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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农民开始入居城市,户口也转为非农业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依附性使得农转非人口与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了利益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户籍发生转变,其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第26条早就预见到这个问题,并对此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农转非人口迁居小城镇,即使户籍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也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规定突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但是对于迁居设区的市的承包方,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此规定又弱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农转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随时遭到侵害的危险。通过《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解读,我们可以读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农转非人口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对于该条的误读使得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例如,关于小城镇户的认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收回承包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农转非人口在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问题,例如,法律本身的不健全、以及相关制度的缺失,进而通过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来保障农转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引出问题,农转非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是伴随着城镇化建设出现的。第二部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列举了农转非人口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分析农转非人口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遭遇问题背后法理的分析。第四部分为相关制度的建设,通过相关制度的建设更好的维护农转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