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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大卫·罗斯爵士(1877-1971)是西方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也是直觉主义伦理学中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翻译并注释的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一直被西方学术界视为权威性的版本。他的伦理思想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同为直觉主义学派的摩尔及普里查德的伦理思想。但与摩尔的价值论直觉主义、普里查德的极端义务论直觉主义不同的是,他的伦理思想被称为“温和的义务论直觉主义伦理学”。原因在于他力图修缮普里查德的极端义务论,调和普里查德与摩尔之间的矛盾。由于摩尔是剑桥大学的教授,普里查德是牛津大学的教授,因此有人把罗斯的理论戏称为“牛桥”理论。罗斯拒绝功利主义通过结果确立正当性的做法,他也对康德的绝对命令感到不满,他发现这些规则不仅没有显示出行为情境的复杂性,而且有时候还会自相矛盾。对罗斯来说道德属性与非道德属性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区分。他认为只有两种道德属性——正当和善——而且从某种方面来说,其二者不可相互替代。这就是说,说一种行为“正当”不完全等同于如功利主义所宣称的,在说这个行为“产生快乐”或者“增加幸福”。罗斯认为有六大类的显见义务,这些义务是我们对自己做出的承诺或是对其他那些与我们有某种亲属关系(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做出的承诺。他说,如果一个人违反或不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那么他的行为在道德义上就是错误的,尽管该结果发生在此行为之后(或者无所作为的结果)。虽然罗斯只给出了六类显见义务,但他补充说,这些都只是常识范围内的义务,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我们需要遵守的义务。罗斯的伦理思想基本上是倾向于义务论,但他的义务论与康德等人的义务论不同。康德等人的义务论侧重于寻求道德行为正当性的终极标准,即决定一个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只有一个,但康德等人的理论在应用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无法解释的反例。罗斯为解决功利主义伦理学、康德等人的义务论伦理学无法解决的道德困境,而提出了一种多元性的规范伦理学理论,这就是他那著名的显见义务论。本论文分以下几部分对罗斯的伦理思想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介绍罗斯生平简介、学术成就和影响力及国内外学者研究状况等。第二章首先是罗斯对后果主义的批判,进而是罗斯对自我主义、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批判。这里包括对各个主义的概述,罗斯的批判和对罗斯批判的评价。第三章主要介绍显见义务。包括基本的显见义务和派生的显见义务显见义务的含义,显见义务的本体论批判和认识论批判。第四章主要介绍实际义务。包括实际义务落实的困难,一般善及其优先顺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