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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专家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在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从构成体育体制的组织机构、机构职能和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对中国和日本的体育体制进行研究。组织机构部分从中日各体育组织的设置方面进行研究,机构职能部分从机构的职能转变及职能现状方面进行研究,运行机制部分从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决策机制方面进行研究,比较部分结合中日体育现状对中日体育体制各部分进行比较研究,主要结论如下: 1、我国的体育组织主要由体育行政机构、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社团三者构成。日本的体育组织主要由日本体育行政部门,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和日本非营利体育组织三者构成。日本体育行政部门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不像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是双主体,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相对独立。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特点是地位独立、功能明确,不像我国体育事业单位“性质模糊”。日本非营利组织性质的体育社团是私法人性质,而我国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突出。日本体育组织三者之间性质明确,而我国体育组织三者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现象。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应继续推动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构建大部制和“小政府大社会”体系;建立健全体育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推动体育事业单位改革;加强政府引导和体育社团制度建设,促进体育社团实体化。 2、我国体育行政机构虽然在积极转变职能、加强了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但职能范围依然过“宽”。我国体育事业单位“性质模糊”导致职能重叠,在确定了分类改革的方向之后,职能转变正在进行中,但还不彻底。我国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导致了其职能不独立,不健全,还未能成为体育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自治者。日本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精准,同时在体制改革中加强了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同时放宽了权限,使得体育公共服务让位于社会,拓宽了公共体育的供给渠道。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从成立之后具体承担了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日本的非营利组织性质的体育社团的职能范围较广,联系密切,是发展体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政府应继续转变职能,把政府职能定位在宏观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把微观具体的事务交给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社团。 3、我国体育行政机构、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社团的决策、执行、监督的主体地位虽然得到了确立,但由于机构之间关系存在交叉,同时体育行政机构的职能范围过宽,体育事业单位的职能不清,体育社团的自主性自治性差,机制不健全等,导致在体育事业的实际运行中容易形成行政垄断,办事效率低,职能越位或缺位等现象。从运行机制上看,我国体育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待提高,体育决策执行方式单一,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制度尚需完善。日本体育行政部门、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和非营利组织性质的体育社团的决策、执行、监督的主体地位不仅明确,还由于机构之间关系比较清晰,同时体育行政机构的职能范围划分很精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职能相对固定,体育社团的职能范围较广,加之各项制度相对完善,使得日本体育的发展有了良好的体制保障。 总之,我国体育行政管理双主体和竞技的“举国体制”,导致我国各项体育事业之间的条块分割,相对独立,难以协调发展。而日本的各体育组织与教育行政部门构成多元一体组织体系,能够密切结合,协调发展。因此,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努力健全和完善我国体育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