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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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犯罪成立的效力,承诺的真实自愿是被害人承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被害人受骗承诺是否有效、在何种条件下有效,始终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首先对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受骗承诺的基本内涵进行阐释,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明确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下,无需将承诺区分为“合意”和“承诺”,得有效承诺的行为因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而不属于危害行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要求出于被害人真实自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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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犯罪成立的效力,承诺的真实自愿是被害人承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被害人受骗承诺是否有效、在何种条件下有效,始终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首先对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受骗承诺的基本内涵进行阐释,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明确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下,无需将承诺区分为“合意”和“承诺”,得有效承诺的行为因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而不属于危害行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要求出于被害人真实自由的意志,承诺错误属于被害人存在意思瑕疵的典型表现之一,包括被害人受骗承诺错误与被害人基于自身原因产生的承诺错误,其中,受骗承诺错误包含法益关系错误和动机错误两种表现形式。其次,本文对受骗承诺效力理论的内容以及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和分析。被害人受骗承诺效力的认定存在着全面无效说、法益关系错误说、规范自律性说和客观真意说的理论之争,各学说对被害人承诺的本质、法益的内涵以及自治受到侵犯的标准之认识均有不同。全面无效说将承诺理解为在法律认可下的对自身法益的自由利用,有效的承诺必须出于主体的自由意思,并主张通过探求个案中被害人的主观真意来考察其承诺时的自治性。当被害人因欺骗而对法益内容或法益处分目的产生认识错误而承诺,没有该错误就不会承诺时,承诺因缺乏自治而无效。法益关系错误说将承诺理解为对法益或法律保护的放弃,只要被害人对所放弃法益的事实内容不存在认识错误,承诺即自主有效。规范自律性说对承诺的理解与全面无效说相同,但在考察被害人在动机错误下的自治性时,主张通过一般人标准衡量被害人是否自治,仅当欺骗致使被害人产生利他动机或面临类似紧急状态时认为自治受损,承诺无效。客观真意说继承了法益关系错误说对承诺的理解,同样认为对所放弃法益的内容存在认识错误时,承诺无效,但还承认动机错误在一定情形下也会损害承诺的自主性,导致承诺无效,判断标准为在一般人看来被害人的意志是否受到了很大压制。通过对争议焦点的梳理以及对理论的分析,本文论证了全面无效说的合理性。现代国家充分尊重并保护公民的自由发展,刑法打击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是为了避免个人发展所需的外在条件受到他人损害,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能够按照自身意愿自主地利用法益,进而实现自由发展,可以说,承诺是个人实现刑法所保障的公民自由之体现,而非个人突破或放弃刑法之保护。同时,法益并不是纯粹的客观存在,法益的功能发挥于主体对法益的利用过程之中,刑法保护法益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简单地保证客体存续,而在于让主体完全掌握对客体的控制权从而自由地加以利用,可见,法益利用自由同样寓于法益概念之中。尽管得承诺的行为造成法益客体受损的表象,但并未侵害法益处分自由,得承诺的行为因出于被害人的自治,自始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承诺是否出于被害人的自治成为判断受骗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一方面,自治强调的是被害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地形成意思、进行行为,即主体依自身价值观自由独立地行事,应当以主体自身的价值体系为判断基准;另一方面,由于决策信息是自治的前提基础,当行为人故意对被害人的决策信息进行干扰欺骗,导致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做出处分法益的承诺,没有该错误就不会承诺时,被害人的自治就已经受到了损害,承诺无效。当然,承诺无效并不等于行为构成犯罪,行为还必须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相关构成要件,因此并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张。此外,面对司法实践中侵犯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犯罪的疑难案例,全面无效说也能够妥善处理,对受骗承诺效力的认定方法明确、结论合理,具有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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