人们的和平安全。卢梭则主张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是法律与公意的内核,认为只有当法律完全体现着公意,人们服从法律才是服从自己本人,进而实现人的法律自由、社会自由。古典功利主义批判了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先验预设与抽象推论,进一步把对法和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推向人的经验化世界。空想社会主义者致力于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利益冲突以及资本主义法律压迫性、伪善性及其利益实质,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法制描绘了许多美好的构想。黑格尔的理论贡献在于强调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因相互需要而形成的社会结合形式,利益关系成为社会结合的联系纽带,同时以辩证思维方法揭示了个体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提出克服和解决这些利益矛盾需要面向作为绝对精神的国家和代表理性的法律。但是,他们囿于抽象的理性精神、抽象的人性论或唯心主义历史观,无法形成对法与利益关系的科学认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利益观是对前人法与利益思想进行批判性继承与发展的成果。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经历了形成与发展、深化的演进过程。正是在这种长期的探索过程之中,马克思、恩格斯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法利益观的内容。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的认识和分析应当遵循整体性的原则。这就要求要把他们关于法与利益关系的相关论述置于特定社会背景、思想发展进程和对现实关切的综合语境中进行考察与阐释,以此来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的思想观点和内在逻辑。以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发展历程中的重大跃变、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确立与发展作为基本标准,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的发展进程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形成时期(1835年—1848年)、发展与深化时期(1848年—1883年)、恩格斯晚年拓展时期(1883年—1895年)。法与利益是与人密切相关涉的事物。如何理解人成为如何看待法律、利益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逻辑基础。关于“现实的人”的思想学说是唯物史观理论逻辑的重要基点,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超越近代抽象人性论法利益观的根本性奠基。在内容方面,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利益观主要包括分析法与利益的一般辩证关系、注重考察阶级利益与法律的关系、提出法律应当是社会共同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探寻每个人利益全面实现的制度路径。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的时代意义,包括对近代形而上学法哲学的理论批判、对资本主义法制的现实批判以及为构建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未来社会法制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指引。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一,必须坚持人民利益立场的法治理念,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坚持与发展。以人民利益作为根本立场的法治理念,其内涵强调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民、法治建设的现实价值目标是实现人民利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基本方式;实践要求包括提高立法质效、注重法律实施、深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其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是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解放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包括科学性与价值性的双重意蕴,法治建设要深化共同利益基础,彰显共同利益导向,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法利益观所蕴含的从经验事实出发的方法、典型分析方法、历史性方法与坚持实践观点等方法思维,为我们认识社会法律现象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方法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